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通志台湾府 - 第1部分

作者: 佚名117,799】字 目 录

在澎湖)。

噶玛兰厅

名胜

莿竹城在员山东北五围,即厅治所。前守杨廷理原议栽种土产九芎树为城,因树本过大,一时不能生根,令城基之上,遍插莿竹,别栽小树。又因地土松湿,小树屡种难活,惟莿竹一律整齐,城垣巩固。所谓兰城拱翠,八景中其最着也。

——以上录自重纂福建通志卷四十七。

户口

国朝台湾府原额人丁一万八千八百二十七,滋生人丁一千六百五十八,土番人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大清一统志)。实在人丁,男子成丁一万八千八百二十七丁,外凤山县八社土番人丁一千七百四十八丁。盛世滋生户口新编人丁,男子成丁共五千六百一十四丁,内除补额人丁四千六百一十九丁外,增益人丁九百九十五丁,钦遵恩诏,永不加赋(乾隆二年通志)。

旧额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六千八百二十。康熙三十年至五十年,共新增民丁二千零七。通府合计新旧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八千八百二十七,又八社番丁三千五百九十二口(台湾府志)。

台湾县:旧额户七千八百四十四,口八千五百七十九。康熙三十年至五十年,共新增民丁一千一百六十五(户仍前)。雍正元年,凤山县拨归本县户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诸罗县拨归本县民丁三百四十二,本县拨归凤山县户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乾隆二年,诸罗县拨归本县民丁一百二十七。通县实在共计户八千六百二十四,口一万零八百六十五(府志)。

嘉庆十六年分,查照保甲门牌核实土著民户共二万四千九百七十六户,男妇大小户口共三十万六百二十二名口。又澎湖厅归并本县人户共三千一百六十九户,男妇大小户口总共四万一千二名口。总共二万八千一百四十五户,男妇大小总共三十四万一千六百二十四名口;内民户成丁男妇共二十一万七千八百九十三名口,幼丁男女共一十二万三千七百三十一名口(司册)。

凤山县:旧额户二千四百四十五,口三千四百九十六,又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康熙三十年至五十年,共新增民丁五百八十二(户仍前)。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户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又台湾县拨归本县户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通县实在共计户一千六百六十七,口三千三百(府志)。

嘉庆十六年分,查照保甲门牌核实土著流寓共一万九千一百二十户,男妇大小共一十八万四千五百五十一名口;内民户成丁男妇共一十万八千九百二名口,幼丁男女共七万五千六百四十九名口(司册)。

嘉义县:旧额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一百九十九。康熙三十年至五十年,共新增民丁二百六十(户仍前)。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人丁三十五。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人丁三百四十二。乾隆二年,拨归台湾县人丁一百二十七。通县实在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三千九百五十五(府志)。

嘉庆十六年分,查照保甲门牌核实土著流寓共一十二万六千六百二十八户,男妇大小共八十一万八千六百五十九名口;内民户成丁男妇共四十一万四千九百七十七名口,幼丁男女共四十万三千六百八十二名口(司册)。

彰化县:口三十五,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口一十一。通县实在口二十四。雍正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二十五,永不加赋(府志)。

嘉庆十六年分,查照保甲门牌核实土著流寓共四万四百七户,男妇大小户口共三十四万二千一百六十六名口;内民户成丁男妇共二十四万三百七十七名口,幼丁男女共一十万一千七百八十九名口(司册)。

淡水厅:口一十一,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雍正十年至乾隆二十九年,递年编审,共增出人丁三十。又实在烟户男妇共三万三百四十二丁口,永不加赋(府志)。

嘉庆十六年分,查照保甲门牌核实土著流寓民户共一万七千九百四十三户,男妇大小户口共二十一万四千八百三十三名口;内民户成丁男妇共一十一万六千二百二十五名口,幼丁男女共九万八千六百八名口(司册)。

噶玛兰厅(嘉庆十七年新设):流寓漳人四万二千五百余丁,泉人二百五十余丁,粤人一百四十余丁,熟番五社、九百九十余丁,归化生番三十三社、四千三百五十余丁(东槎纪略)。

口六百七十二,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雍正六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人丁一百二十八。乾隆二十七年编查户口,实在二千七百五十二户,成丁男妇一万一千九百三十八口,幼丁一万二千一百一十四口,永不加赋(府志)。

