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社会过渡的例证。社会就这样一步步的向前发展了。“一夫受田百亩”、“三十受田,六十还田”的授田制,终于由村社成员一致的承认了。授田制一直维持到战国末年。
统治阶级在村社成员的私田上确立了地主权以后,公田私田的分别从此就在历史上消失了。村社也开始有了变化,《周礼·大司徒》记载另一种田制云:
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
这正是从“三年一换土易居”的爰田制的基础上,向前发展的一种田制。从前需三年一换的土地,现在改为授田制,只要一次授给之后,人民就可以长久保有使用权,以至六十还田时为止。实际上父亲还田时,也就是儿子受田时,因此这一种授田制,人民几乎是可以长久保有使用的。这就是《汉书·食货志》上所说的“自爰其处”的爰国制:
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
这是说民受上田百亩者,就在这百亩田上分为三个相等的部分,按三田制自行换耕。民受中田、下田者,也就在其二百亩、三百亩田中,按二田制、复田制自行换耕,这就是“自爰其处”的爰田制。不但居屋不换,连土地也不换了。这正是从以公有财产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社会过渡的迹象;汉代的“代田”、“一亩三畎岁代处”(《汉书·食货志》),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统治阶级在村社成员的私田上确立了地主权以后,村社成员的隶属关系,也逐渐由村社向周王朝过渡。《国语·周语上》载:“宣王既丧南国之师,乃料民(登记民数)于太原。”这是由于土地的隶属,加深了在土地上耕种者的人身隶属。从前村社成员的多少,只在村社那里登记,统治阶级只能用许多间接方法,推知人民的数目。统治阶级如要征兵征役,也只能通过村社首领,由他们率领着来应征,如果他们不同意时,统治阶级也是【102】很难有所作为的。现在宣王在南国丧师之后,急于要补充兵源,因而强使人民向王室登记,使对人民的征发直接掌握在自己手里,这是周王室对人民的统治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周宣王时代,周王朝的授田制,是在周部族中完成了。不过,当时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依然是对立的。在被统治阶级的六遂中,耕种的田和莱田,仍然是分别得很清楚的。莱田仍还是属于村社所公有的土地,而不是属于村社成员的份田。六遂的人民不服兵役,但要负担筑城的劳役,供应牛马粮料,并作为预备兵,负责维持地方治安。西周灭亡后,列国间战乱频繁,在保卫国土的斗争中,统治民族与被统治者利害相同,需要合作,民族间的对立逐渐由暗淡而消失,土地制度相应地也出现了重大变化。
春秋初晋惠公兵败于韩,为秦所虏,晋国甲兵丧亡几尽,必需增辟兵源和军赋,以抵抗秦国的进犯。于是,晋国就在公元前645年“作爰田”、“作州兵”(《左传·僖公十五年》)。州是被征服民族所居,本来不服兵役。《司马法》云:“王国百里为郊,二百里为州,三百里为野。”州在郊与野之间,适与《周礼·载师》的远郊相当。这里所居的人民是被征服民族,他们有自己的份田,同时这里也有统治者所掌握的官田、赏田、牛田、牧田,需要他们代耕代牧。《司马法》所记虽是周王朝的制度,也可以适用于晋国,因为晋是周族姬姓的封国,且与周同属爰田区。国与州的划分,必然是从周王朝带去的,现在晋国的统治者,为要博得被征服民族的欢心,就以自己的官田、赏田、牛田、牧田赏给州众,改易其份田的疆界,故服虔、孔晁注云:“赏众以田,易其疆畔(田界)”(《左传·僖公十五年》孔疏引)。这不是赏给某一个人,而是赏给村社的成员,由村社自行改易其疆畔。州是远郊,是被征服民族所居,原来不服兵役。现在晋国的统治者,一面扩大他们的耕地,使成为“自爰其处”的爰田,一面要求他们与国人同服兵役。晋国经过这一改革之后,服兵役的人陡增数倍,于是“群臣辑睦,甲兵益多”(《左传·僖公十五年》),征服者与被征服者民族间的对立,从此也就逐渐消失,这便奠定了后来晋国霸业的基础。
