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根据相信总统违反了法律,或者是否有法庭可接受的初步证据,那么这种漏洞将可以被弥补。其后,按照固定的程序把这件事继续下去,就是会议长的责任了。
虽然终止的权力也应该被写人法规之中,但是它们可能很容易被滥用。例如,在一个非洲家,一个高层政治人物被长期关在监狱,仅仅是因为这个政权制度并没有任命一个最高法院的法官;结果是,法庭缺少法定的人数。①我们可以想象这样一种情况,如果反腐败部门的负责人正在调查可能导致政治尴尬的问题,他将来就可能被某个总统终止权力。这种情况下必须有合适的检查制度。
①1995年10月,在马拉维松巴的一次专题讨论会上,120个mp对这些论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会上压倒的观点是:由于反腐败机构是“属于”立法机构的,行政人员(他们正是反腐败机构所监督的)对反腐败机构的任命、免职和作的干预越少越好。
在这样一个检查和平衡的系统中,部长是否能够发挥一定作用呢?如果能,应该是什么样的作用?例如,马拉维的一项反腐败法案声明,反腐败部门的主管或负责人“应该在所有政策事务方面受与之相关的部长的指导和控制,但是在他们履行专业责任的过程中不受任何个人的控制和指导”。但这实际上意味着什么?在什么地……
[续独立的反腐败机构上一小节]方“政策”结束而‘专业任务”开始?是否由这个“政策”决定不进行(比如说)对另一个部长的调查?究竟为什么需要这样的规定?如果部长对这个部门的负责人的所有指示都以文字的形式传达,并可以在会中公开,以此保证部门间关系的透明度;或者这个部门的负责人与调查官员是平等的:他是一个独立的,就一些普遍关心的事务通过选举出来的代表向人民报告的官员,这样不是更好吗?①
①例如,赞比亚、坦桑尼亚和乌干达(在museveni政权出现之前)。
在一个传统的非洲模型中,反腐败部门或委员会所做的调查任何公务员所谓的腐败行为的报告必须直接提交给总统或部长。然而,在反腐败委员会被置于总统办公室之内并向总统汇报的情况下,理高层腐败通常是非常不成功的。①
①香港独立的反腐败委员会法令(第204号)。
反腐败部门和公诉人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关键问题。如果嫌疑犯不能被起诉,证据又有什么用呢?通常根据宪法,检察官被赋予对所有起诉的惟一的监督权,并被授权干预任何由别的任何人或政府机关所启动的犯罪程序。然而,在评价反腐败部门的独立和工作效率上,存在这样的疑问:根据宪法,检察官在施行对起诉的酌权时是否享有足够的独立来保证没有发生政治干预的机会?
这个委员会与公众的关系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一些委员会,例如取得高度成功的廉政公署(icac),已经建立了正式的安排借以保证政策法规执行过程中公众的参与。通过提供这样的安排(它可以以司法部长为首的委员会的形式),反腐败的框架能够鼓舞公众的责任感。
和公众之间的关系,对于建立一个反腐败机构或委员会的预防功能的基础也是非常重要的。在预防措施的形式及这些措施的执行中,这个框架必须涉及到大范围的人和利益。通过这种方式,不同的利益相关者都卷入到预防过程中,他们自身所在的机构——无论他们是在政府中还是在私营企业界——都将被动员起来支持这个委员会的工作。另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实际上,这个委员会如何改变腐败的风气,而不使它自己的权力膨胀到超过它的要求,达到包括能实施强制执行的程度。很容易引人误解的是,认为这个委员会的所有的建议,都总是与己相关的和实用的,因此,给予这个委员会权力来要求发生特定的变化,这样可能达到相反的效果。一些家已经发现,行政部门会忽视反腐败机构的建议。答案是什么?会能够通过年度报告或被用作论坛来提问,或要求那些在合作中失败的部门解释这些失败,以改正错误的行为吗?