道光八年编查保甲烟户,通澎一十三澳,共八千九百七十四户,男妇大小共五万九千一百二十八丁口(澎湖续编)。

——以上录自重纂福建通志卷四十八。

田赋(杂课附)

国朝康熙三十四年,清丈福建沿海田地,而内地之经界正。自雍正二年,开垦及各番鹿场,而外洋之则坏广(是年,覆准福建台湾各番鹿场间旷地可以垦种者,令地方官晓谕,听各番租与民人耕种)。然地虽日辟,而供仍维正。今考则例所载,有民田之赋,有屯田之赋(乾隆五十三年,议准台湾各社熟番新挑屯丁四千名,每名拨给埔地二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免其纳赋,不给月饷。按台郡每甲合内地民田十一亩三分一厘),有寺田之赋。每遇迁移报荒,或起盖衙署改作地基,或风水冲陷,辄如所请,准予开豁。而先贤祠祭田粮,与夫奇零田地不及一亩,或虽及一亩而地角山头不相毗连者,亦皆免其升科。至丁粮职役,前代或分或合,要不免于赋外加赋;今则人丁永不加赋,将旧额匀入田粮内征收(康熙五十二年,特颁恩诏,嗣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二年,定福建丁银摊入地亩征收。每地赋银一两,摊入丁银五分二厘七毫至三钱一分二厘零不等。屯地每两征丁银八厘三毫至一钱四分四厘八毫零不等。乾隆十二年,定福建台湾府丁银匀入官庄田园内征收。其番银祗就丁纳银如旧,所种田概不征赋。现户部则例载福建省每口征银八分三厘九毫零至二钱九分一厘有差,盐钞小口每口一分四厘七毫至一分八厘有差。又赋役全书载台湾自乾隆元年为始,每丁征银二钱,永为定例。男子番每口征米一石,折粟二石;后又改为每粟一石,折银三钱六分)。职役则官给工食,有田者不至派累,无田者转得代耕。

台湾府人丁田园正杂饷税,截至道光十年查办道光五年分奏销止,共征粟一十九万七千六百九十三石二斗九升二合四勺,共征银一万四千一十九两七钱七分四厘。

台湾府总共额编应支存留各款银一万七百七两六分,应征起运项下实征人丁田园饷税等款共银三千三百一十二两七钱一分四厘,实征粟一十九万七千六百九十三石二斗九升二合四勺,外又实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七勺,折榖一十五石三斗三升三合四勺,外入官庄宅田园续志内载实在征银三万一百四十七两七钱一分。截至乾隆六十年奏销止,续除银六百两七钱八分六厘,续增银五两二钱七分二厘。截至纂修赋役全书并嘉庆二十五年奏销止,续除银九百六两九钱七分一厘。截至道光十年查办道光五年分奏销止,并无增除,实征银二万八千六百四十五两二钱二分五厘。

台湾府,续志内载实在田园四万九千一十七甲七分二厘五毫六丝一忽八纤二沙七尘二埃七杪二漠,又田园四百四十五顷五十三亩二分三厘九毫八丝八忽二微八纤五沙二尘八杪三漠,共征粟一十九万六千一百七十九石一斗六升四合一勺。截至乾隆六十年奏销止,续增田园一千五百八十八顷六亩一分九厘六丝四忽七微五纤八尘二埃七漠,共征粟二万九千七百五石九斗二升四合六勺;续除田园六百一十甲九分三厘四毫五丝四忽四纤五沙二尘七埃二杪八漠,又除田园三十七顷三十九亩三分三厘三毫八丝四忽,无征粟三万七千九百二十七石八斗七升八合四勺。截至纂修赋役全书并嘉庆二十五年奏销止,续增田园二十一甲二分九厘一毫六丝五忽,又增田园三十三顷六十七亩八分四厘四毫一丝六微,共征粟五百四十一石七斗二升五合六勺;续除田园一千八十二甲二分六厘八毫八丝二忽六微,无征粟三千一十四石七斗二升八合八勺。截至道光十年查办道光五年分奏销止,续除田园六甲九分七厘四毫,无征粟三十八石三斗五升七合;续增田园五千二百八十二甲八分三毫九忽二微(全数俱系噶玛兰厅陆续新垦,于道光五年始行入额造报),共征粟九千二百三十九石二斗六升八合五勺。实在田园五万二千六百二十一甲六分四厘二毫九丝八忽六微三纤七沙四尘五埃四杪四漠,又田园二千二十九顷八十八亩四厘七丝九忽六微三纤六沙二埃九杪,共征粟一十九万七千六百八十五石一斗一升八合六勺;外又垦升下沙田五十一亩一分三厘八丝一忽六微,共征供榖八石一斗七升三合八勺;又垦升各则田园六百一十二甲一分三厘七毫六丝七忽五微六纤,共征银三百八十三两九钱二分二厘。

