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反腐败法规研究①
①每一个学科都使用它们自己的参数来定义腐败。经济学家倾向于从需求和供给,或从市场的角度定义腐败;政治学家倾向于将它定义为与权力的行使和外界对政府官员的影响相联系;社会学家用对社会接受的任务和福利的标准的违反代表腐败的社会关系。类似的,虽然一个政府行政官员可能更加关心官僚腐败,而商业机构仅仅将腐败看做是一个贸易和投资政策的问题。
帕达·艾玛
根据牛津英语词典,“腐败”可能以多种方式发生,它可以以破坏或分解任何物的方式影响“物理属”,尤其是以分解或瓦解的方式,并伴随着产生了不健康的和令人讨厌的物质;它可以影响“道德”,通过“扭曲”或“破坏”政府职能履行中的诚实,以贿赂、偏袒的方式,或以腐败行为的使用和存在的方式,影响政府职能。“腐败”从第二个含义上讲,是在所有社会都能发现的一种现象,不管是发达家还是发展中家。它的有害的和腐蚀的影响是无限的,但是在发展中家,被认为是腐败的行为比在发达家具有更大的危害。在许多这样的社会中,腐败要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它扭曲了自由市场的运作,减缓了经济发展,并且破坏了组织和政府机构提供社会所需要的公共服务的能力。腐败还提高了贫困的发生率。人们认为,在很多社会中,尤其是在发展中家,腐败是使新近产生的富裕阶层发展的机制。腐败对于发展中家的经济发展,以及对于发达家的生活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已经成为许多学术著作和论文的主题,尤其是在近些年。
没有一个家,无论是富裕的还是贫穷的,能够宣称自己是完全清廉的。在西欧,就像在日本和美一样,日报上的大量案件说明,每一个社会,不管它是多么的发达,对于腐败来说,其抵御力却是那么的脆弱。就各个家腐败的主观感受而言,富和穷惟一的区别只是一个程度问题(见表1)。
“腐败”和“腐败行为”的定义在各个家都不同。①世界银行和其他多边组织把它定义为‘为了私人目的而滥用公共权力”。它涉及公务员违反公务职责的要求,作为对执行或忽略某一行为的报酬,寻求或索取一个承诺,或者收受礼物或其他任何好。它也可能涉及到公务员对于应属于或应付给公共财政的钱财进行勒索或贪污。腐败也可能在政治领域发生,政治献金被送给政或政治人物,以便当他们获得权力的时候,为了捐献者的利益,能够采取令其满意的决定和行动。②最近,洗钱的罪行已经被加入到被认定为腐败行为的不断增加的行为名单中。洗钱被包括进来,是因为它涉及了被设计来遮掩那些用在经济系统中的现金来源的行为,这些基金的大部分来源于非法活动,它不仅仅涉及到贩毒,还有腐败和其他罪行。
①根据专家研究,有三种形式的腐败:共谋的(涉及同给予者和接受者计划好的合谋),勒索的(暗示一些机构从敏感的受害人那里强迫索要贿赂或其他好),以及预先的(涉及预期到受欢迎的行动或决定时,支付贿赂或赠送礼物)。
②根据专家研究,有三种形式的腐败:共谋的(涉及同给予者和接受者计划好的合谋),勒索的(暗示一些机构从敏感的受害人那里强迫索要贿赂或其他好),以及预先的(涉及预期到受欢迎的行动或决定时,支付贿赂或赠送礼物)。
关于腐败的讨论的基本因素是,腐败所存在的法律和司法框架,以及该框架如何能够导致腐败的灭亡。世界上所有的法律系都包括了一些法律,有时还有一些机构,这些法律和机构的目标是阻止腐败行为的增加,这样,分析或减少腐败的任何努力都必须包括对一个家法律和司法系的明确理解。
从内的观点看,存在着两个分离的但又是相互补充的反腐败的方面。第一个方面包括良好行为的一系列积极的规则和标准(行为准则、宣言、声明),这有助于建立一个没有腐败的社会(预防措施)。第二个方面包括适当的反腐败法律(一般的或特别的法律法令),它的目的是提供适当的补救措施,包括犯罪的制裁和惩罚、程序规则以及所需要的组织机制,与已经发生的腐败行为作斗争(补救措施)。第一个方面在事前理腐败,第二个方面在事后理腐败。绝大多数家综合采用这两种方法。
另外,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际社会已经开始担心,腐败对于家发展规划和世界经济的消极影响。从那时起,一些约束和非约束协议已经被用来指导家的行动,促进际合作,并且为反腐败斗争提供支持。
在不同的家,与腐败作斗争所需要的法律系是不同的。一个家应该选择与他们的经济、文化和社会政治环境最适合的法律系。一些家通过现在该宪法中的一般的规定和原则,甚至通过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非正式的行为规范,间接地与腐败作斗争。一些家试图更加直接地控制腐败,他们使用实际的法律资源来规范人们行为中易于产生腐败的领域。因为,腐败行为可以在各种情况下发生,并需要各种响应。绝大多数家试图通过使用所有这些方法的组合来抑制腐败。最终,根据政治意图,所认定的腐败行为的质和特征,以及它们对社会影响的不同,各的选择是不同的。
预防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