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部《古代汉语》编完了。从1961年5月到1963年11月,共历时两年半。从各校的迫切需要说,编写的时间嫌太长了;从字数、人力和我们的业务水平来说,编写的时间又嫌太短了。书编完后,我们觉得还有一些话要说,所以写这一篇编后记。
本书第一、二册先出讨论本,分送各校提意见,并邀请专家开会讨论。到第三、四册编完的时候,情况变了,来不及出讨论本,也不能再邀请专家讨论了。第一、二册曾经四易其稿,第三、四册恐怕只能说再易其稿。如果说第一、二册工作还不免粗糙的话,那末第三、四册就更加粗糙一些。只有盼望各校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缺点和错误,随时见告,以便修订。
第三、四册编写时,基本上是按照原定计划的内容来编写的。但是也有一些更动。主要有以下三点:
(1)凡例第九条说:"有些词语是一般注释家所不注的,为了便利初学起见,凡是跟现代汉语距离较远的,我们都注上了。下册随着学生古文水平的提高,注释逐渐减少。"我们在编写第三、四册时没有能够做到注释逐渐减少,因为:第一,骈体文辞赋比较难懂,还是不能不详加注解;第二,即使是《史记》《汉书》之类,也不能注得太简单了,因为社会上还有别的注本,学生会找来参考,其中有些注是我们认为不恰当的,不如自己也注上了。
(2)凡例第十四条说:"每单元所收常用词在60-80之间。"下册每单元的常用词实际上在80-100之间,因为我们考虑到常用词约需1,200字才够用(具体的字将来可能有增删),学生到了这时业务水平提高了,每单元增加20字左右是消化得了的。况且下册所选的常用词多数是词义简单的,按篇幅说,也不比上册增加什么。
(3)凡例第廿七条提到通论部分打算讲古文结构。原意是要讲古文结构与现代文结构不同之点,目的在於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古代汉语,而不是讲古文笔法。后来因为这个问题不容易讲得好,就把原来的计划放弃了。
关於教学参考意见,我们想补充以下三点:
(一)我们认为工具课与理论课不同,《古代汉语》是工具课,不需要指定参考书或另发参考资料。现在的篇幅已经够大了,又有附录可供业务水平较高的学生参考,如果再指定参考书或另发参考资料,势必影响学生熟读文选的时间,无形中改变了课程的性质。
(二)对於通论部分的文化常识,各校的意见很不一致。有人认为很有必要,有人认为没有必要。我们的意见是:文化常识讲不讲由各校自己决定。讲授文化常识的学校,希望能将教学情况及其效果随时见告,以便参酌改进。
(三)语法体系的问题是长期争论的问题,要全国语文工作者在短时期内取得一致的意见是不可能的。依照百家争鸣的原则,应该鼓励发表不同的意见。我们认为教员在照教科书讲了之后,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只是要避免讲成语法理论课,因为这个课程的目的是培养阅读古书的能力,不需要过多的理论探讨。
较多的争论在于"所""之"二字。在这部书里,"所"被认为是代词,"之"被认为是介词,而中学汉语课本(1956年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和某些现代汉语教本把"所""的"认为是助词。读者感到疑惑,教者也往往提出疑问或批评。有的同志希望我们解释一下。
中学汉语课本影响颇大,大学里某些现代汉语教本基本上是按照汉语课本的"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来编写的。汉语课本前面有一篇《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简述》,其中有这样的一段话:"汉语语法学里还有不少悬而未决的问题,这个'暂拟系统'里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没有解决的或者解决得不妥善的问题。"可见"暂拟系统"并不就是一成不变的。我们觉得"暂拟系统"有许多优点,但也有一些缺点。当然我们所谓缺点是可以争论的,但是我们不愿意把我们不同意的东西写进自己的书中,这应该可以获得读者的谅解。
从《马氏文通》起,"所"字就被认为是代词。马建忠称为接读代字,刘复称为关接代词,黎锦熙称为联接代词(《比较文法》40页)。这里我们不想谈理论上的问题,只是想说明"所"字被认为代词乃是传统的说法,不是我们标新立异。
从《马氏文通》起,"之"字就被认为是介词(介字)。黎锦熙先生把"之"字认为特别介词(《比较文法》135页)。现代汉语中,跟古代"之"字大致相当的"的"字,也被黎氏认为是特别介词(《新着国语文法》,1956年版,11页)。"之"字该不该算是介词,跟介词的定义有密切关系。汉语课本给介词所下的定义是:"用在名词、代词等前边,同它合起来,一同表示动作、行为的方向、对象、处所、时间等的词叫作介词。"按照这个定义,"之"字当然不能认为是介词。但是,《马氏文通》给介词所下的定义是:"凡虚字以联实字相关之义者,曰介字。"马氏还解释说:"凡文中实字,孰先孰后,原有一定之理,以识其互相维系之情。而维系之情,有非先后之序所能毕达者,因假虚字以明之,所谓介字也。介字也者,凡实字有维系相关之情,介於其间以联之耳。"按照这个定义,"之"字正是名符其实的介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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