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类 - 约束政府的随意干预和腐败行为

作者:【经济类】 【10,368】字 目 录

资。如果公务员的工资不能反映出可比的私营部门工资,他们就更容易从事腐败。由于公务员工资低,官员试图用非法的收入来增加其工资,以达到中产阶级的生活平。如果私营部门中有许多高薪而合法的工作,那么,因从事腐败而被开除低工资的公职的风险并不是一个有力的威胁。因此,腐败常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工资的差距(或曰“诱惑率”)成正比例关系。但是,仅仅提高公务员的工资并不能减少腐败行为。工资改革必须与可信的监督和执法相结合。基于个人才干的聘任和晋升的机制能限制政治上的任人惟,并创造出一个更为公正无私的公共服务系。这种机制也能减少腐败。

3.减少腐败

有些家成功地遏制了腐败的蔓延。19世纪美进步运动反对城市政治机器的权势,就是这样一个例子。遏制腐败要求对政府官员控制下的好和坏有一了解。许多官员在有力的诱惑之下仍能保持诚实,许多普通人和商人也不愿意行贿,尽管它能带来眼前的利益。然而有些人却难以做到。在对付腐败问题时,认为政府官员的思想境界高于其他人的想法是不明智的。

行贿和受贿等腐败活动的实际程度不仅依赖于潜在的好和风险,而且还取决于公共利益的卖方与买方之间讨价还价的力量。改革者还必须考虑这样一个事实:反腐败的努力既有边际成本,也有边际收益;行贿和受贿的效率平很少是零。

如将腐败问题与其他问题分割开,那就不能有效地对付腐败问题。腐败是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交合出现的各种问题的一个症状,因而必须用一种多重战略来反击腐败。乌干达最近的改革说明了这样一种方法的好。该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着眼于第5章的主线:建立一种以法治为基础的行政制度,其工资结构能奖励那些诚实的公务员;招聘和晋升制度以个人才干为……

[续约束政府的随意干预和腐败行为上一小节]基础,以便使公务不受政治上任人惟的影响;设立一种可信的财政控制,防止公共资源被随意使用。下面我们将主要论述该战略的两个方面:一是约束官员的随意支配的权力,以减少其从事腐败活动的机会。二是为了增强责任心而强化监督以及惩罚的机制——不仅要使用刑法,而且还要通过正规机构和普通公民进行监督。

减少从事腐败活动的机会一般而言,能增强经济竞争力的任何改革都能减少从事腐败活动的激励因素。因此,放松对外贸的控制、取消对私营部门在准人方面的限制以及用一种能够增强竞争力的方法实施私有化,都是有利于反腐败斗争的。如果家无权限制出口或为企业发放许可证,那么在这些领域中行贿的机会就没有了。如果取消了补贴计划,与该计划相伴而生的贿赂也会随之消失。如果价格管制被取消,市场价格反映的就是稀缺的价值,而非贿赂的多少。

毋庸置疑,减少政府的随意并不是意味着用非正当的理由去取消规章制度和开支计划。这样的计划必须加以改革,而非予以取消。放弃税收并不是在征税人中杜绝腐败的明智之举,一个腐败的警察机构也不是简单地关门就能了事的。为了减少政府在实施计划方面的随意,下列措施被证明是有效的:

●用一种能够减少政府随意的方法来使法律变得清楚和合理。墨西哥的海关改革使手续从12步减少到4步,剩余的4步则被进一步简化。

●与私人公司(可以是与东道无密切关系的外公司)签订服务契约。印度尼西亚与瑞士的一家公司签订了契约,由该公司承担进行事先检查和评估等义务以及征集进口税。此后,腐败减少了。但是,将监督功能交由他人承包是毫无意义的,除非政府能利用它获得有关情况的报告。而事情不总是这样。

●使规则更具透明度。简单而非歧视的税制、开支和调控管理方面的法律能减少腐败的机会。有时候,一定的腐败风险是可以被忍受的,因为在用随意的方法来对待项目管理时,它所带来的好超过了腐败的代价。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透明度和公开依然能削弱从事腐败活动的激励因素。例如,警察在出事现场执法时必须拥有自行支配的权力,但公众的抱怨则常常能限制警察而不致滥用其权力。

