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笈七签 - 第4部分

作者: 张君房98,396】字 目 录

所呼召。受籙已後,動靜呼神。不行戒者,呼之不至。破戒之人,吏兵遠身。還上天曹,考官便逮。致諸厄疾,公私灾橫,轗軻衰否,所作不成。成功立德,捨闇入明,施善禳惡,以吉除凶,要在行戒,神即祐之。戒有別文,精詳修習。或有不解,或有遺忘,或有謬誤,或冒禁故,或尊上逼迫,或畏死犯之,皆是招愆,悉名破戒,即應懺悔,首謝自新也。凡違戒者,背負鞫言#16,協#17道信邪,雜事佛俗,此為不專,中心懷貳,愚迷猶豫,惑障纏深。師三誨之,必能改革,守一不迴,召神有效。三誨不悛,是為叛道。乖逆師尊,法應奪籙。入佛奉俗,及元所事,師慈愍之,不追咎責。怨慧事他,棄本逐末,雖名奉道,實犯正科#18,諸官不得容受,積久知悔,更立功乞還,許依聽昇遷矣!

太玄都中宮女青律戒

凡修上清之法,不得北向及本命之上二處便溺,觸忤玉晨,穢慢本真。五犯不得入仙也,十#19犯被考左官,死入地獄三塗之中,萬劫還生不人之道。

凡上學之士,受三天正法,四明之科,佩帶真文,出入三光,及宜卧息不得露頭,不著巾帽,及脫衣露形,毀慢身神,耻辱真文,令真靈遠逝,空尸獨在。三犯不得入仙也,五犯死入地獄,萬劫還生不人之道。

凡上學之士,受三天正法,四極明科,妄入殗穢,哭泣悲?,吊問死喪。五犯伐功斷事,不得入仙也。十犯死入地獄,萬劫還生不人之道。

太上黃素四十四方經戒

凡道士存思上法,及修學太一事,皆禁見死尸血穢之物。當以真硃一銖,散入水中,因以洗目漱口,並洗手足,微咒曰:

三元上道,太一護形。司命公子,五神黃寧。血尸散滅,凶穢沉零,七液纏注,五臟華生。令我仙度,長亨利貞。

凡道士受學長生法,不得稱死事。稱死事者,則生氣變動,不居常宅;故炁運入,魂神離棄。是以惡炁游尸陳,其間孔矣。持病將死之漸也。

《真一條檢經》云:夫立功德者,不得觸禁犯忌,當與身神相和,不可更相尅賊。更相尅賊,則生灾起禍也。夫消灾散禍,不得用本命行年,如用本命行年,賊害汝身。

金書仙誌戒

夫學仙之人,勿北向便曲,仰視三光。勿北向理髮,解脫衣裳。勿北向唾罵,犯破毀王。破謂歲下辰也,王謂王炁之所在也。勿怒見日月星辰,勿以八節日行#20威刑,勿以月朔日怒志,勿以三月三日食百草心,勿以四月八日殺草伐樹,勿以五月五日見血物,勿以六月六日起土,勿以七月七日思存惡事,勿以八月四日市履屐附足之物,勿以九月九日起將蓆#21,勿以十月五日罰責人也#22,勿以十一月十一日不沐浴,勿以十二月三日不齋燒香念仙也。諸如此忌,天人大禁,三官告察,以是為重罪矣。或令人三魂七魄流競,或胎神所憎,三官受惡之時也。是以惡夢交於丹心,妖魅乘其朱闕,精液觸犯神真,煩惱流變多禁,莫識其術。子能奉修,則為仙才,不奉天禁,則為傷敗。

受法之身,不入產婦之戶及不見尸者,謂異處斷隔於來往,則乃朝禮無廢,不拘日數之限。若家無隔異者,四十五日外,方得朝禮。

《正一法文》下卷云#23:協道信邪,此為不專,中心懷貳,愚迷猶豫,是為叛道。乖逆師尊,法應奪筭。

《太上黃素四十四方經》云#24:凡修太一之事及行上法存神之道,慎不可見尸及血穢之物。見一尸則一年不得行事,又却傾一年之功。然此帝一之科常,却罰於既往,又進塞於將來。若一年三見尸者,則罰功斷事各三年也。若過見二十四尸者,皆不得復行太一,以求仙也。

凡修受上法及雌一太一之事者,兆身中三魂五神之炁,常薰於巾服之中;七魄九靈餘精,常棲於履屐之下。是以道士學長生不死,不得雜席而寢;故衣褐之服,不借非己之炁,履屐之物,常惡土穢之糞,亦不故使雜人犯觸,以驚三魂。

凡道士吐納和炁,存神服霞,修求長生之事,慎不可食#25五葷之菜,及為酒色之病敗也。是故古之神人云:五葷為伐藏之斧斤,酒色為喪身之棺槨。夫能斷斧斤之所傷,塞棺槨之死宅者,然後可以陸長生之途徑,漸神仙之蹊路乎!

凡存修太一之事,欲有所禮願,慎不可叩頭。叩頭者,則傾九天,動千真,神官迴覆,泥丸倒懸,天帝號於上府,太一泣於中田。數如此者,則存念無益,三真棄宮,七神漂散,玄宅納凶,是為太一五神之至忌也。故古之真人,但心存叩頭,運精感而行事,不因頰顙以祈靈也。

凡修行太一之事,真人之道,不得有所禮拜。禮拜亦帝君、五神之所忌也。若有所精思行禮願之時,但心拜而已,不形屈也。

上清大洞戒

凡修雌一之法,不得哀哭。哀哭感則五神號於上府,太一泣於中田,神喪精亡,靈真去身,空尸獨立,復何仙冀哉?不得見尸,一年不得行事,却傾一年之功。若一年見三尸者,則三年不得行事,亦卻三年之功。見二十四尸,子失道矣。前文太素亦與此大同小異矣。亦不得言稱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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