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差的结果:当潜在的收益和损失很大且相对平等,但是它是由不同的团体所接受和导致时;当预言包括了一个混合的结果——一种制度不纯粹是公共的或纯粹私人的时;当支配经济与政治行为的基本的法律和社会规则会由于制度结构中的“预期的”变迁而改变时,模型的说明力就会降低。尽管有这些既定条件和局限,我们仍认为它的应用是有价值的,如果我们已有一个有用的经济增长理论,我们的注意力则集中于对制度变迁的理论需求;尽管它目前的形式是粗糙的,但我们感到,模型已允许我们对美国历史经验的某些方面进行一个新的和有价值的观察。
一些定义
当h.邓普梯说“当我使用一个单词时,它的意思正好就是我们所要选择的”时,他显然是正确的,艾莉斯在她抱怨单词不应该意指许多不同的方面时,她也指出了这一点。依照艾莉斯的看法,我们似乎应恰当地定义我们在本研究的后面要使用的某些词,并对这些有时会归并在一起的概念作出一些区分。
1.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支配选举、产权和合约权利的规则就是构成经济环境的基本规则类型的例子。在美国经济中,环境是通过一份成文文件、宪法和对应回溯到共和国建国之初的司法决定的解释以及国家公民关于他们所喜欢的制度模式的观点而形成的。
环境当然是可以改变的。在美国法律结构的逻辑中,这类变迁可能源于政治行动对宪法的修正,或是源于对司法解释的变迁,或是由于公民偏好的改变,例如,产权经由第13次修正和关于沃根诉桑德斯桑的法院判决发生了根本改变。同样,选举规则通过宪法修正(例如第15次修正)和对司法的再解释而发生了变迁。(对巴克诉卡尔案和雷格茨诉西门子案的双重判决就是这种情况。)在这一研究中,我们并不想解释经济环境的变迁,这类变迁是肯定发生了,对它们所发生的原因的任何解释将是十分有意义的。不过,它们对这一制度创新模型来说是外生的。
2.一项制度安排,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制度安排可能最接近于“制度”一词的最通常使用的含义了,安排可能是正规的,也可能是非正规的,它可能是暂时性的,也可能是长命的。不过,它必须至少用于下列一些目标:提供一种结构使其成员的合作获得一些在结构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收入,或提供一种能影响法律或产权变迁的机制,以改变个人(或团体)可以合法竞争的方式。
使公司合法化的法律提供了一项制度安排被用于实现这两种结果的例子。公司形式提供了一种组织结构,它使得管理者对经济活动的更大和更为分散的控制比在一个更为原始的组织形式下的指导更为有效;它给出了组织本身的合法生命,因此,一个如此设立的企业可能在接近于其他组织形式的领域展开竞争。
安排可能包括单个人,一批自愿合作在一起的人,或政府(单个的或与一个或更多人的合作)。最后要提及的是创新常常意味着某些法律的变迁,但是前两种依赖于组成环境的法律结构,它们仅包括直接的私有部门,创新可能在法律没有变迁时发生。这些制度安排创新的进程就是用于预言的“制度变迁”模型——尤其是被用于预言它们的层次(个人的,自愿合作的或政府的),以及它们所形成的时间。
3.初级行为团体,是一个决策单位,它们的决策支配了安排创新的进程,这一单位可能是单个人或由个人组成的团体,正是行动团体认识到存在一些收入(这些收入是他们的成员现在不能获得的),只要它们能改变安排的结构,这些收入就可能增加。任何一个初级行动团体的成员至少是一个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而且在这一模型的逻辑内,团体启动了安排创新的进程。如果团体的创新在竞争中生存下来,行动团体的收入常常会增加,团体支付了部分创新成本,但是它可能或不可能承担新安排的所有或部分经营成本。