●实施以市场为基础的计划,以限制管理者的权限。这一方法还有在经济上有效配置资源的好。出售供权和放牧权、排污权以及进出口许可证,能够在限制腐败的同时提高政府活动的效率。

●采纳能够在政府机构引入竞争压力的行政管理改革。对政府采购合同采取公开的和竞争的招标,能减少腐败交易的机会。创造出一种相互重叠和具有竞争的行政司法权,能大大地减少一些官员讨价还价的能力。如果当第一个官员索取贿赂时申请者能够转向第二个官员,那么,只要这位申请者有资格获得所需的服务,就没有一个官员有权谋取一大笔好费。如果申请者试图谋求一些不合法的事,相互重叠的执法机制就能遏制这样的事情。例如,如果政府想控制非法经营,它就可以赋予警察以相互重叠的执法权限,从而达到减少腐败机会的目的。

强化监督和惩罚机制政府部门中独立的监督机构也能控制腐败。一些家已用不同的方法进行了试验:

●有些家拥有独立的反腐败委员会或总监察长,由他们对指控进行调查,并对案子进行审判。最为有名的就是香港的廉政公署。该机构向最高当局提出报告,并拥有广泛的权力。新加坡和博茨瓦纳也有类似的机构。

●意见调查官聆听公民的抱怨,有助于提高政府机构的责任心。根据1991年的《意见调查官文书》(ombudsman act),南非任命了一位公共保护人(a pubic protector),调查那些被指控从事不正当行为(如违法乱纪、腐败和违反人权)的政府官员,并经常写出报告向公众公布。保护人办公室虽不能采取法律行动,但它会将有关案子移交有权采取法律行动的部门。

●一些公共机构,如纽约市的学校建设管理局,在内部设立了一个机构,负责清除腐败的承包人,并提出机构改组方法以减少腐败。

●检举人条例能保护和奖励揭发其同事或政府承包人从事违法乱纪活动的公共部门雇员。例如,美有一法规要求对告发政府承包中的不正当行为的人加以奖励。鼓励人们揭露腐败的这样一种激励措施是必要的,因为告发同事从事不正当行为的人经常受到排挤。然而,这种保护措施的作用是有限的,除非检举人继续行动、法庭不腐败而且办事效率高。惩罚有力,足以威慑潜在的冒犯者。

监督组织不仅应该关注谁受贿,而且还要关注谁行贿。一个巴掌拍不响,因此对行贿和受贿双方的惩罚都应该是严厉的,通常要数倍于行贿或受贿额。对行贿者的惩罚还应该包括在数年时间内禁止其与政府签订承包合同。拥有强有力的监督能力的工业,能对其在海外经商的跨公司采取这样的措施。但是,除美于1977年实施《foreign corrupt practice act》以外,其他家都不太愿意单方面采取行动,因为它们担心自己的企业比其他竞争者受到标准更为严厉的限制。

在这一情况下,际组织为各在共同标准和协调行动上达成共识提供了一个讲坛。美洲家组织这样的区域组织召开了多次际会议,将行贿受贿(包括际的行贿受贿)定为一种犯罪行为。经合组织最近采取的一个行动就是鼓励取消对贿赂免税的做法,并将向外官员行贿定为犯罪行为。它在如何对付际商业交往中的行贿受贿方面为其成员提供了建议。际组织也在打击洗钱,尤其在扩大犯罪的种类(包括腐败)方面采取了协调行动。《关于洗钱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中的40条建议包括了非毒品犯罪活动。这就为各把利用和转移从腐败中得来的钱以及将这种钱存入银行定为非法开辟了道路。

如果人民能组织起来,并能发现正在发生什么,那么,市民组织也能有力地制约官员随意滥用政府权力。政府应该公布财政预算、财政收入数据、法律和规则以及立法机构的活动记录。金融数据应该由类似美总审计局这样的独立机构来审计。行政长官如能获得未经审计的秘密资金或预算外资金,那就等于邀请他从事腐败活动。