在建立反腐败机构或委员会合法框架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另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要保证它能够被赋予足够的权力来查阅文件和询问证人。在一些家,有人努力限制反腐败委员会查阅信息。然而,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这都是毫无理由的,为什么一个委员会不能像调查腐败官员的那些官员一样,享受到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的所有权力,并享有对政府文件和文职人员充分的访问权呢?
一个新的法律是否应该具有追溯效力
如果立法机关的框架使一个新的部门或委员会能够展望未来,并发展它将来的能力,而不是理从警方那里继承下来的、未完成的、还可能削减的待理案件,那就是更具建设的了。那样一种状态能够快速地压倒强制执行委员会,但这是以牺牲它的其他重要任务,如预防和牵制功能为代价的。香港廉政公署,世界上最成功的反腐败组织之一,通过以下所述的立法克服了这一点:
委员不应该根据关于在1977年1月之前声称的和怀疑的犯法行为的第(a)、(b)、(c)节的要求行动,除了关于以下方面:
(a)不在香港的人,或对其的逮捕许可证在1977年11月5日没有执行;(b)在1977年11月5日之前已经被官员接见,或已经断言犯了罪的人;(c)统治者认为极度凶恶不能担保的罪行。①
①甚至在际竞标中也会出现勾结和回扣的描述。见rocert klitgaard,《控制腐败》,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36页以下。
这样的立法使得现在的罪行可以依据现在的法律并以通常的办法理。然而,它也允许一定的灵活存在,这样,对政府首脑认为非常重要的那些过去的案件,委员会就可以基于民众的利益重新审理。在立法框架中包括这样的规定,将有利于委员会对过去的事件以“新规定”的方式开始工作,并可减轻对于政治迫害的任何可能的担心。
冻结资产,扣押护照,保护提供线索的人,职业特权
反腐败机构或委员会拥有冻结那些正在接受调查的可能的嫌疑犯财产的权力是非常重要的。当行动速度是非常重要的因素的时候,应该在得到法庭传票之前冻结资产。没有这样的权力,银行家们就能够在几分钟之内以电子方式很容易地转移他们的财产。当第三方感到受到侵害的时候,还应该享有向高等法院提出保护申请的相应的权力。
通常,委员会还应该拥有扣押和没收护照的权力,以防止一个人逃离那个家或地区,特别是,在逮捕的权力仅仅在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会出现罪行的情况下才有效的时候。如果一个嫌疑犯正在调查中,并且反腐败机构或委员会的负责人相信疑犯可能潜逃出,委员会应该能够阻止他,同样不必等候法庭的传票。
还有一个惯例,反腐败机构或委员会应该有保护提供线索的人的能力。在一些情况下,提供线索的人很可能是一些抱怨他们上级的腐败行为的下层官员。如果他们有失去工作或受到其他形式侵扰的危险,那么我们就不能指望他们揭发他们的上级了。不仅应该有一些立法措施来保护提供线索的人,还应该有一些人身保护措施——在特殊的情况下,如果需要的话,保护措施要扩大到保护住宅和外避难所的安全。立法还应该保证合法的从业者、会计师和审计人员能够被迫揭露关于他们客户事务的一些信息。关于上文中提到的保护告密者,在博茨瓦纳的立法中就有如下的相关规定:
(1)在任何审判过程中,证人不应该被要求揭露提供线索者的姓名或住址,或陈述能使别人发现这些线索的任何言论;
(2)如果任何书籍、文件或报纸作为了证据(包含了他的姓名等),在必要的情况下,法庭应该使所有这样的章节被隐藏下来,或予删除;
(3)在这样的任何过程中,法庭在对案件进行充分调查后,如果法庭确信提供……
[续独立的反腐败机构上一小节]线索的人故意作出了他知道是错误的。或相信是错误的、或相信不是真实的材料的陈述,或者在其他过程中,法庭有这样的观点,即如不公布提供线索的人的姓名,审判无法继续进行,那么,法庭可以允许询问,并可以要求完全公开。
