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来,而作出“像中国或古代埃及的经济发展的逻辑,决不能走到古代的生产方法之出现”的地理史观结论。
这种错误的见解,后来便作成了马札亚尔(L.Madjar)“水的理论”的根源,把中国氏族社会以后的全部历史划入亚细亚的范围。经过李季等刻板式的承袭起来,而把中国的古代史上,嵌镶一个亚细亚的生产方法的阶段。
关于第二种见解,则恰恰与第一种见解相反。他们否认亚细亚的生产方法,把东方社会之一切特殊性,完全否认,这一理论的主张者,最初是杜布罗夫斯基,后来在苏联为哥德斯所支持,并作了一度发展,在日本为早川二郎、秋泽修二、伊豆公夫、羽仁五郎所支持。在一九三一年二月列宁格勒的亚细亚的生产方法讨论会上,哥德斯从各方面批判普列哈诺夫以及马札亚尔的见解的错误;但是我以为哥德斯的见解,有一部分是正确的,也有一部分是错误的。他一面从生产方法以及阶级关系去说明历史发展之一般性,另一面把东方史作为世界史之一环去研究,这是正确的。但因而肯定亚细亚生产方法,在人类社会的具体历史过程上,并没有具备其独特的特征,这是完全忽视了东方社会在历史的一般过程上具有不少的特殊性,而以一个机械的公式去套在“东方的”历史上,结果把方法论与具体的历史内容对立起来,这是错误的。同时,他说亚细亚的生产方法是马克思因为当时对东方史料不能有今日这样充分留下来的一个空白,也是错误的。因为马克思对“亚细亚的生产方法”这一名词,不仅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上以肯定的言语说过,而且在《资本论》上也说过,足证他是有其实际的内容的。同时,恩格斯和列宁也常常提到过。此外哥德斯只是否认亚细亚生产方法之存在,只是指明了相续于氏族社会的应该是一个阶级社会,但没有指明是奴隶制抑或封建制的社会,这也是一个很大的缺憾。
关于第三种见解即莫哈路斯基等人确认亚细亚的生产方法为人类发展过程中之前阶级社会一个独特的阶段。这种见解,完全是拘泥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上关于史的发展阶段的一段文字。他们以为马克思既依次顺列而又说明是相续的诸阶段,便好像亚细亚的生产方法,是直接相续于氏族社会的一个古典的生产方法。因而我们图式主义的历史家,只要谈到人类社会之史的发展,便不管真实的历史怎样,把这一段话,当做公式给它套上。这种见解的错误,完全由于拘泥马列两氏的片段文句,忘记了史的唯物论之整个的理论,拒绝了具体的历史事实,把历史发展的法则与历史自身对立起来,不从具体的历史事实去阐明历史发展的法则,结果不但丧失了历史的具体性,而且对马克思的学说,也是一种任意的修正。其实马克思读了莫尔根的《古代社会》之后,他已经放弃了对于亚细亚的和古代的生产方法之相续的见解。而且马克思在另外的地方,也曾经这样说过:“在古代亚细亚的,古代希腊罗马的生产方法里面,生产转化为商品,只演着一个从属的角色。”在这里马克思分明把亚细亚的与古代希腊罗马的并列,而证明它们是同一历史阶段,又各自有其特殊性的两种生产方法,同样列宁也曾经指明奴隶所有者社会是阶级的最初大分裂,因而在奴隶社会之前,再没有一个先行于它的亚细亚的生产方法,是很明显的。
然而这种理论,到日本,便为森谷克己、伊藤藏木、佐野利一等所支持,到中国,则郭沫若便把它嵌进中国的历史中,他说:“这儿所谓亚细亚的,是指古代的原始共产社会,古典的,是指希腊罗马的奴隶制度。”因而谓“这样的进化阶段,在中国的历史上也很正确地存在着,大抵在西周以前,就是所谓亚细亚的原始共产社会,西周是与希腊罗马的奴隶制时代相当……”有人因此误会郭沫若对于社会形势发展史没有弄清楚,其实是由于他太拘泥于公式,而忽略了东方历史是世界史之一环。