春秋时代齐、鲁、郑三国对于井田的改变,大致是经过了两个步骤,一个是对隶属于公室的井田,一个是隶属于采邑的井田,因为隶属的不同,就有先后不同的改制。《周礼》中记有三种不同的田制:一种是属大司徒所掌的不易、一易、再易的爰田,一种是属遂人所掌的“三年一换土易居”的爰田,还有一种是属小司徒所掌的井田。这三种田制,恰好就是齐、鲁、郑改制的最适当的说明。《周礼·大司徒》所掌的是六乡的田制,这里是统治民族周人的居地。他们已经由氏族公社进而为家族公社了,每个家族有家长,有长子、次子、众子弟,还有奴隶和雇佣,故《周颂·载芟》称:“侯(语词)主(家长)、侯伯(长子)、侯亚(次子)、侯旅(众子弟)、侯彊(有强力为人助耕者)、侯以(受雇代耕者)”,他们就是这样的家族公社。他们是受优待的,享受种种利益,他们更想从这个基础上享受更多的利益,他们很容易被引诱离开公社而成为一个有产者。因此这里就有了“自爰其处”的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的爰田。《周礼·遂人》所掌的是六遂的田制,这里是被征服民族的居地,由周王室直接统治,由周人按照自己的办法以百家为单位用十进法加以编制。他们是被压迫被剥削的对象,他们在村公社的荫蔽下,比离开村社要好得多,所以他们还依然保存了村公社的体制,他们要“三年一换土易居”。他们还没有条件成为家族公社,儿子长大了就要离开父母同父亲一样的领种份由,所以《周礼·遂人》于上田、中田、下田之外云:“余夫亦如之”,就是长子以外的余子也有份田。《周礼·小司徒》所掌的井田,是六乡六遂的余地,是周王用以赏赐王子弟及卿大夫的采邑。这里仍保存了村公社原有的“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的编制。这里的土地和人民,名义上仍属于王朝。《公羊传·襄公十五年》何注云:“所谓采者,不得有其土地人民,采取其租税尔。”采邑的性质如此,所以在《周礼》中,它是属于小司徒,而由稍人“掌其丘乘(甸)之政令。”
春秋时代齐鲁对于直隶于公室的井田,是用十进制加以改编的。《司马法》云:
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为终,终千井、三千家、革车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终为同,同方百里、万井、三万家、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
《国语·齐语》称,管仲治鄙,三十家为邑,三十家恰与一通之数相合。《鲁颂·閟宫》曰:“公车千乘,公徒三万”,车千乘,徒(连甲士在内)三万,又恰与十同所出军赋之数相合。这是春秋时代齐鲁两国用十进法改编它所直接统治的井田区的办法。采邑井田的改变,在鲁郑两国都比较晚些,它的改制,对于采邑主是极端不利的。鲁国经过三次改革,前后共一百十一年才改革完成。第一次是鲁宣公十五年(前594年)“初税亩”,第二次是鲁成公元年(前590年)“作丘甲”,第三次是鲁哀公十二年(前483年)“用田赋”。《春秋》用了九个字,记载了这三次改制。“初税亩”的亩,与《诗·大雅·韩奕》“实亩实藉”的亩相同,都是指的私田。公田称租,私田称税,租是借助于人力以耕公田所得的谷物,税是从私田上征收的生产税。因此,《左传》释“初税亩”称“谷出不过藉”,《公羊传》以为“履亩而税”,《谷梁传》以为“去公因而履亩”。他们认为统治者的收益,是不应出于藉田之外,不应去公田而征收私田的生产税。这是鲁国采邑井田改制的第一步。“作丘甲”仅在“初税亩”之后第四年,丘是井田的编制,本来不服兵役,现在要丘出兵甲。丘出牛,故曰丘牛。“用田赋”后于“作丘甲”又一百零七年,田与甸通,就是四邑为丘、四丘为甸之甸。《司马法》曰:“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楯备具,谓之乘马”。兵车一乘须配备四马,乘马与丘牛正是相对之词。从前每丘要出四牛,现在改令出马一匹、牛三头,因曰“匹马丘牛”。
