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女真人的社会生活 一 婚姻、家庭、姓氏和部落组织 同契丹人一样,女真人的部落也与原始社会的血缘氏族部落组织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即使是发展后进的生女真完颜部,从血缘向地缘的转化过程至迟在其始祖函普时也已发生,作为异族分子的函普加入完颜部本身就是这一判断的根据之一。到其四世孙绥可定居于按出虎水时,这一过程便大体完成。这种发展变化,与婚姻、家庭的变化是同步进行的。
(一)婚姻 从女真贵族的婚姻状况看,女真人也是同姓不婚的。自昭祖石鲁以后,完颜氏贵族皆与异姓通婚。而由于政治的需要和旧俗的影响,完颜氏还与部外贵族结成了较为牢固的婚姻集团。
婚姻的缔结女真人的婚姻保留了较多原始氏族制残余。在婚姻缔结方面的姑舅表亲还相当普遍。其择偶方式,既可由男女自行决定,也可由长辈代为选择。一般说来,贵族子弟的婚姻因与政治、财产关系密切,多由长辈决定,贫苦人家子女在配偶的选择上则享有较多的自主权。
《三朝北盟会编》载:“其婚嫁,富者则以牛马为币,贫者则女年及笄,行歌于途。其歌也,乃自叙家世、妇工、容色,以伸求侣之意。听者有未娶欲纳之者,即携以归,其后方具礼偕女来家以告父母。”
乌惹居生女真与系籍女真之间,其婚姻状况与生女真相近。洪皓在《松漠纪闻》中记载了乌惹女子择偶的情况:“契丹、女真贵族子弟及富家儿,月夕被酒,则相率携尊驰马欢饮其地。妇女闻其至,多聚观之。间令侍坐,与之酒则饮,亦有起舞歌讴以侑觞者。邂逅相契,调谑往返,即载以归。不为所顾者,至追逐马足不远数里。其携去者,父母皆不问。留数月,有子,始具茶食、酒数车归宁,谓之拜门,因执子婿之礼。其俗谓男女自谋胜于纳币而婚者。”
或许是父母干预日益增多,使青年男女择偶的自由受到了限制;或许是女真社会分化加剧,产生了凭借权势占有妇女的行为,建国前后在女真人中也出现了偷婚和抢婚的现象。
偷婚的最好时机是正月十六日的放偷。放偷是女真人承自契丹的一种习俗,有趣的是它居然被要求婚姻自主的男女所利用。“亦有先与室女私约,至期而窃去者,女愿留则听之。”这一切都反映了原始社会婚姻形态残余的浓厚存在和它所受到的强烈冲击。
建国前女真贵族中也存在着抢婚现象,它是同以暴力获取财产一样的掠夺行为。建国后,强纳宋皇室妃嫔和宗女也可以归于这一类。
女真人中,由长者作主的婚姻,除双方父母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缔结婚约外,还存在着指腹为婚的现象。双方父母在子女出生之前就决定结成亲家,待小孩降生后,如为同性,则拜为义兄弟或姐妹,如为异性,便结为夫妇,“虽贵贱殊隔,必不可渝”①。指腹为婚是一种以婚姻和结拜加强友情的方式,生女真中多指腹为婚姻。
婚姻的仪式女真人缔结婚约和结婚都有特殊的仪式。其行纳币之礼,又称拜门。至期,男方亲戚、家人一同前往女家,携带酒馔少者十余车,多则百车,以宴请女家亲族。席间,男女分行而坐,先以金、银或木杯进酒,然后进茶食(大软脂、小软脂、蜜糕)。食罢进茶、乳酪。“妇家无大小,皆坐炕上,婿党罗拜其下,谓之‘男下女’。”行礼后,男方牵过作为聘礼的马匹,少者十匹,多者百匹。女方则指定其家善相马者选择最好的酌留十分之二三,并以衣服为回报。
女真人的聘礼,不同于后世买卖婚姻的彩礼,它产生于原始社会从妻居向从夫居的过渡时期,是作为赔偿女方氏族损失的一种代价。同样,一般是男子成婚后需住在女方家,侍奉岳父母,从事各种劳作。在汉人看来,与仆隶无别,甚至“行酒进食皆躬亲之”。三年后,携妻归己家,女家则以奴隶、马牛相赠。这种原始社会从妻居的残余形式,在进入一夫一妻制后,作为习俗被保留下来。而纳聘礼与回赠则除了经济原因外,也是双方显示财富的方式。进入中原后,这种攀比财富、讲究排场的现象愈演愈烈,以致朝廷不得不用行政手段加以约束。受汉人习俗的影响,从妻居的情况在金代已不多见。
收继婚女真人中,原始婚姻习俗残余的另一突出表现就是收继婚现象的普遍存在。“旧俗,妇女寡居,宗族接续之”。①对于女真人的这种婚姻形态,当时的汉人记载颇多,②被汉人讥讽为“与犬豕无异”的这种婚俗,其实正是人类社会婚姻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是夫兄弟婚的残余。这种婚俗出现在母系氏族社会后期,进入阶级社会后,依然保留,是因为妇女被当成了家庭财产,丈夫死后,由亲族继承,以保证家庭财产不致外流。因而,收继后母、寡嫂,抚养父兄的遗孤乃是族中男子的权力和义务。进入中原后,随着女真人封建观念的树立,收继婚现象也逐渐减少了。
金朝皇室的婚姻对女真人的婚姻关系,记载最多的莫过于皇室的婚姻。“国朝故事,皆徒单、唐括、蒲察、拏懒、仆散、纥石烈、乌林荅、乌古论诸部部长之家,世为婚姻,娶后尚主”①,这是金朝皇室婚姻的特点。它同契丹皇室与后族萧氏的婚姻一样,既有原始婚姻形态的残余,也是政治行为的体现。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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