最后说到柯瓦列夫等关于亚细亚的生产方法的见解。柯氏承认亚细亚的生产方法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之一个独特阶段,即相当于希腊罗马奴隶制社会时代之“东方的”奴隶制的一变种,这种理论,可以说是亚细亚的生产方法问题之一个正确的结论。他一方面,从历史发展之一般性中抽出其“东方”社会的特殊性,又从“东方”社会之特殊性中把握其与世界史发展的一般法则之关联。打破图式主义者的咬文弄字,打破地理唯物论者的二元论,打破经院主义者抽象的玄想。这一理论,雷哈德在其所著《前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史论》(一九三五年出版)一书中,更构成有体系的说明。不过,柯瓦列夫还缺乏具体的说明,雷哈德在其对中国史的分析上,把西周当做奴隶社会去说明,即希腊罗马而外之奴隶制去说明,这大概是被郭沫若的见解所影响。
这一见解,在日本高端夫的《古代东洋社会》,论述日本和古代中国的殷代,得到了有力的实证。在中国,吕振羽在其《殷周时代的中国社会》一书中,也给予充分的说明。他指出所谓亚细亚的特征之一的农村共同体,被人误解为氏族公社或误解为封建庄园的错误,并说明这种农村共同体,实际上就是亚细亚的一种必然的独特的形态。
因此,我们可以肯定,所谓亚细亚的生产方法,决不是一种属于古代“东方的”法则,一种特殊历史,也不是一种先于古代的一种社会构成,或氏族社会与奴隶社会的一种过渡形态,更不是可以武断地说它没有独特的存在于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它确实是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种附有独特形式的奴隶制的社会构成,它不仅存在于古代中国和埃及,也同时存在于俄国,存在于日本印度中央亚细亚,它是古代希腊罗马而外的一种普遍存在的奴隶制的变种。从这一结论上,我们便可以把历史发展从许多曲解中回复到其自身之发展的法则。
关于奴隶所有者社会,列宁在其论国家的演讲中,已经作了正确的阐明,在最近柯瓦列夫在其古代社会论,论奴隶所有者构成之若干问题中,又已经更明白的说明了。随着亚细亚的生产方法问题之解决,这一问题也就解决了。但一直到现在,有些所谓历史家,依旧从其不必要的成见上,而下着如次的疑问:
1. 奴隶社会是否是历史发展中之一独特的社会构成,抑或只是存在于阶级社会中各阶段之一种副次的东西。
2. 奴隶所有者社会,是否除希腊罗马而外,是整个世界史上一般存在着的,抑或只是希腊罗马所特有的一种历史形态。
关于第一点,我们认为任何社会的产生都是生产力发展到某一定的阶段之必然的结果,生产力是决定史的发展之必然性和继起性的,是最基础的东西。奴隶社会也不能例外于这一历史的原理。
马克思在《哲学之贫困》中很明显地说:“奴隶制和其他一切制度一样,只是一种经济范畴。”他又在同书中说:“因为奴隶制是一种经济范畴,所以常常存在于各国民的制度中……”因而,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所谓奴隶制,不是当做散在的,或偶然的形态看的东西,也不是当做先阶级社会或阶级社会各阶段中之副次的东西看的,而是当做历史上某一特定阶段之独特的经济范畴,当做一种普遍的必然的一般社会体制看的东西。
恩格斯也说:“奴隶制是古代社会特有的最初榨取形态。继之而起的,有中世纪的农奴制,近代的工资劳动制,这是文明三大时代之主要三大隶属形态。”列宁更明白地指出:“奴隶制是人类社会之第一次阶级大分裂。”
因此,我们知道奴隶制是阶级压迫之一般的支配形态,是一个最重要的古典的经济范畴,即仅仅后于氏族共产社会的一个经济范畴,是人类历史连续发展中必要的一环,恩格斯说:“没有奴隶便没有希腊罗马的国家以及艺术科学,也就没有罗马帝国。没有希腊罗马帝国的基础,便不会有现代欧洲的文明。”马克思也说:“没有奴隶制,便没有近代工业……”这些言语是如何肯定奴隶制是历史发展中之一个独特的阶段。
