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杂记 - 逐年征收官庄额征等则及各税项(原缺题)

作者: 佚名1,934】字 目 录

税契而外,须再加缴盖府印油朱规费银二、三十元之谱,所有契价每百元应缴税契银六元五角,分发章程,开列于左。

计开:

县中解府转解藩司银三元,县官应得银一元八角。

解司道府书吏税契案费银共三角七尖。

县账房应得银三角。

赏管税契家丁银二角四尖,赏县门政家丁银一角三尖,赏县税契房总书银二角四尖。

赏税房填司挂号清书银六尖。

赏本里堡税差工食银六尖,赏赍契投税经手人银三角。

以上逐年税契,年无定额,其司单所填契价银两,每一元以六钱六分计算、理合登明。

一、文口船费(查文口船费,向归台防分府征收,至光绪元年,台防分府改为卑南分府,仍归征收。嗣于十四年改为台东直隶州,始归安平县征收,抵作津贴一半四千两之额)

查安平县征收安平文口船费,每载货一百担,征收银五元零六尖六瓣,年可计收银约三、四千两之谱。所收多少,视官之运道,理合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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