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所”估计,中1993年的军费为2446亿元。而当年中财政总支出为5287.4亿元,这等于说中军费占财政支出的48.5%。(《1995年闰八月》的数据也许由此而来)如果中政府真的将财政支出的50%至70%用于军费,需要解释的是中经济如何还能快速发展。事实上,这两个估计依据的资料漏洞百出。如后一项估计中包括了15亿美元的军火出口收入,而该书附录中的统计数字显示,当年中军火出口收入实际上只有4亿美元出头。这一项就多估了近3倍。更何况,4亿军火出口收入并不等于4亿军费。
上面我们之所以不厌其烦地讨论中狭义军费与广义军费的变化情况,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让人们感受到中军队在财政上捉襟见肘的窘境,并由此了解军队经商的真实背景。人们从上面的讨论中应已认识到,对人民解放军的运作而言,只有狭义军费才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广义军费中的防工业部分即使增加了,对军队来说,也只能看得见,但摸不着,是镜中花、中月。既是如此,下面我们将集中讨论狭义军费变化对军队的影响。
两个例子就足以说明军队仅靠财政拨付的军费无法生存下去。
一是家职工的平均名义工资在1978年至1993年间增长了548.1%,同期物价上涨了255%,两者相抵,家职工的平均实际工资上升了215%。在此期间,中军队削减了约100万人,……
[续“以军养军”还是“正税养军”上一小节]亦即部队官员的数量下降了约25%。这意味着,要使部队待遇与家职工的待遇同步增长,军队花在人头费上的钱(按1978年不变价格)应至少增加164%。
二是人民币在过去十几年中不断贬值。如1978年的汇率以1美元=1.5元计算,当年军费(167.84亿元)折合约112亿美元。而1993年的汇率跌为1美元=5.75元,当年军费(425.80亿元)只折合约74亿美元。这意味着,如只靠财政拨付的军费,军队从外进口先进武器装备的能力至少会下降约40%。
事实上,家职工的实际收入上涨了不止2.15倍,因为除货币收入外,他们还有大量实物收入。而军人待遇也许未能与家职工的待遇同步增长,因此军队的出版物自80年代后半期以来,一直在抱怨日益扩大的“军地反差”。军地差距造成了招兵难。城市青年,甚至发达区域的农村青年都不愿意当兵。因为当兵在经济收入上是吃亏的。不得已,不少地方政府为了完成征兵指标,不得不设立“优抚金”,每年定期向服役者发放。战士的优抚金,家未作统一规定(政府财力有限,也不允许这样做),来自发达地区的战士每年可得几千元,而来自落后地区的战士,同在一个部队服役,却一分钱也拿不到。这种差距无端造成了战士之间的矛盾,对家政策的不满。
同样,在际军火市场上,1993年74亿美元的购买力与1978年112亿美元的购买力绝不止仅相差38亿美元,恐怕要相差50亿—60亿美元。中军队防现代化的目标,如仅政府财政拨款,恐怕根本无法实现。
军队弥补军费不足的途径,如前所述,不外乎:(1)自力更生,力争自给自足;(2)派捐派款,掠夺老百姓;(3)变为雇佣军,谁出钱保护谁;(4)军队下海经商。第一个选择在现代战争条件下,已失去了可行。由于仍存在中央权威,第二、三种选择在目前情况下很难变为现实。但一旦中央式微,军队则完全可能采取这两种更直截了当的聚财方式。由此来说,下海经商也许是中军队目前在军费严重不足情况下生存下去的惟一选择。问题是军队经商到底并不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军费不足的压力,军队经商却易使军队的行为发生变化。
三、军队经商的特点
报道军队经商情况的文章已有很多,不必我在此赘述。我只想点出军队经商的几个特点:
1.军队的经济活动由自给向营利转化
