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当原之辟 《周礼》: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郑玄曰:“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者,为治狱吏亵尊者也,不躬坐者必使其属若子弟也。” 王安石曰:“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者,贵贵也;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者,亲亲也。贵贵、亲亲如此而已,岂以故挠法哉?” 以八辟(法也)丽(附也)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郑玄曰:“亲若今时宗室有罪先请是也,故谓旧知也,贤谓有德行者若今廉吏有罪先请是也,能谓有道艺者,功谓有大勋力立功者,贵若今吏墨绶有罪先请是也,勤谓憔悴以事国,宾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后。” 臣按:王之亲故不可与众人同例,有罪议之,所以教天下之人爱其亲族、厚其故旧;国之贤能不可与庸常同科,有罪议之,所以教天下之人尚乎德行、崇乎道艺;有功者则可以折过失,有罪议之则天下知上厚于报功而皆知所懋;有位者不可以轻摧辱,有罪议之则天下知上之重于贵爵而皆知所敬;有勤劳者不可以沮抑,有罪则议之,使天下知上之人不忘人之劳;为国宾者宜在所优异,于有罪则议之,使天下知上之人有敬客之礼。先儒谓八者天下之大教,非天子私亲故而挠其法也,人伦之美莫斯为大。 司厉,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 郑玄曰:“有爵谓命士以上也。龀,毁齿也,男八岁、女七岁而毁齿。”又曰:“今之奴婢,古之罪人也,故《书》曰:‘予则孥戮汝。’” 臣按:先王之制刑,其贵贵、老老、幼幼有如此者,非独不忍加之以刑辟,而亦不忍致之于卑辱,仁义兼尽矣。 掌囚,凡囚者,王之同族鳦(木其手),有爵者桎(木其足),以待弊罪。及刑杀,告刑于王,鳦而适朝,士加明梏,以适市而刑杀之。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鳦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 臣按:刑以弼教,先王之刑无不寓教之意焉。夫有罪之人制为狱具以拘囚之,宜若无所恤矣,而于王之同族及命士以上,虽有罪或鳦或梏而已。告刑于王,告王以今日当行刑及所刑者姓名也,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鳦而适朝者,重刑为王欲有所赦,且当以付。士加明梏者,谓书其姓名及其罪于梏而著之也,后世刑人书其罪以为招状揭之于其首,盖本诸此。 掌戮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凡罪之丽于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 李觏曰:“先王之时,虽同族虽有爵其犯法当刑与庶民无以异也。法者,天子与天下共也,如使同族犯之而不刑杀,是为君者私其亲也,有爵者犯之而不刑杀,是为臣者私其身也,君私其亲、臣私其身,君臣皆自私,则五刑之属三千止为民也,庆赏则贵者先得,刑罚则贱者独当,上不愧于下,下不平于上,岂适治之道耶?故王者不辨亲疏,不异贵贱,一致于法,其所以不肆诸市朝而适甸师氏者,为其人耻,毋使人见之也。” 臣按:王之同族者与有爵者杀之甸师氏,既言于掌囚,此复言之者,盖以刑人必于市,惟同族亲者也、有爵贵者也,亲亲而贵贵,故有犯者乃国家德化之不孚、礼教之不行,不幸犯者出于亲贵之中,其人虽可恶而其恶则不可扬,故就隐处以施刑焉。圣人之处刑,其仁义之兼尽也如此夫! 《礼记曲礼》曰:刑不上大夫。 陈澔曰:“大夫或有罪以八议定之,议所不赦则受刑。《周官》掌囚‘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鳦而适甸师氏’,而此云不上大夫者,言不制大夫之刑,犹不制庶人之礼也。” 胡寅曰:“庶人贫贱不能备礼,故不责以行礼;大夫尊贵不可加刑,故不使之受刑,非故欲然,因其势也。贾谊得圣人之意,故引投鼠忌器之论以警文帝,自是汉不加刑于大臣,大臣有罪皆自杀,而王安石反此义为之说曰:‘礼不可以庶人为下而不用,刑不可以大夫为上而不施。’其意非为化民成俗而兴礼教也,直欲杀戮故老以制异己耳,岂非邪说害义之大乎?” 《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则磬(悬缢杀之也)于甸人,其刑罪则纤(音箴,纤刺也)剸(割也),亦告(读为鞠)于甸人。公族无宫刑,狱成有司谳(议狱也)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宽也)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对,走出,致刑于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虽然必赦之”,有司对曰“无及也”。反命于公,公素服不举,为之变,如其伦之丧,无服,亲哭之。 郑玄曰:“甸人,掌郊野之官,不于市朝者隐之也。” 陈澔曰:“狱成谓所犯之事讯问已得情实也。杀牲盛馔曰举,素服不举,为之变其常礼,示悯恻也。如其亲疏之伦而不为吊服者,以不亲往故也。亲哭之者,为位于异姓之庙而素服以哭之也。” 臣按:先王之于公族有罪者,有司在辟曰三,公宥之曰三,臣尽执法之义,君存睦族之仁。 《大戴礼》曰:刑不上大夫者,古之大夫有坐不廉污秽者则曰簠簋不饬,淫乱男女无别者则曰帷薄不修,罔上不忠者则曰臣节未著,罢软不胜任者则曰下官不职,干国之纪则曰行事不请。此五者大夫定罪名矣,不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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