纽约的制造商于1811年非正式地联合成院外集团以通过一般的合并法,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成功的初级行动团体的例子。他们看到如果能很容易地合并,并可能挣取收入,他们所支付的成本包括推动议院来通过修正法案,他们还从创新中获取利润。
4.次级行动团体,也是一个决策单位,是用于帮助初级行动团体获取收入所进行的一些制度安排变迁。次级行动团体作出一些能获取收入的策略性决定,但是它不能使所有的追加收入自然增长(事实上,它可能永不会自然增长)。
如果纽约法已由公司委员会办公室确立,由它来承担法人许可证的接收、复审和批准的任务,则委员(加上他们的助手)就构成了一个次级行动团体。在事情的正常进程中,次级行动团体可能不会使创新的收入有任何增长,但是如果法律赋予他们一些离散性的权力,它们可能会使初级行动团体的部分额外收入转化到他们手中。如果谁愿意,他可以考察美国赋予公共官员作为一种用于在初级和次级团体之间再分配收入安排的传统。
5.制度装置,是行动团体所利用的文件和手段,当这些装置被应用于新的安排结构时,行动团体就利用他们来获取外在于现有安排结构的收入。在纽约一般合并法中,公司的特许证被授予一个制造商公司就是一个制度装置的例子。
安排如果是一种政府形式,它将直接包括政府的强制权力;如果它是一种自愿的形式,它可能是现有产权结构的强制权力的基础。装置的有效性可能取决于一些作为经济环境部分的基本的法律概念。一个公司的职员可能签订一项契约,以此来实现购买一台机器的决定。一旦合约签订,他就可能由法院来执行,执行的权力就不可能依赖于制度安排,而是依赖于一些宪法所规定的基本规则。
为了使读者能更为熟悉这些定义,考虑一下一家工厂的生产既产出了产品又导致了烟尘的情形。烟尘是生产流程的一部分,要消除它是有成本的,但是生活在工厂附近的人发现它是很难达成协议的。假定烟尘的真实成本(以消除它时人们愿意支付的消除量来衡量)大于工厂所有者安装一个控烟装置所需的成本,很显然,如果烟尘被消去了,总收入就可能会增加。不过,在现有的制度安排内没有一种达成交易的方式(在现有制度安排下,当烟尘的成本使一个团体的费用增长时,消除它的成本是由另一个团体来支付的)。这一问题是美国几乎每个城市的市民都碰到过的,而且经常由政府创立一些制度来使烟尘减少。对于寻求追加收入的人来讲,至少有两种选择是向他敞开的:它们可能联合起来以形成一个政治联合体(初级行动团体),如果他们在选举投票时成功,他们(或他们的代表)可能会议定一项法律(一项制度安排)以禁止工厂排烟。另一种可供选择的形式是,成功的政治联合体可能书写一项立法以建立一个住宅区委员会(一个次级行动团体),委员会反过来会提出中止或停止命令以反对过度空气污染,中止和停止命令就是在政府强制权力下的制度装置。不过,每一计划都依赖于一种经济环境,在此,政治行动有可能取消某些“私产的权利”。如果社会的基本规则阻止了这类冲突(如事实上它们在美国直到19世纪后期所发生的那样),每一安排(以及装置的补充与次级行动团体)都将被消除,除非(或直到)规则发生改变。
制度创新的理论:一个基本的近似值
经济制度与产权在大多数经济模型中被设定为具有独特的和不变的价值,但是,在研究长期经济增长时,这些价值常常会发生根本变化。我们假定经济制度会被创新,产权会得到修正,因为它表现为个人或团体可望承担这类变迁的成本,他们希望获得一些在旧有的安排下不可能得到的利润。
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只有当这一条件得到满足时,我们才可望发现在一个社会内改变现有制度和产权结构的企图。例如,如果生产在大企业内完成比在小企业更为廉价,则一个公司的经营可能比独有制更为廉价;如果在两个市场之间的价格差异极大,则通过组织第三市场将商品从低价市场运到高价市场可能是有利可图的;如果盗窃和掠夺盛行,则创造一种有效的监察力量将会提高私有财产的价值。如果一个企业家期望建立一个水坝以生产电力,这同时也减少了下游的洪水损害,建筑者可以通过事先购买下游的部分财产以占有这些收益的一份。另一方面,他可能要求政府对下游的受益者强制征税,以帮助补贴他的建筑成本。