监督公共部门决策人的资产和收入
作为预防腐败的一个重要工具,反腐败委员会的主要目的,就是构建一个经慎重考虑后产生的高效率的监督系,它可以监督那些在有可能与公众进行交易或有可能接受贿赂的位置上——例如,在税金估算或收取税收方面——的公共决策人和公共服务官员的财产、收入、债务和生活方式。这样的一个系统应该被高效地执行,它必须决定这个委员会是否应该具有警方的责任,例如,返还所得税。如果别人有这样的责任,这个委员会仍然必须及时地提供查阅被揭发事件的机会。
检察官的腐败
在际贸易中付给地方代理商“回扣”是腐败最常见的根源(见《政府采购与反腐败》一文)。这种方式不仅威胁到健全的决策制定,还会增加债,并且收到这些报酬的人几乎不缴纳所得税。在所有的这三个方面,公众都受到了损失。
最近,在一些家,例如尼泊尔和厄瓜多尔,人们要求公开真相;在后一个家,采取这种做法后明显地减少了腐败事件的发生。公共采购的一些专家,包括世界银行的前行长robert menamara,确信这是解决这个问题惟一的、也是最现实的方法。
因此,立法机关建立一个反腐败机构或委员会,将能够迫使那些在公共合同中投标的人以及他们当地的和其他的代理人,彻底地揭发他们在投标中支付的所有回扣和贿赂,并且迫使他们根据要求提供对用来报答那些回扣的服务的所有细节。这样的揭发应该在投标的时候进行,并在合同完成或终止6个月之内,理好这件事情。
海外的公司
海外的厂商经常认为他们可以免除地方法律的制裁,并且知道,他们在政府可及的范围之外,通过向政府官员行贿,可以自由地违背法律。通过增加法案的补充条款能够改变这样的情况,至少能部分地改变。这样的一个规定可以陈述如下:当委员会具有建立在可能的对照基础上的证据,证实这样的一个公司或它的附属公司犯了违反规定的罪行的时候,反腐败委员会能够向法庭申请一道命令,该命令将在一段由法庭决定的时间内把该公司或它的董事长,以及其他所有与之相关的公司,排除在任何与政府相关的事务之外。
结论——几点警告
反腐败机构应该越小越好,这样可以减小机构本身通过它内部成员的可能产生的腐败而变成腐败中心的几率。它应该具有适当的权力来号召其他人,在必要的时候参与法律的执行和家信用系统的保持。反腐败机构的人员也被要求提高追查腐败的违法行为所需要的专门的调查技巧。例如,一个高级的政府官员,即腐败监督的调查对象,在与他的家人进行外旅行的时候,应该受到这个家反腐败机构调查员的监督。这个官员在昂贵的流行时装和珠宝上花费了大量的资金,并以戚的名义购买住宅。他还使用外银行发放的信用卡。调查人员通过发放信用卡的银行追查这笔不法财产的余额。在这方面,培养与外反腐败机构的合作关系是非常有价值的。
在反腐败机构的高层人物的任命程序方面,以及在保证保有条件的安全方面也必须给予特别的关注,这样可以保证,只有那些受到公众广泛信任的人才可以担任那些职位。更重要的,必须特别注意监督反腐败机构内部各级官员的表现。然而,就像一个反腐败机构会很容易地被那些政府最高层的官员纵一样,它也能够被用来迫害政治对手。在这方面,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发生的情况是很有教育意义的。为了在反腐败的资格证明方面向政府机关延伸,继任的管理部门建立了一个独立的反腐败委员会。这个委员会获得了如此巨大的成功,有个州长被发现有腐败的行为,他向一个候选人提供了报酬很高的专业职务,这个候选人已经获得了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议员的惟一资格,而如果没有那个候选人存在,这个议员的职位将会被这个州长的政占有。那个报酬很高的职务的条件就是,议员从会辞职。这位州长受到他的一个政治对手的保护——接着是首相bob hawke——他们宣称这仅仅是政治策略。廉政公署(icac)的领导者,一位在当时的新南威尔士州的反腐败工作中受到严厉攻击的人并没有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