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其他形式的。它能在各社会中和那在量的方面占支配地位的农业共同体的秩序并存,然而“构成”之基本的“质”并不因此改变。氏族共同体的关系,在奴隶制生产方法之出现的基础上,必然地会转化为奴隶制内部的农村共同体。纵然在事实上,在奴隶制时代,农村共同体,并不是发展得有同样阶级程度的形态;事实上,有些还保持其浓厚的氏族性,但这是历史发展之不均等性,我们却只要看谁是支配的东西,才是正确的。
“古代的东方,它是奴隶制的特殊变种,即灌溉国中奴隶所有者构成的具体形态,中世纪的东方,它是同一国家中封建主义的变种。”这是柯瓦列夫奴隶所有者构成的结论。在这结论中,他指明东方奴隶制是奴隶的特殊变种,这是正确的,但他认为是灌溉国中所独有的形态,这又有些不自觉地陷入普列哈诺夫的泥沼,因为实际上,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以外,一切国家和民族的奴隶制,都是变种,不管是灌溉国或非灌溉国,如在巴比仑,在亚述,奴隶制已发展到支配程度;在埃及,在中国,共同体的关系,已具备其阶级的支配的内容。至于这种具有阶级内容的农村共同体,在形式上,很类似农奴制的庄园形态,因而有人如日本之羽仁五郎,伊豆公夫等便以为是农奴制和奴隶制的混合制,有人如王礼锡、胡秋原等便以为是氏族制过渡到封建主义,这种见解,完全是由于忽视了古代“东方”历史生活的倾向而专做形式主义的勾当。他们根本没有认识氏族共同体农村共同体和庄园制之相异的内容。
此外陶希圣等把奴隶制放在封建制之后,因而在中国历史上,把西汉划入奴隶制,这种历史的倒装,尤其证明其对于社会发展历史之常识的缺乏。自然除陶希圣以外,对于奴隶制在历史上之嵌镶,还有各种不同的办法,这留在以后详加批判。
总之,随着亚细亚生产方法问题之解决,也解决了奴隶所有者社会问题,诚如列宁所云:“无例外的,一切国家几千年间全人类社会的发展,把这种发展的一般法则性,规律性及继续性,给我们以如次的指示:即最初是无阶级社会——贵族不存在的原始家长制社会,其次是以奴隶制为基础的社会,奴隶所有者的社会,现在整个文明的欧罗巴,都曾经经过这种制度——奴隶制,在一千年前,完全占着支配地位。世界其余部分之大多数民族,也都经过了这种制度的。在未发展的诸民族中,奴隶制的痕迹,至今还残存着。在这种形态之后,历史上出现了其他的形态,即农奴制。”
商业资本之不能代表历史上一独特的阶段,这差不多略具社会史常识的人们都应该知道的。这就是因为历史上划时代的准则,是作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矛盾斗争的统一及其分裂的生产方法,而不是附属于生产方法之上任何次要的东西。
很明显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以及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能成为历史发展中之一个独特的阶段,都各有作为其基础的生产方法,否则他们也就不能成其为一独特的历史阶段。
商业资本的本质的构成,只是货币和两极的商品即W——G——W,它并不能代表一种独特的生产方法。它的作用,只担负商品的交换关系,它的存在的条件,只要有货币与商品流通所必须的条件的存在。所以我们可以说,只要具备这一交换的条件,无论在历史发展中之前史的任何阶段——奴隶制,封建制以及资本主义制的生产基础上,商业资本可以存在,而且也都是存在的。因此所谓商业资本,不过是“社会的物质的相关联之诸要素的分离和对立之一般形态”。所谓一般形态,当然不是某一历史时代的特殊形态,而是历史发展中任何时代所共同具有的一种附属的因素,——货币与商品的一种交换关系,这种关系,差不多贯通于人类历史的全过程中,——除开货币还没出现的时代。它本身并不是一种生产方法,而只是购买与出卖的分离关系,作用于各种生产方法。
固然,我们也不应该漠视,而且应该重视商业资本对旧生产方法所起之分解作用,比如它“到处使生产向交换价值方面发展,使生产的范围扩大,使生产的种类加多,使生产普遍化,并且使货币成为世界货币。但无论如何,它对于旧的生产方法所加的体解的程度,是要依据于旧的生产方法的坚实及其内部的构造如何为转移,这就是说不是以商业资本的作用为转移,而是以作为其所依附的生产方法自身的性质如何为转移。反之,如果从其自身说来,尚不足以为一种生产方法过渡的另一种生产方法的媒介与说明”。易言之,它能使旧的生产方法解体,但它并不能独自创造一种超越的新的生产方法。
但是波格达诺夫却把商业资本当做历史发展中之一个独特的阶段,因而否认其是存在于历史发展中之各个阶段的一种附属的因素,这显然是把交换关系对生产方法之适应性忽视了,而且反过来把交换关系当做是社会的构成的基础。他过于重视了商业资本对生产方法之分解作用,而忘记了生产方法对商业资本之限制性。因而他以为商业资本在其分解封建的生产方法以后,曾经在历史上,取得一个支配的时代。这时代就是波格达诺夫所谓“历史上大发见大革新的时代”。他并且具体的指出这个时代,他说:“从历史上说,商业资本主义时代,在西南欧罗巴约起于十三世纪,在西北欧罗巴约起于十四世纪。”
把波格达诺夫这种独创的经济理论首先应用于历史科学的领域内的,是苏联有名的历史家波克罗夫斯基,他在其所著《俄罗斯史略》及《历史学与阶级斗争》的名著中,把商业资本当做是俄罗斯历史的中心,商业资本造成了俄罗斯的贵族经济,农奴制,建立了俄罗斯帝国,以致使他的著述中,掺杂着波格达诺夫的俗见。
这种理论,在中国的抄袭者,便是“专攻历史”的陶希圣,他在其所著《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一书中(二五八页),具体地举出陶朱公、巴寡妇清、乌氏倮这些商人的存在,证明战国时中国已有“商业资本主义”之存在。在同书中第七页又说:“由此可见商业的发生……是封建制度崩坏后的现象。”由此,可见陶希圣的封建社会是不许商业资本存在的,只要一有商业资本,封建社会便要让位于“商业资本主义社会”了。所以他肯定中国历史自秦汉至清为“商业资本主义社会”。
然而这样的历史,只是波格达诺夫主义者师徒们幻想的历史,在具体的历史事实中,实在无法让出一个时代,让它们嵌进这一商业资本主义社会的阶段。
实际上所谓商业资本,只是生产方法之一种从属,它只能作用于既存的生产方法的基础上,自身决不能为独立之发展,更不能创立一个独立的生产方法,因而也不能形成历史发展中之一个独特的阶段。它不仅可以存在于封建社会之内,而且也可以存在于从古代一直到资本主义社会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之内,它可以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中起着各种各样的正反作用,但主要的,它的作用如何,还是要依于各种被分解的生产方法自身的内部的结构之坚实如何而决定。
总之,商业资本主义论的支持者,他们无非要提早消灭历史中的封建社会,并且要以自然的分解去消灭它。这样,在历史上便没有地主与农奴的对立,因而也不需要反封建的斗争,这样,我们的“商业资本主义论者”便可以以士大夫的身份隐藏在“无阶级的社会”之中,去发挥其历史学之政治的阴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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