然而还有许多所谓历史家,如日本的历史家,森谷克己的《中国古代社会论》,苏联马札亚尔的《中国农村经济研究》,都一致否认奴隶制的一般存在性。同时肯定奴隶制之普遍存在性的,在苏联有柯瓦列夫、雷哈德等,在日本有相川春喜、平野义太郎等,在中国有郭沫若、吕振羽。但郭沫若把奴隶社会当做是相续于亚细亚的生产方法的,而不当做是从氏族社会发展出来的,这是一个绝大的错误。其次,他没有指明东方的奴隶制与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的不同的地方,而极力牵强附会,企图把中国的奴隶制说得像希腊罗马的奴隶制一样,这又是忽略了东方社会的特殊性,因而在其《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没有指明中国奴隶制之“家内奴隶制”的特征,这也是一个很大的错误。吕振羽比郭沫若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很显然地是前进了一步。他把亚细亚和奴隶社会联系的研究,即把亚细亚的当做是东方的奴隶制之一种特殊形态去说明。自然吕振羽对于这一问题也还留下来许多缺点;但他的缺点,不如何干之所云与郭沫若所留下来的一样,在于“把东西奴隶社会看做毫无差别的一个东西”,也不是把“亚细亚生产方法消解在封建制之中”,而是他在史料上过于侧重地下出土的实物,没有把这些历史的遗存溶解于从民俗学人类学以及一切比较可靠的历史传说中去,而且何干之所谓“东西奴隶社会”一语,我以为还有点语病,正确地说,应该是“希腊罗马的奴隶制”与“希腊罗马以外的奴隶制”,因为所谓奴隶制的特殊变种,不仅是指“东方的”奴隶制,而是指希腊罗马而外的一切地方的奴隶制,这是应该指明的。自然对于这一问题,在方法论上加以有力的说明的是柯瓦列夫,然而在具体的东方历史上加以有力的证实的,郭沫若、吕振羽都有着相当的供献。
其次关于奴隶所有者社会,有人否认其一般存在性,而认为只是古代希腊罗马之一种特殊的社会形态,这种见解,很显然是受着普列哈诺夫的地理史观的发展,是历史的多元论在作祟。
因为在氏族社会发展的内在合法则性,只能有一个前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能的前途是没有的,同一性质的生产方法之转化的前途,决不能在西欧形成一种社会,在“东方”又形成一种社会,而这两种社会,又是相并的,不同质的。不错,地理条件对于史的发展可以发生着部分的影响作用,给以多少的特殊色彩,但对于史的发展之一般合法则性,是不能改变的。关于这一问题,已经由柯瓦列夫很正确的解答了。就是说奴隶制决不是限于某一地域的一种制度,而是有其存在之普遍性的,不过,在希腊罗马的奴隶制是有其特殊性,而东方的奴隶制也是具有其特殊性,即后者的基础是在家内的——家内奴隶制,前者是在家内生产与市场生产之间形成其作用,但无论如何同是构成这一历史阶段中之生产基础,同是阶级压迫的具体的支配形态。恩格斯说:“像东方那样的奴隶制,是不同的问题,换言之,在这里,这种奴隶制,不是直接当做家族成员,而是间接当做家族成员,构成其生产基础。”所以只要在本质上是构成那一社会的生产基础,便同样是奴隶制,至于在形式上如何参加生产过程,是没有关系的。
因而奴隶制,是整个人类史的共同过程,即拿日耳曼民族来说,恩格斯认为“他们(德意志人)还未达到发展的奴隶制,古代的奴隶制,东方的奴隶制及‘发达的奴隶制’”。恩格斯把奴隶制发展划分为未发达的与发达的,但并不以德意志人的奴隶制尚未发达到东方奴隶制的阶段而遂否认其一般的存在性,我们又怎样可以说“东方的”奴隶制,不是奴隶制呢?我们充其量也只能说是尚未发达到希腊罗马奴隶制的阶段的奴隶制。
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我们又看见这样的说明,即:“作为敛财手段之所有形态中的奴隶制经济,不是家长式的,而是后来希腊罗马式的。”同书中又说:“古代世界商业的作用和商业资本的发展,常归结为奴隶经济。依其出发点之如何,其归结把以直接生产生活资料为目的的家长制的奴隶制,转变为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奴隶制度。”所以“东方的”家内奴隶制度比之“希腊罗马的”奴隶制不过是尚未发达的形态而已,但我们不能因为它发达程度的较低,便否认其在本质上是奴隶制。
总之,奴隶制在其自身之发展上,可以表现为各种不同程度的形态,从最原始的到最发展的:如作为过渡形态家长制的,家内的,古代希腊罗马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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