至于制度安排的形式,从纯粹自愿的形式到完全由政府控制和经营的形式都有可能。在这两个极端之间存在着广泛的半自愿半政府结构。自愿的安排简单地说是相互同意的个人之间的合作性安排,任何人都可以合法地退出。这一能力当然暗含着决策必须是一致同意的,接受这一决定的成本低于由退出所带来的成本。另一方面,政府的安排并没有提供退出的选择权,因此,行动并不要求有一致的同意,而只要遵从一些决策规则就行了。例如,在一个民主社会,一个样本的大多数常常能决定行动的过程。
为了实现规模经济,从交易费用中获益,将外部性内在化,降低风险,进行收入的再分配,无论是自愿的还是政府的安排都将要被创新。例如,公司帮助实现规模经济的收益时就内含着大规模经营,tva从动力的形成与分配中产生了类似的收益。股票交易是一个自愿安排的创新降低了交易费用的例子,保险公司则是一个自愿安排用于降低风险的例子,同时,政府的就业交易和联邦储备保险公司则是类似的政府创新的例子。太平洋联盟对太阳谷的开发——这一开发将一原始的地区变成了一个主要的疗养胜地——就是一个自愿的合作团体有效地掌握了与一个复杂的分散经济活动的发展相联系的外部性的例子。一个住宅法案,一个政府方案的实施可能旨在实现一个已经建立的共同体的同样目标。工会和美国医疗协会是自愿安排被用于再分配收入的例子,贸易壁垒和累进所得税是政府性安排的实例。哪些因素是在个人、自愿合作的和政府安排之间进行选择的基础?
选择依赖于各自的收益和成本以及受影响的团体的相对的市场与非市场权力。在个人安排中,既没有与之相联系的组织成本,也没有强制成本,但是收益的增长只限于一个人。在另外两种形式的安排中,都要支付创新的组织成本,组织的总成本将随参加者的人数而增加。不过,在自愿的安排下,要达成一致性可能会进一步增加组织的成本,给定同样数量的参与者,在政府安排下的组织成本可能要低于自愿安排下的成本;在政府安排下内含着一个追加的成本要素。每个参加者都受制于政府的强制性权力,而不管他对政府的强制性方案有多大的不满意,他都不可能退出。不过,一个政府的强制性方案可能会产生极高的收益,因为政府可能利用其强制力,并强制实现一个由任何自愿的谈判都不可能实现的方案。
外部收益的来源
现在,让我们进一步具体地说明那些誘致人们去努力改变他们的制度安排的收益来源。从理论上讲,有许多外部事件能导致利润的形成。在现有的经济安排状态给定的情况下,这些利润是无法获得的,我们将这类收益称之为“外部利润”。在本文中我们的分析只限于四个方面:(a)规模经济;(b)外部性;(c)风险;(d)交易费用,因为它们在美国的发展中表现出最为重要的作用。如果一种安排性创新成功地将这些利润内部化,那么总收入就会增加,创新者可能在不损失任何人的情况下获取收益。
规模经济
生产中的规模经济是一种技术现象,它所反映的一个事实是,最有效(单位成本最低)的产出可能需要企业的规模很大,以致于要求有比单个所有者或合伙制形式能够负担的费用更大、组织更为复杂的企业。
用经济学的行话来说,一个企业在任何时刻都面临着技术的制约。在外行看来,这一表述必然意味着只有在给定的任何技术状态下,由现有技术对投入的组合所设定的限制方式才能形成产出。经济学家对物质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技术关系的缩略语是“生产函数”,它常常表述为:
o=p(l,k,t)这里o是指产出,l,k和t分别指劳动力、资本和土地,p是指支配这些投入转变为产出的技术函数。对这一关系的形式没有事先的约束,因此,所有投入的加倍可能导致低于产出的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