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部门或借款人。
十三、期限和外来人员的参与问题
正式的反腐败立法的效果通常能够通过增加两种附加的因素得到加强,就是行动的期限和“外来人员”的参与。
期限是个关键的因素。大多数公务员可以说“是”,但是他们也可以说“不是”、“有可能”,或什么也不说。重要决定的不合理的延期,通常是腐败正在发生的一个最常见的迹象。因此,各种程序都应该有一个严格的日程表(它虽然严格,但仍应认识到,采购过程常常被频繁地但是合理地拖延)。如果对日程表视而不见,程序中就会有一些挑三拣四的决策变化,使其因为受到拖延的影响而徒劳无功。
由于卷入腐败活动的同伙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样的行为会比通常的商业活动花费更长的时间来形成合谋。挂名公司和洗钱的渠道需要有一定的时间来建立。贿赂到手才会打通门路,因为通常不存在相互的信任。在一些情况下,官员想要建立利益共享的条件。有时不得不设立两层或三层的“中间人”来减少暴露参与交易的有关方面形迹的危险。谈判是很细致的,因为在任何时刻,其中的一方都可能退出,并暴露整个计划。所有的这些都需要时间——一个有效的、有章可循的制度框架所不会允许的时间。
“外来人员”的主要作用就是阻止内部人员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形成“信任”的关系。这个程序应该关注使得“外来人员”保持“外来人员”的本,不要把他们拉入内部圈子。就像外来的审计员那样,“外来人员”应该发挥与诚实相结合的专长。有一些措施值得在这里提及:
●“外来人员”可以协助准备投标文件(特别是协助那些独立的,需要维护政府威望的顾问开展工作)。
●“外来人员”能够参与评估(增加一个独立的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计”批注)。
●合同决定委员会应该包括一些不一定是专家但被广泛认可为诚实的人,他们在委员会中担任政府的荣誉职务,他们本人的财产也要接受公众的详细审查。
●合同决定委员会不应该事先知道需要他们决定的是哪一套方案《名单上的人应该比任何时刻所需要的人更多),在决策过程中,这个委员会应该被放在一个他们不能与投标者个别交流的地方(这可能会涉及对环境进行控制,例如一个宾馆);如果委员会不能在一个给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应该召开一个混合委员会的新的会议。
●执行这项工作的权威人士不应该在投标评估委员会中有投票权,更容易做到的是委员会只让他解答问题;对于准备投标文件的际顾问来说也是一样。
●方案的执行应该受到一个顾问的监督,而这个顾问不应该是负责准备文件的人。
●必须采取一些特殊的程序来牢牢堵住漏洞,防止人为造成的“费用超支”,这种超支会涉及家预算,而与外贷款无关。
●费用超支应该只在监督报告确认为合理的情况下接受,不应该接受事前事后的有关监督报告。这个程序使得承包人有责任及时地报告所遇到的困难。
以上的措施都没有涉及道德的问题,但是一旦破坏了腐败交易的可信赖度基础,就使得有腐败行为的罪犯被揭露的风险最大化。
(编译: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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