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史论稿 - 六 周代的自然经济和生产状况

作者: 徐中舒12,959】字 目 录

开支,其他临时费用如充实府库赐予之用,也须向统治集团内部筹措。如《左传·哀公十一年》载陈国辕颇“赋封田以嫁公女”,封田即是有封疆的属于贵族的田,与村社的田无封疆者有别,陈侯嫁女这种临时开支是向统治集团内部筹措的。《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载郑国要向霸主晋国纳贡,也得“悉索敝赋以来会时事”。《孟子》称“国中什一使自赋”(《滕文公上》),因为国人不耕公田,只能按所得受田收入承担军赋。西周时周王赏赐臣属的衣服旗帜等贵重物品,有时采用特许其臣属向有从属关系方面征收货币而自行置办,见于金文者如:

“令女作司土,官司藉田,易女◆玄衣、赤▽市、鸾旂楚走马,取征五鋝用事。”——◆鼎

“王若曰:●,命女作豳師家司马、啻官仆射士,讯小大又邻,取征五鋢,易女赤市、豳亢、鸾旂用事。”——●鼎

“锡女赤▽市、鸾旂,讯讼取征五鋢。”——扬簋

这些不定期不定额的临时征收,积久之后,也可能成为固定的赋税。

春秋以前,租税是不服兵役的被统治民族负担,他们不出军赋;军赋是国人以上的统治集团负担,他们则不出租税。后来实物地租流行,被统治民族也当兵参战,除了原来的租税,又加上了军赋的负担。鲁国“作丘甲”、“用田赋”,郑国“作丘赋”,都是使出地租的同时也出军赋,人民的负担陡增一倍。鲁国在四分公室之后,鲁哀公收入不够开支,有若建议他实行彻法(只征收地租),他说:“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论语·颜渊》)。这个“二”,并不是十分之二的地租,而是地租与赋税为二种。在春秋战国时,地租是没有超过十分之一的。《汉书·食货志》载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说得很清楚,“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一百五十石,除什一之税十五石。”岁收一百五十石,纳税十五石,不是明白的十分之一吗!《孟子·告子下》载白圭宣称欲二十而税一,这便是在十一的基础上说的。地租从先秦的十一,到汉代的十五取一、三十取一,逐步减轻,这是容易理解的。若由西周的什一,到春秋时就增加到十分之二或三分之二,到汉代又减为十五取一、三十取一,这样的发展就不可理解了。

《孟子·尽心下》云:

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

布缕之征可能就是由军赋转化而来的课税,粟米之征即是租税,力役之征则是徭役,这三种负担和秦汉时的口算、田租、更赋,唐代的调、租、庸,是没有什么不同的。《左传·昭公三年》载齐国人民当时的负担是“民参其力,二入于公而衣食其一,公聚朽蠹而三老冻馁。”所说的民三其力,应当就是孟子所谓的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三种,不能说是地租的负担达到了三分之二。力役之征即徭役原本是从古就有的,在村社体制下,徭役要通过村社来分配,村社作为共同体能发挥调节作用,危害还可以有所缓解。实物地租流行后,各类居民差别消失,村社普遍解体,一切负担逐渐集中到每户个体农民头上,问题就严重了。尤其徭役是从国家的需要出发,不定期不定额的非农业生产性劳动,完全是强制性的奴役,对农民妨害最大。孔子批评“苛政猛于虎”,宣扬“使民以时”,孟子屡称“百亩之田,勿夺农时”,“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说明当时首要的危害是力役过重影响农时,地租赋税这类对个体农户剩余生产物的榨取还在其次。

不服徭役的是士阶层,所以他们可以自由迁徙,“鸟则择木,木岂能择鸟?”(《左传·襄公十一年》)早期的士是职业军人,平时警卫宫廷,战时从军出征,是车战的主力。春秋晚期以后,武士逐渐没落,很多人转而学习文化知识变成官僚,有的作为游民发展为豪强。官僚和豪强也是不服徭役的,他们才能变为地主。秦汉以后的统一大帝国,徭役更是农民的沉重负担,由于版图扩大,路途遥远,行程本身就是一种灾难,秦王朝灭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无穷尽的徭役。一直要到明清时代一条鞭法、地丁合一之后,农民的徭役负担才算减轻,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就出现了新的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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