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西蒙·范赫斯切尔 i.格罗斯曼①
①与一些文献相反——例如,见aabhijit banerjee(1997)——我们的分析没有假定中央政府限制了惩治腐败的能力。我们没有假定中央政府通过对足够腐败的地方官员施加充分严格的惩罚来消除所有的或大部分的腐败现象,这样可以使得对腐败的容忍合理化。
许多观察家指出,中经济制改革的成功大部分要归功于典型的地方政府官员的转变,从一个改革之前没有产出的政治家变成了一个改革后有产出的经营者、企业家。就像张维迎和易纲1996年提出的那样:许多改革计划是地方甚至是农民发动的,接着被中央政府认可,并被采用作为家政策。计划经济系大部分是被地方拆除的。许多地方官员在经济制改革方面远远地走在他们的家领导人之前。
强调地方官员主动的kang chen,g.jefferson和i.singh(1992)将中经济制改革的特征刻画为一个“从上到下”和一个“从下到上”的过程。
同时,显然矛盾的是,中和外的观察家都指出,中的经济制改革伴随着地方官员中腐败的盛行。
将这些结论放在一起是令人迷惑的。腐败在地方官员中的普遍深入是如何成为中经济制改革的关键的?此外,为什么中央政府会容忍在那些执行对经济制改革来说任务非常重要的部门里盛行腐败呢?
这篇论文试图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详细描述为什么地方官员的行为对中经济的转型是决定的。接着我们将探究地方官员是如何被激励来推动经济制改革的,以及为什么中央政府愿意忍受这种激励地方官员的方式。我们的分析将基于这样的假设:因为中共产主义的传统和它的政治结构,腐败和惩治腐败的威胁,以及这种威胁的选择执行,成为了一种补偿的方式,这种方式既满足了共产的政治目的,又向地方官员提供了一种推动经济制改革的有效的激励。
在争论对腐败“发生”的一定限度的容忍中,我们既不是主张我们在中观察到的所有盛行的腐败都是一种手段,也不是主张腐败在一定程度上是伴随产生的,也就是说是伴随经济制改革产生的,不付出沉重的代价而预防腐败超出了中央政府的能力范围。我们也不是主张对腐败有限的忍受是激励的最理想的方法,无论是根据中中央政府的观点,还是根据大部分中人的观点。但是,我们主张,无论对腐败有限容忍政策的采用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中央政府有很好的理由来忍受这项策略。①
①相反,daron acemoglu和thierry verdier(1998)提出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腐败存在的一项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在他们的模型中,腐败是伴随而产生的,而不是手段,对于中央政府来说,要预防的代价太昂贵了。
腐败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并不是新的观点。尽管各类文献讨论了可以容忍的腐败的不同积极影响,但是并没有弄清当切实可行的选择方案可能存在的时候,为什么中央政府采取一个容忍有限腐败的政策的问题。在描写当代中的时候,howard davies(1995)指出,腐败的机会在很大程度上上升了,因为行政控制仍然存在于中经济之中,也因为中华人民共和政府还没有建立起预防这些控制力被滥用的机制。这个问题解释了为什么中央政府没有消除在地方官员中滋生腐败的条件。
一、双轨制经济和地方政府的角
尽管对市场经济相对于中央计划经济的效率的重视在中经济制改革的初期是一个重要的激励,中人还没有完全消除中央计划经济作为生产和交换的调整机制的作用。代替的是中已经采用了一种双轨制的经济,它包括在资源分配中中央计划经济和市场机制的共存。olivier blanchard和michael kremer(1997)令人信服地指出,保持中央计划经济要点的双轨制经济帮助了中在向市场经济转变期间保持了经济的增长。blanchard和kremer鲜明地对比了中计划经济制“解”平稳的过渡和前苏联在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所产生的生产的崩溃。lawrence lau,yingyi qiann和gerard roland(2000)进一步提出双轨制提供了补偿在中经济制改革中潜在的利益损失者的一种方法。
中中央计划经济的一项至关重要的传统是“关系”,它在双轨制经济中仍然十分重要,由此政府官员和公司经理的“个人关系”控制着资源的分配。公司经理不得不与相关的政府官员和其他公司的经理保持很好的关系,来保证能够得到维持生产所需要的资源(例如电、等)和及时地将所需要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交货。davies(1995)描述了在中“关系”是如何根植于中文化的发展,适应发展不完善的财产权和合同法系的。
在这样的环境中,地方官员从没有产出的政治家向有产出的经营者、企业家的转变对中经济制改革的成功是决定的。这是由于两个非常明显的原因:首先,因为政府官员在改革前有最高的社会和经济地位,他们几乎包括了一些中最有才干的人。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