康熙中诸罗县知县季麒光条陈台湾事宜文

台湾有三大患,而海洋孤处、民杂番顽不与焉。

一曰赋税之重大也。台湾田园分上、中、下三则,酌议匀征矣。然海外之田与内地不同,内地之地多系腴壤,为民间世守之业。台湾水田少而旱田多,砂卤之地,其力浅薄,小民所种,或二年,或三年,收获一轻,即移耕别地,否则,委而弃之。故民无常产,多寡广狭亦无一定之数。况田租之最重者莫如苏松等府,每亩输纳一斗五、六升至二斗止矣;今田园一甲计十亩,征粟七石、八石,折米而计之,每亩至四斗、三斗五、六升矣。民力几何,堪此重征乎?况官佃之田园,尽属水田,每岁可收粟五十余石,伪郑征至十八石、十六石,又使之办糖、麻、豆、草、油、竹之供。文武官田园,皆陆地荒埔,有雨则收,无雨则歉,所招佃丁,去留无定。故当日岁征粟十二万有奇,官佃田园九千七百八十二甲,征至八万余石,文武田园二万二百七十一甲仅征四万石,亦因地以定额也。人丁之税,莫重于山之东西、河之南北,谓其地旷土疏,故取足于丁也。然稻麦黍稷生之,梨枣柿栗生之,棉麻荳竹生之,一顷百亩止纳银三、四两,轻于彼而重于此,犹可言也。大江左右,田税既重,丁税不过一钱,且或一家数口而报一丁,或按田二、三十亩而起一丁,未有计口而尽税之如台湾者,未有每丁重至四钱八分如台湾者也。今既多其粟额,而又重其征银,较之伪郑则已减,较之内地则实难。所幸雨旸时若,民力可支,倘卒过凶荒,莫可补救。所谓不患于瓦解而患于土崩者,正今日之情形也。

一曰民兵之难辨也。台湾之兵多系漳、泉之人。漳、泉之人多系投诚之兵,亲戚故旧,尚在台湾,故往来络绎,鹿耳门之报册可查也。但此辈之来,既无田产,复无生计,不托身于营盘,而潜踪于草地,似民非民,似兵非兵,里保无从问,坊甲无从查,聚饮聚赌,穿壁踰墙。无赖子弟,倚藉引援,称哥呼弟。不入户,不归农,招朋引类,保无奸匿从中煽惑,始而为贼,继而为盗,卒乃启争长祸,如胡国材、何纪等者乎?然其所以难于稽察者,荒村僻野,炊烟星散,或一两家、四五家,皆倚深篁丛竹而居,非如内地比庐接舍,互相纠诘,查此则徙彼,查彼则避此,保甲之法,可行于街市而不可行于村落者,一也。一兵之家,或二或三,名曰火兵,出入乡市,罔知顾忌。无事则假兵之名,有事则非兵之实。姓氏互异,不辨真伪,二也。况台湾之兵皆抽调之实额,如有死亡即行报补。今竟将佃民收充入伍,是营内多一兵,即里内少一丁矣。丁既为兵,则税不输、役不任矣。奸民辗转依附,争相效尤。若不思患豫防,亟加整饬,所谓不在颛臾而在萧墙之内者,即此是也。

一曰荫占之未清也。赋从田起,役从丁办,此从来不易之定法也。台湾自伪郑僣窃以来,取于田者十之六七,又从而重敛其丁。二十余年,民不堪命。既入版图,酌议赋额,以各项田园归之于民,照则匀征,则尺地皆王士,一民皆王人,正供之外无复有分外之征矣。乃将军以下,复取伪文武遗业,或托招佃之名,或借垦荒之号,另设管事照旧收租。在朝廷既宏一视之仁,而佃民独受偏苦之累,哀冤呼怨,县官再四申请,终不能补救。且田为有主之田,丁即为有主之丁,不具结,不受比,不办公务,名曰荫田。使贫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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