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穣梁传注疏 - 卷九

作者:【暂缺】 【7,326】字 目 录

◎僖公

十有九年,春,王三月,宋人执滕子婴齐。

[疏]“滕子婴齐”。释曰:传法并不解称名之意,盖罪贱之也。

夏,六月,宋公、曹人、邾人盟于曹南。缯子会盟于邾。已酉,邾人执缯子,用之。微国之君,因邾以求与之盟。与音豫,注及下文同。

[疏]“会盟于邾”。释曰:言会盟于邾者,缯是微国,欲因邾以求盟,故云会盟也。

人因已以求与之盟,已迎而执之。恶之,故谨而日之也。用之者,叩其鼻以衈社也。恶,乌路反。下“恶其长”同。叩音口。衈音二。

[疏]“故谨”至“社也”。释曰:此与昭公十一年“冬,十有一月丁酉,楚师灭蔡,执蔡世子友以归,用之”,皆恶其用人,故不据国之大小,同书曰以见恶也。叩其鼻者,《论语》云:“以杖叩其胫。”则叩谓击也。

秋,宋人围曹。

卫人伐邢。

冬,会陈人、蔡人、楚人、郑人盟于齐。梁亡。自亡也。湎於酒,淫於色,心昏,耳目塞。上无正长之治,大臣背叛,民为寇盗。梁亡,自亡也。如加力役焉,湎不足道也。湎,面善反。长,丁丈反,下及注同。背音佩。

[疏]“梁亡”。释曰:《左氏》以为秦灭梁,恶其自取灭亡之故,不以秦灭为文。《公羊》以为鱼烂而亡,谓梁君隆刑峻法,百姓逃叛,而事等鱼烂,从中而去也。此传亦云大臣背叛,民为寇盗,则同《公羊》。梁国亦自亡也,又如加力役焉,湎不足道也,则梁之土地,必为人所取,盖同《左氏》“秦得之”,但据自灭为文少异耳。

梁亡,郑弃其师,我无加损焉,正名而已矣。梁亡,出恶正也。

[疏]“正名”而“已矣”。释曰:仲尼脩《春秋》,亦有改旧义以见褒贬者,亦有因史成文以示善恶者。其变之也,不葬有三:为齐桓讳灭项之类,是改旧也;其梁以自灭为文,郑弃其师之徒,是因史之文也。故传云我无加损焉,正名而已矣。

郑弃其师,恶其长也。

二十年,春,新作南门。作,为也,有加其度也。言新,有故也,非作也。南门者,法门也。

夏,郜子来朝。

五月,已巳,西宫灾。谓之新宫,则近为祢宫。近,附近之近。祢,乃礼反,父庙也。以谥言之,则如疏之然,以是为闵宫也。

[疏]“以是为闵宫也”。释曰:传知之者,以若是祢宫,当言新宫,若是疏祖之宫,又须言谥,此在亲疏之间,故知是闵宫也。

郑人入滑。

秋,齐人、狄人盟于邢。邢为主焉尔。邢小,其为主何也?其为主乎救齐。

[疏]“邢为”至“救齐”。释曰:盟会地于国都者,国主虽与盟会,未知即能为主,桓十四年“公会郑伯于曹”,曹不为主是也。而传云邢为主焉尔,又辨其大小者,传以十八年“邢人、狄人伐卫”以救齐,今又盟于邢,故知为主也。又云邢小者,以邢虽是小国,为主,能救齐,故归功于邢。不谓盟国都者,例能为主耳。

冬,楚人伐随。随,国也。

[疏]“随国也”。释曰:案《世本》随是国名,经又言伐,知非邑也。

二十有一年,春,狄侵卫。

宋人、齐人、楚人盟于鹿上。

夏,大旱。旱时,正也。

[疏]“旱时正也”。释曰:旱必历时,非一月之事,故书时为正也。

秋,宋公、楚子、陈侯、蔡侯、郑伯、许男、曹伯会于雩。执宋公以伐宋。以,重辞也。

[疏]“以,重辞也”。释曰:桓十四年“宋人以齐人、蔡人”云云“伐郑”,传曰:“以者,不以者也。”今传云“以,重辞也”。何知非是一事而重,不可以?范注云以有二义者,范以执宋公及执卫结,皆是国之所重,而传云以,重辞也,其微人从伐者,即云以者,不以者也。明二者意异,故云以有二义。

冬,公伐邾。

楚人使宜申来献捷。捷,在接反。为,于伪反。

[疏]注“楚称”至“公贬”。释曰:知为执宋公贬者,以称使知是楚子使之,国君而称人,明为执宋公贬也。

捷,军得也。其不曰宋捷,何也?

[疏]注“据庄”至戎捷。释曰:役传云“戎,菽也”,则与此宋捷绝不相当。而范引之者,彼虽以戎为菽,终是伐得之,故范引为证也。

不与楚捷於宋也。

十有二月,癸丑,公会诸侯盟于薄。会者,外为主焉尔。

释宋公。外释不志,此其志何也?以公之与之盟日之也。不言楚,不与楚专释也。复,扶又反。

[疏]“会者,外为主焉尔”。释曰:重发之者,以释者是公,嫌会非是外为主,故发例以明之。

二十有二年,春,公伐邾,取须句。

夏,宋公、卫侯、许男、滕子伐郑。

秋,八月,丁未,及邾人战于升陉。内讳败,举其可道者也。不言其人,以吾败也。不言及之者,为内讳也。

[疏]“不言”至“讳也”。释曰:不言其人,以吾败也,谓不言邾之主名也。不言及者,为内讳也,谓不言鲁之主名也。与桓十七年解异者,观经为说,不可执文也。

冬,十有一月,己巳,朔,宋公及楚人战于泓。宋师败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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