在美和一些欧洲家,自由地获取信息是公众进行监督的重要工具。欧盟最近发布的一个法令要求其成员通过涉及环境信息的信息自由法。这种法律使公民在不……

[续约束政府的随意干预和腐败行为上一小节]必表明其生活如何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就能获取政府的信息。由于获得了信息,公民可通过投票或其他途径(如对决策者提出合法的挑战和直接的请愿),对公共部门官员加以约束。

但是,如果没有一种利用知识来影响政府行为的机制,那么信息的价值是微乎其微的:

●在民主家,如果公民确认官员是腐败的,前者就可以在选举时不投后者的票。这就促使政治家保持诚实并为其选民的利益而工作。然而,如果贿赂被用来给个别选民购买一些好,那么即使知道腐败也无法加以阻止。

●如果法庭是独立的,而且公民可以提出诉讼,以便强迫政府服从法律,这也是阻止政府胡作非为的一种方法。

●通过媒对腐败加以公开曝光是另一种选择。即便是不民主的统治者,如果他不想被推翻,他对公众舆论有可能也是敏感的。自由的新闻报道能有力地制约滥用权力,尤其在缺乏其他一些制衡政治家和政府官僚的措施的家里,更是如此。

但是,即使必要的信息和罚腐败行为的手段都能获得,单个公民依然不能单枪匹马地采取行动。那些有助于用简便方式组建协会和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能帮助解决这种集行为问题。这种组织不仅能从政府那里获取信息,而且还能向政府提供一些关于公民对公共服务质量的看法等信息。正如第7章所述,印度班加罗尔的非营利组织“公共事务中心”正在从事一项前景看好的试验,把印度公共机构的工作状况向公众公布。一个名为“际透明”的际非营利组织,正在动员全世界的公民反对腐败和公布各在这一方面的记录。然而,正是因为公开的信息在促进政府改革方面是非常有力的,因此,许多家都限制其活动或使其组织活动变得费时费力。

三、战略选择:用约束机制制衡灵活

对改革施加的压力在任何一个地方都在上升。私人企业家和企业要求政府行为的可信度建立在运转良好的财产权的基础上。公民要求公共服务的供给反应更为灵敏和更为有效,公共资源的利用更为诚实。与此同时,全球化则越来越要求政府能更为灵活,能对不断变化的情况作出反应。上述要求使政府的困境进一步突出:如何在制约决策的武断专横时不会产生损害创新和变革的刚。最为根本的挑战就是发明一种能在灵活与制约之间求得可行的平衡的机构安排。有些家拥有强有力的机构或良好的遵守承诺的记录。它们或许在作出灵活的反应时有足够的余地(即便产生一定的腐败也是如此),但拥有运转不灵或武断的政府的家,却做不到这一点。

许多发展中家的政府在灵活与制约两者之间充分表现出一种显而易见的失衡现象。它们通常是不可信的、不负责任的、反应迟钝的和不灵活的。在一些家,随意纵家权力与泛滥成灾而无法预料的腐败结合在一起,阻碍了发展。有些家灵活多,而制约却不够。它们会发现,自己的行动并没有被视为是可信的,因此投资和增长仍然受到影响。这些家需要强化正规的制约手段(司法独立和有效的权力分立),以增加家的可信度和责任心。在建立这些制度的过程中,际承诺机制可作为一种短时间的替代。

但在泛滥成灾和根深蒂固的腐败业已损害了政府的主要功能的家中,这些行动难以阻止腐败的进一步恶化。强化正规的制约手段仅仅是多方位反腐败战略的一个方面。其他必要的措施包括:改革公务员制度,如提高工资以及在招聘和晋升方面减少政治上的任人惟;通过增加竞争和缩小官员的随意置权来减少官员从事腐败的机会;提高责任心。强化监督机制和惩行贿者及受贿者的机制需要有力地实施刑法。但它也要求法律机关及普通公民组织这样的正规机构通过表达自己的愿望和参与的形式来加强监督。这一切努力不仅有助于抑制腐败,而且还能改善家的许多其他功能,如决策和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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