先秦史论稿 - 二 古史传说与父系家族私有制的建立

作者: 徐中舒6,911】字 目 录

六年”,这仍比夏年多。这里可能是有错误的。《世本》谓:“帝皋生发及履癸”,比《史记》所说少了一代。帝廑亦名胤甲,可见与殷人以天干称名之习是相同的。夏称夏后,后甲骨文作毓(育同),象生育之形,故从母从倒子,因此,有人说这是母系氏族的酋长,可能夏代离开母系社会还是不久。从这一张世系表看来,家族所有制肯定是存在很久了。夏代没有文字,我们现在还不能加以断定。从十四代十七君的传说来看,可能原来是口头流传下来的。正如现在的彝族的头人,他们可以背诵出自己的世系至数十代以上。由于夏人的文化本来不太高,所以,他们向南向北发展支派越和匈奴都接受了当地原来的土著人民的文化。

但是,夏代的确是有的。中国人民在古代自称“诸夏”,周人也自称夏。《论语·为政》:“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八佾》载孔子说:“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尚书·召诰》云:“不可不监于有夏”。《多士》云:“惟殷先人有册有典,殷革夏命”。《国语·晋语》云:“阳人有夏商之嗣典”。可见,古代的人,包括孔子这样多闻阙疑的人都承认夏代是有的。过去疑古派否定夏代,这是不符历史实际的。

为什么夏代能产生家族私有制呢?因为,到尧、舜、禹的时代,中国已经产生部落联盟,并且进入部落联盟的末期。这样一个部落联盟,由于剩余生产物的增加,部落成员中贫富分化日益显著,富有者被选为酋长,而酋长从部落成员那里以及战争中掳掠所得到的东西日益多起来,换句话,剥削已经出现了,酋长的职位逐渐为这个富有的家族把持以至完全可以传子,这就是形成家族私有制的过程。

前面说过夏民族就是后来的羌族,夏代的家族组织,可以由羌族的情况得到说明。《后汉书·西羌传》云:“其氏族无定,或以父名母姓为种号,十二世后,相与婚姻。”这也很像西洋的风俗,取父名母姓为号,可见这已是家族公社,而不是原始的氏族公社了。同书载湟中月氏胡,“亦以父名母姓为种”。这种部族一强,很容易转变为父系私有制,因为他原来已经处于母系向父系过渡的状态。又如《魏书》和《周书》说:

宕昌羌者,其先盖三苗之胤,……姓别自为部落,酋帅皆有地分,不相统摄,……国无法令,又无徭赋,惟战伐之时,乃相屯聚,不然,则各事生业,不相往来。

宕昌羌已有部落酋长但“不相统摄”,正说明这个部落还没有形成部落联盟。“国无法令又无徭赋”,又说明这个部族还没有具备国家条件。至“战伐之时乃相屯聚”,这种军事性质的屯聚,要是多次举行,行之日久,就会产生军事酋长。他们是仰韶文化居民的后裔,也是定居的低等农业民族,还处于相当原始的状态。但是,经过军事屯聚日久,就会渐渐的形成部落联盟,这正反映了尧舜禅让前夕的情况。《北史·党项传》云:“击缶为节”,缶是大腹陶器,仰韶陶器就是以缶居多,击缶应当就是仰韶文化区的遗俗,党项也是羌族,也是定居的低等农业民族而不是游牧民族,这和仰韶文化也是一致的。可见夏代的情况,还不少为羌族所保存。夏禹继承了尧舜的军事联盟的酋长,统一了江淮汝汉下游一带低地民族,整齐了水利,建立了夏代,形成了统一的王朝,把帝位传给他的儿子,这是部落联盟进一步的发展。

传子制度使家族私有制得到了巩固。虽然有扈氏反对,也被启灭掉,《淮南子·齐俗训》说:“有扈氏为义而亡”。所谓“义”就是指部落联盟的推选制度。有扈氏想反对社会发展的趋势,当然自取灭亡。《史记正义》引《竹书纪年》云:“舜囚尧,复偃塞丹朱,使不与父母相”。又云:”尧德衰,为舜所囚”。这是用战国社会篡夺频仍的现象去看原始公社推举制度所产生的说法,是不可靠的。孟子和韩非子的说法,更是这种见解的典型代表。《孟子·万章上》:“万章曰:‘尧以天下与舜,有诸?’孟子曰:‘否,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韩非子·说疑》:

舜逼尧,禹逼舜,汤放桀,武王伐纣,此四王者,人臣弑其君者也。

由此可见,春秋时代的人,把禅让制度加以理想化,而战国时代的人,把禅让制度加上家族私有制中篡夺的外衣,都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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