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类 - 解释腐败经济结构民主制度和贸易

作者:【经济类】 【9,813】字 目 录

保持秘而不宣状态:即使腐败的“受害者”也经常意识不到他们已经受害于其中;那些关于腐败的报道可能来自于意图低毁对方的政敌;对腐败现象的批评通常涉及赞扬或贬低特定团;并且政府也可能不希望研究者涉足此类敏感领域(noonan,1984;williams,1987;klitgaard,1987)。

由于缺少关于腐败的跨数据,学者们一直不能对不同家间腐败的相对程度发表多少意见,也不能用各个家政治或经济的差别来解释腐败平。因此本研究旨在填补腐败研究中的这项空白。

2.定义腐败

实际上从60年代至今,发表的有关腐败的每项研究成果,都在斟酌如何定义腐败。既要表述清晰并能经受实证检验,又要求腐败的定义适用于不同文化。但残酷的事实在于,一个社会认为是腐败的行为可能在另一个文化背景下被认为是无害的甚至是合适的。因此要给出通用的定义,就必须面对腐败的这个不可避免的特。

在每一种定义下,腐败活动都是不适当的或是不合法的。社会学研究的问题在于,要给出“不恰当”这个词的程度。但是研究者通过什么标准来判断某个特定的交易是否为腐败?政治学文献……

[续解释腐败:经济结构、民主制度和贸易上一小节]提供了三种主要的方法,分别基于公共利益。公众意见和法律规范(scott,1972)。第一种方法是依靠政治或行政官员是否侵犯公共利益来判断其行为是否恰当(friedrich,1996;rogow and bosswell,1963)。就是说,公职人员通过牺牲公众利益来讨好某些特定集团,以获取私人回报。但是,公共利益的界定却有着不可救葯的模糊,由于没有方法可以确定一个客观的公共利益(scott,1972;throbald,1990),几乎政府所做的任何事情都可能和某人对公共利益的定义背道而驰。

基于公众意见的方法认为,由于腐败标准的可变,那么公众如何想,腐败就是何种样子(gibbons,1989)。但是其相应的公众是指政治精英,是指政治动员的民众,还是全民众呢(scott,1972;theobald,1990)?而且公共事务中何种行为是正当行为的观点,不仅在不同群之间会有变化,而且在一个家内也随着不同地区而变化,随着时间而变化。

基于法律规范的方法,则把腐败定义为那些违反“保证公共职责正常执行的特定规则”(williams,1987),和那些以政治权益“非法交易”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manzetti and blake,1996;heidenheimer,hohnston and levine,1989;williams,1987)。但是法律本身也可能是模糊的(lowenstein,1989)。基于法律规范的方法也存在和其他两种方法同样的局限:法律因家和时间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并经常易受有权势政客的纵(williams,1987)。基于法律的定义也可能会排除那些被广泛认为不正当,但可能并不是违法的行为(moodie,1989;theobald,1990)。

虽然对如何定义何种行为是不正当的和非法的缺乏一致意见,事实上关于腐败仍存在一个相当稳定的通用定义。这种定义的核心包括三个要素。第一个要素是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区别(theobald,1990;palmier,1985;levine,1975)。nye被广泛引用的定义就突出了公私之间的区分:腐败是“由于私人相关(个人、近、私人派系)的金钱或地位获益而偏离某个公共角的正当职责的行为”(1989)。这样,腐败就破坏或模糊了公私问的区别。第二个要素认为腐败是一种交换,一个政为某个公职人员提供诱惑(不一定是金钱)以换取特殊政策或行政优势,抑或“政治利益”(levine,1975;manzetti and blake,1996)。一些分析家已经将这个交换尺度当做“市场中心论”(heidenheimer,johnston and levine,1989;van klaveren,1989)或“政治经济学”(rose-ackerman,1978)方法的核心。第三个要素是对这种交换是不正当的感觉,就是说,他们违反了已有的规范。因此,腐败就是公职人员“偏离当前实际流行或被认为是流行的制度”(friedrich,1989),或偏离了“公认的制度”(huntington,1968)的行为;或者认为是一种“与政治制度背道而驰的政治行为”(morris,1991)。有了这三个要素,我们就可以对腐败有一个可用的概括定义:为私人利益而滥用公共职权。

