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多少,分别摊出,掣串抵收。总须至次年六月十五日以前,征有八成有奇,合四万零两之数(每一两加平余银一钱五分、补水银一钱,共二钱五分,不算在内),方可奏销。如过次年六月十五日,征收上年租额不足八成零,该知县即行撤参。其余官庄杂税,征收多少,同奏销一并造报,并无考成。此清丈后征租办法之情形也。
官庄租完法
由各业户备齐应完租银,自行到粮总柜书掣串完纳。如本年之租至次年六月十五日以前近奏销之时,所有未完各户,县中应即票差催完。若始终抗延不完,立即差拘押追,完清放回。
炉饷
当饷
此二项,有专管饷差。本年应完之饷,须于十二月间或下年五、六月间掣串,交由饷差按户征收给串。如有倒罢之户,原串缴回(若有炉户新开,俟奉到藩司行知,掣串征收;当铺新开者,由饷(差)禀报征饷)。
塭饷
清丈已有议定塭则,县中征收无几(?)。本年之租,至下年六月十五日以前,备齐应完饷银,自行赴粮总书掣串完饷。如延不完纳,查出追完清楚。
蔗车饷
从前均系自行赴县完纳。及至清丈后,因此款蔗车之饷并无专款造报,近年以来,少有赴县完纳,未便票差催完。
税契
照章如有置买田园、店厝、宅地,应即自行赴县投税。承典者十年之后亦当投税。近多不认真,听从民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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