人民解放军参与经济活动由来已久。早在战争年代,毛泽东就为军队规定了“既是战斗队,又是工作队、生产队”的三大任务。1949年取得全政权后,军队仍然保留了参与经济活动的传统。但在80年代以前,军队的经济活动只限于五大类。(1)军队企业化工厂。这些工厂分属总后勤部、总参通信兵部等各总部或各军兵种。它们由军队投资、统一计划,实行企业化管理,生产军需产品、军训器材或修理武器装备。(2)军办小厂矿和农副产品加工作坊。这些工厂由各部队投资。管理、经营、受益,从业人员主要是随军家属子女,产品和服务是为了满足部队需要。(3)军队农场。办农场目的是为部队提供辅助的粮食和农副产品,实现“标准加补助”,“斤半加四两”。(4)军人服务社。满足物质生活的需求,是军人服务社经营的根本目的。其经营范围是日用百货、部队办公用品和以理发、洗涤、照相、修理为内容的劳务服务。(5)铁道兵和基建工程兵。这两个兵种现已撤销。在其存在期间,它们是参加家经济建设的专业部队,主要承担修铁路、修隧道、修营房。开矿山的任务。总而言之,80年代以前的军队经济活动是以自给为特征的。
80年代以后,军队经济活动的范围迅速拓宽。一方面已有的军办经济实开始转向营利活动;另一方面,出现了一些新型的军办经济实,其经营目的从一开始就是营利。
从自给向营利转化的最明显例子是军队劳务。从战争年代到80年代初,军队的支农、支工活动一直是无偿的,对树立解放军的“人民子弟兵”形象起了很大作用。但80年代后期,一些部队开始私下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军内一些理论家也将有偿服务誉为“利、利民、利军”的新创举。到1992年,政府正式认可了“有偿服务”的合法,规定解放军各部队除奉命抢险救灾外,平时支援地方建设,一律采取“有偿服务”的形式。
2.部队各级都卷入了营利活动
总后勤部有“新兴公司”,总参谋部有“保利公司”,总政治部有“凯利公司”。有三大总部带头,解放军内出现了“层层搞经营,家家搞创收”的局面。如空军设立了‘冲联合航空公司”,海军设立了“中海洋航运公司”。各大军区紧紧跟上,纷纷成立企业管理局,并组建了自己的经贸集团,如南京军区的“南方工贸公司”,沈阳军区的“金城实业公司”。各集团军也不甘落后,大张旗鼓进入商界,如二十七军在山西开采煤矿,四十二军在广东经营房地产。省军区、军分区干得热火朝天,沿海、沿边地区的军区(如海南军区、新疆军区)更是全力以赴,有声有。部队指挥机关带头,师、团、营、连各级干部也不甘示弱,于是“村村点火,户户冒烟”,创收活动一直深入到了部队的最基层。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整个解放军都已浸在商海之中。
3.军队的经商范围无所不包
与防、武器有关的产业自不在话下。除此之外,解放军已全面进入了各种各样、形形的新、老行业。到过海南岛的人,不会不对公路两侧标有“八一”军徽的加油站留下深刻的印象,在南方很多城市里,随可见空军、通信兵、省军区经营传呼服务的广告。军办的旅店、餐馆、酒吧、卡拉ok屋已是老故事,同时,军队也迅速进入房地产业、证券业和期货业。总之,在中大陆,三百六十行,没有一行没有军队的参与。
4.军办企业的产权关系日趋复杂
军队下海经商之初,军办企业的产权关系是十分清楚的,其所属部队便是所有者。但随着下海越来越深,它们的产权关系也越变越复杂了。现在已出现了不同部队单位合的企业、军事单位与非军事单位合的企业,甚至军队单位与港资、台资和外资合的企业。一区合,这些军队和非军队的单位便有了利益上的一致。作为独立的经济主,军事单位也会像非军事单位一样,努力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
5.军队经商中常常进行非法活动
军队经商在中是件……