3.腐败的比较研究方法

很多关于腐败的研究,被如何在不同文化制度基础上给出一般的腐败定义所困扰。也就是说,寻求观察或衡量腐败程度的研究者会很快发现:在一个社会里被认为是“不恰当”的现象,在另一个社会可能会被认为是恰当的。允许进行比较研究的惟一途径,就是预先指出该分析将采用哪种“不恰当”的定义。这样,研究就要采用一套由特定的社会群定义为“腐败”的行为,并对这些行为在不同家的发生情况进行比较评价。在这篇文章里我们就采用了这种研究策略。因此,我们就不用伪称是根据每个社会自己的条款术语来衡量腐败了。相反地,我们使用某个群的观点作为一个标准。这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科学策略;该研究中的“腐败”是一个分析范畴,它的作用在于可以进行比较分析。

更早受腐败比较分析困扰的研究者,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比如bayley(1989),就认为最好的解决方案是采用广泛认同的西方标准来评判贿赂、裙带关系和滥用职权等特定行为。否则,那些“选择与文化相关的定义”的西方研究者,“要么遗弃这个字眼结束研究,要么就不得不针对每个要研究的非西方家而重新对该词进行特别的、可能不同于前者的定义”(bayley,1989)。如果认识到社会背景的复杂多样,分析者也可以注意到一些出于研究目的被归入腐败的行为,在某些社会其实并不会引起社会或法律的谴责。nye意识到这种“用西方标准把特定行为一般地归为腐败行为(包括贿赂、裙带关系和滥用职权)”的方法,具有可以进行比较研究的优点(1989)。

非西方家使用西方关于腐败行为的标准时,系统的偏差可能是很小的。正如bayley所指出的,发展中家的知识分子阶层和社会服务较高等级,都“熟知西方所标注的‘腐败’,并能将其应用于他们自己的家”(1989)。nye也同样写道,西方标准“在大部分发展中家都至少是部分相关的”(1989;also klitgaard,1987)。scott则论述道:“由于非发达家中公共行为的法律标准和西方家十分相似——源自于殖民传统,这样,比较研究的术语规则就大相似了。”(1972)的确,在非西方家的反腐败斗争研究中,那些旨在消除的行为正是那些西方标准制度描述的行为。

总的来说,为了实证分析,本研究中的“腐败”指的是被西方标准认为是不恰当的行为。我们的研究重点是特定的几种行政腐败,而不包括竞选活动等。我们有关腐败的数据包括际商务人员和咨询人员对不同家中他们认为是腐败事件的评价。该研究中的被解释变量是跨业务和咨询精英们所感觉到的际商业活动中的行政腐败平。接下来的部分我们会更完整地描述这些数据的来源。

二、预测腐败

我们在解……

[续解释腐败:经济结构、民主制度和贸易上一小节]释腐败行为程度时主要采用两个尺度。第一个是机会和激励结构。该尺度着眼于某个给定政下人们面临的潜在的动机模式。虽然很多分析家都认识到了机会和激励结构的重要,政治经济学传统领域的学者最关心的还是法律和官僚系为不同角的职位设置的激励和惩罚机制(rose-ackerman,1978;klitgaard,1987)。

第二个尺度是文化,可以理解为“由经验到行动的有关认知、情感以及评价方案的指令系统”。这些指令构成了“行为导向”:“在一些情况下以某些方式行动的大安排。”行动者可以通过一个“文化社会化”的过程熟悉这些导向(eckstein,1988)。很多研究人员已经认识到腐败问题中的结构尺度和规范尺度,而不一定要明确他们之间的作用(rose-ackerman,1978;morris,1991;manzetti andblake,1996)。

