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依章句例,凡已注者皆不再注。本篇若原有此二句,则注当云‘皆己解于《哀郢》中’。今则逐字加注,且与《哀郢》注同,可证此文及注皆自《哀郢》移此。”其说是也。以韵言,释,古属铎部,亦不当与上文锡部之益、迹合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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