[续“以军养军”还是“正税养军”上一小节]新鲜事,在当今世界上恐怕也是举世无双的。怎样约束军队经商的行为,不要说中没有经验,世界上也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甚至军队这种特殊社会组织的经商行为能否被有效约束也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由于制度不健全或无法健全,军队在经商过程中常常进行违法和非法活动。例如,近年来,城乡一下冒出了许多挂军用机动车牌的汽车,似乎军队一夜之间变得更机械化了。但实际情况是,不少部队单位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机动车牌,然后将它们借给、租给或卖给非军事单位或个人。对部队而言,除去申请需要时间外,不需什么成本,但车牌一转手就能换来成捆的钞票。这种无本生意,何乐而不为。但租用和购买军用车牌的单位和个人也有自己的算盘:他们是要利用军用车牌带来的特权从事合法或不合法的经济活动。当卖车牌的情况引起交通警察的注意以后,有些干部干脆将自己的军车连同汽车兵一起出租,继续为希望借军队“虎皮”的单位和个人“保驾护航”。军队某些部门自己也常利用军队的特权(如以保密为由)避免工商、税务、海关、森林部门的检查,从事非法经营,甚至大规模走私。还有的炒地皮、倒批文、擅用部队装备、出租银行账号、搞防费搬家,五花八门,不一而足。
6.军队经商缺乏统一领导,大有失控之势
允许军队经商的初衷是为了弥补军费的不足,而不是为了改变军队的质,使之成为惟利是图的商业组织。但是,一巳为营利经营开了绿灯,商便在军内一发而不可收拾。“层层搞经营,家家争创收”的结果是谁也不知道全有多少军办的经济实,有多少官兵、花多少时间和精力在搞创收,这些人从事什么样的活动,它们的盈亏情况如何,经商所得如何分配。原因很简单,一旦有了切身的经济利益,各单位都希望保守自己的“商业秘密”。这样,连瞒营、营瞒团、团瞒师、师瞒军、军瞒军区、军区瞒总部,三大总部又相互瞒,谁也不可能掌握全局的真实情况。更为严重的是,在利益的驱使下,军队经商的目的——弥补军费不足——已日益模糊,有些部队单位现在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与军队的基本职能——保卫家安全——相冲突。一些领导明知下属单位的经营指导思想和具创收措施有悖于家法律和部队宗旨,却不积极制止,致使不少人以搞活经营为名,“什么钱都敢赚,什么事都敢办”。
四、军队经商能弥补防开支不足吗?
军队经商是手段,弥补防开支不足才是目的。此手段能达到彼目的吗?答案是未必。
军队经商的收入(利润)可以有两种用途:一是改善部队官兵的生活待遇(伙食补贴、薪金补贴等),一是加强防的各种硬软件设施建设(如添置武器装备等)。现在,我们来想象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各级经商收入统一缴给军队最高指挥部门(防部或中央军委),由军队最高指挥部门责成专门机构(总后勤部)将这部分收入与家财政拨发的防费混在一起,依据全局的需要,统一规划、统一分配加大后的防费。这种做法与其他家的做法一样,只是防费的一部分是由部队赚取的,而其他家的防费是全部由家财政拨付的。它的好是可以保证军队的统一,避免出现“军内反差”及与之相联的种种不利影响。但这样做等于要求部队官兵为提供防这个共享物品做出额外的贡献。由于防费增加了部队经商收入这一块,家的安全更有保障了,全居民都是受益者,但部队官兵在军事训练之外,还得付出额外的努力来创收。除了部队官兵以外,全居民都是“免费搭车”者。在这种情况下,部队参与经商的积极不会很高。不错,军费加上经商收入后,更有可能改善所有部队官兵的生活待遇。但一个连、一个营、一个团、一个师少作点贡献,对全局难以有显著的影响。而且,既然改善生活待遇的经费是统一由总后勤部拨发的,少作贡献也不会妨碍自己像其他部队一样获益。如果每个单位都这么理地思考,总的经商收入不会高,防开支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
第二种情况,各级经商收入留在本单位,但规定除用于改善生活待遇外,一定比例的所得应用于营房维修、购置或改进训练设备。这种做法对经费不足的军队不无小补,同时也给各部队单位以所谓“选择激励”,哪家经商收入多,它便可在较大程度上改善本部官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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