这两个尺度在分析上是彼此独立的。这就意味着,两个家里的两个官僚主义者可能会面临相似的法律一官僚机会。比如说,像申请某些种类的商业执照者,在低工薪、对执照审批的单独控制以及松懈的监督等情况下勒索回扣这种事情,如果被社会化的文化对行为提供了不同导向的话,他们的行为就会迎异:在一种文化中,行政勒索可能是可以预料到的,而在另一种文化中则可能是不可思议的。同样,同一种文化下的两个行政管理人员如果被置于不同的官僚系中,也会做出完全不同的行为来。或者,换一种角度,就算在那种看来机会有利于腐败行为的政治经济结构中,当前盛行的文化导向仍然可以阻挡人们利用这些腐败的机会。而在文化导向允许腐败行为的地方,正式法律和组织又可能会阻碍这些行为。

下一步是把政治一经济结构和腐败之间,以及文化和腐败之间的关系理论化。为了作出关于政治一经济结构的假设,我们着重注意个经济自由(与家控制经济相反)的程度。当家及其管理部门对经济实施相对较高程度的控制时,公职人员就有权决定谁将接触经济资源和经济机会。在这样的条件下,经济的成功可能更多地依靠影响官员的能力,而较少凭借市场活动。这样的话,贿赂、勒索和回扣将变成影响财富分配的有效途径。就像scott所说的,“公共部门的相对规模和管辖范围越大,某种行为可能符合我们的腐败标准的概率就越大”(scott,1972;tanzi,1994)。相反地,当经济产出大部分来自于私人决策(在家控制之外)时,家就可能不被当作经济资源的关键配置者了。私人经济活动看起来比政治/官僚影响更能促进经济繁荣。这样来说,高程度的个经济自由意味着减少对经济机会的政治控制,也意味着更少参与腐败的激励。这就是我们的第一个假设。

假设一:个经济自由度的大小应和腐败程度成反比。或者说,由于个经济自由度是家控制的反面,则家对经济控制的程度应和腐败程度成正比。

第二套假设是关于文化和腐败间的关系。政治文化包含了各种情形和行为导向之间的联系。腐败的文化尺度和结构尺度同等重要。rose-ackerman(1978)撰写了政治经济研究方法最初的综合陈述,论述了结构和文化(价值)对腐败行为都十分重要。她的书重点放在“结构动机”上,认识到一种“研究政治的经济方法……不能解释要保护一种混合经济所应具备的民主及个人理想的起源和转变”(rose-ackerman,1978)。事实上,她明确指出“如果一个人想理解民主的功能,如果像传统经济学家那样忽视自我寻求行为上(self-seeking behavior)的道德约束,则不可能如愿”,并且某些类型的“政治价值”和“道德信仰”对于公众和政客都是必要的(rose-ackerman,1978)。della porta和rzzorno发现了“腐败程度的变化程度,更多地依赖于人们愿意腐败变化程度,因此也就更多地依赖于我们如何命名参与腐败所付出的道德代价,而不是依靠机会的结构”(1996)。我们可以通过讨论民主制度和价值对消除腐败行为的特殊作用来寻求这样的建议。

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的,腐败的定义涉及到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区别。这个区别是个现代概念,出现在18世纪,并一直传播到19甚至20世纪。从前的陈述,则认为这是皇室家族权力的一种延续,公共职务是君主的个人财产,可以按照他的意愿随意分配(或出卖)(scott,1972)。逐渐地,统治的权力不再通过王个人的继承,而是来自于人民的意愿(bendix,1978)。后来,理的合法的官僚制度(采用weber的术语)代替了世袭行政。现代官僚制度,正如现代政治权力一样,要求“职责和职位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有一个明确的区分(theobald,1990)。民主制度现了这些理想。在一个民主制度里,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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