郑国采邑井田的改制,着手要后于鲁国,而完成反早于鲁国。它改变得很急剧,所以也就引起采邑主对于郑国执政者极端的仇视。鲁襄公十年(前563年)郑子驷被杀,子驷执政时“为田洫”,使司氏、堵氏、侯氏、子师氏这些采邑主的田都丧失了,因此他们就共起叛变,杀害了子驷。后来子产执政,在鲁襄公三十年(前543年)又把郑国的采邑井田加以改编,《左传》记子产使“田有封洫,庐井有伍”,这是把井田区的住宅和耕地、都改用周人“五家为伍”的编制。这次改制使采邑主的田都改隶于公室,所以《左传》载子产执政一年后舆(众)人诵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子产几乎也要继子驷之后,被这些丧田的采邑主杀害了。其后五年子产又“作丘赋”,丘原来是不服兵役的,现在也要出军赋、服兵役了。它后于鲁“作丘甲”四十二年而先于鲁“用田赋”五十五年,还是采用西周以来什伍的编制而令丘出军赋。
齐、鲁、郑经过这几次改制以后,已是遍国境出兵了,征服者与被征服者间的对立,根本上已不存在了。《左传·定公六年》记载:“阳虎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亳社。”《公羊传》、《谷梁传》并以亳社(《公羊传》作蒲社)为亡国之社,当指被征服民族殷民之社。公及三桓是姬姓,故盟于周社;国人是殷遗民,故盟于亳社。这是被征服民族服兵役之后,也就称为国人。
四 租税赋役
周武王胜殷以后,继以周公东征,彻底地毁灭了殷王国而统治了广大的东方地区。周人军事统治伸入广大的占领区之后,统治者及其民族按照原来的民族组织居于国中,称为国人。他们所统治的对象是村社的共同体,而不是个别的家族或个人,这些被统治民族居住在广大的农村公社里,称为野人。从人数和居住面积的比例来看,这里的国人的数目是很少的。因此统治阶级对于被统治的野人,是不能为所欲为的。当时的村社是一个以公有财产为基础的社会向一个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社会过渡,村社成员,一方面有自己的份地,一方面还要以什一的剩余劳动在村社占有的公地上耕种。统治者征服这些村社之后,他们只能从村社方面掠夺过去为村社占有的公地以及村社成员在公地上的剩余劳动,这便是西周的藉法亦即助法。统治阶级为要使占领区维持再生产并达到过去的产量,这也是最好的办法,因此他们在占领区只有沿袭殷商以来村社的旧规。而在自己本民族所居住的国中,也自然要按照自己所习惯的一套成规,作为施政的根据。
鲁是周族姬姓所建的国家,从《尚书·费誓》里我们可以看到周初征服者怎样统治东方。据《史记·鲁世家》说,伯禽就封于鲁之后,淮夷、徐戎并起反叛,伯禽在费誓师,他首先向服兵役的国人申明纪律说:
善敹乃甲胄,敿乃干,无敢不吊!备乃弓矢,锻乃戈矛,砺乃锋刃,无敢不善!今惟淫舍牿牛马,杜乃擭,敜乃穽,无敢伤牿。牿之伤,汝则有常刑!马牛其风,臣妾逋逃,勿敢越逐!祗复之,我赏赉汝。乃越逐不复,汝则有常刑!无敢寇攘,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甲戌,我惟征徐戎。峙乃糗粮,无敢不逮,汝则有大刑!
同时又对住在三郊三遂的鲁人说:
鲁人三郊三遂,峙乃桢榦。甲戌,我惟筑,无敢不供,汝则有无余刑,非杀。鲁人三郊三遂,峙乃刍茭,无敢不多,汝则有大刑!
由上文可见征服者的士兵在东方都已成为富有者了,他们大多数都有牛马和男女奴隶,而还要在战争中抢夺别人的财富,盗窃人家的牛马,诱骗别人的奴隶。另方面住在三郊三遂的鲁人则是供应军需承担劳役,如不能及时如数交纳构筑工事用的木材和牛马饲料等物,就要遭到严惩。郊遂的区划按照《尚书大传》所说:“古者百里之国,三十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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