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二史劄记 - 卷十四 魏齐周隋书并北史

作者: 赵翼11,687】字 目 录

皇帝。自神元以下:沙漠汗曰文帝;悉鹿曰章帝;绰曰平帝;弗曰思帝;禄官曰昭帝;猗迤曰桓帝;猗卢曰穆帝;郁律曰太祖平文帝;贺曰惠帝;纥那曰炀帝;翳槐曰烈帝;什翼犍曰昭成帝,凡十三帝。

又从神元而上,追尊极远之祖:毛曰成帝;贷曰节帝;观曰庄帝;楼曰明帝;越曰安帝;推寅曰宣帝;利曰景帝;俟曰元帝;肆曰和帝;机曰定帝;盖曰僖帝;侩曰威帝;邻曰献帝;诘汾曰圣武帝,又共十四帝。

则不惟谥号遥加,并名讳亦出于追制,苟欲崇其祖先而至于滥亵已甚,此不经之甚者也!

按汉制:开国之君称祖,以下则俱称宗。

自曹魏始三代称祖,武帝称太祖,文帝称高祖,明帝称烈祖(明帝庙号乃生前所定,尤属不经,故孙盛讥之。)

晋亦三代称祖,司马懿追称高祖,昭追称太祖,武帝称世祖。

慕容氏亦三代称祖,廆追称高祖,皝追称太祖,隽僭号称烈祖。

姚秦亦三代称祖,弋仲追称始祖,苌称太祖,兴称高祖。

至元魏则更有两太祖,道武既追尊平文帝为太祖,及道武崩,其庙号又称太祖,此列朝所未见也。其后太武帝称世祖,献文帝称显祖,孝文帝称高祖。

北齐则高欢追称高祖,文宣帝称显祖,武成帝称世祖,亦三代称祖。

周宇文泰追称太祖,武帝称高祖。南朝则宋武帝称高祖,文帝称太祖,孝武帝称世祖,亦三代称祖。

齐高帝称太祖,武帝称世祖。梁武帝称高祖,元帝称世祖。陈武帝称高祖,文帝称世祖。

祖以功,宗以德,原非必一祖之外,不得再称祖。然亦须揆其功而祖之。创业中兴,有大功于世,祖之可也。如魏明帝、宋文帝、孝武帝、后魏献文帝、北齐武成帝诸君,不过蒙业继体,在位仅数年,无功可纪,乃亦以祖为庙号,僭伪之朝,苟为崇奉,固不可为法也。

保太后

礼记曾子问篇:子游问曰“丧慈母如母,礼欤?”孔子曰“非礼也!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

鲁昭公少丧母,有慈母良,及死,公欲丧之,有司以为非礼,公乃以练冠丧慈母。丧慈母自鲁昭公始也。然但练冠以居,而孔子已以为非礼。

按慈母亦有不同。或子幼母死,父命妾长育之者,父卒而遭此妾之丧,尚有三年之服,以重父命也。若但父使之保抱,则不过保母而已。

晋书顾和传:成帝以保母周氏有保育之劳,欲假以名号,和奏谓“古无此例。惟汉灵帝以乳母赵娆为平氏君,此末世之私恩,非先王之令典。”乃止。是古未有崇奉保母之制也。

乃后魏自道武创例立太子则先杀其母,以防母后预政。自是遂著为令。而帝即位,皆无太后,于是转奉保母为太后。太武帝保母窦氏,本以夫家坐事没入宫,明元帝命为太武保母。太武既立,尊为保太后,后又尊为皇太后。太后登崞山,谓左右曰“吾母养帝躬,死必不为贱鬼。然于先朝无位次,不可违礼从葬园陵。此山之土,可以终托。”故殁后遂葬崞山,从其志也。

文成帝乳母常氏亦有劬劳之功,文成即位,尊为保太后,再进为皇太后。是时文成妃李氏生献文,后将立献文为太子,常太后依故事令李氏条记在南兄弟,付托其宗兄洪之,痛哭而死。以保母而能主宫闱之政,赐死太子之母,则当日之尊,竟同皇太后可知也。

文成帝又极尊奉封太后之兄英为辽西王、弟喜带方公、三妹皆县君、妹夫皆公侯,又追赠太后祖为公、父为王、母为王太妃,可谓滥矣!亲母则必赐死,保母转极尊崇,魏法之矫枉过正,莫不善于此。

异姓封王之滥自后魏始

太武帝即位,封:长孙嵩-北平王;奚斤-宜城王;长孙翰-平阳王;叔孙建-丹阳王;司马楚之-琅玡王;杜超-阳平王;穆寿-宜都王;长孙道生-上党王;楼伏连-广陵王,自是功臣无有不王者。文成帝封周忸-乐陵王,杜遗、闾若文、刘尼、杜元宝、源贺、闾武皮、常英、闾毗、闾纥、尉眷、乙恽、李峻俱进爵为王。又封陆丽为平原王,丽乞以让父,帝曰“吾岂不能以二王封卿父子也?”乃封其父俟-东平王。后丽之子睿事献文帝,又封东郡王。一门之内,遂有三王。献文帝又封慕容白曜-济南王;韩颓-襄城王。

孝文帝亦封陈建-魏郡王;苟颓-河东王;王睿-中山王;张祐-新平王。太和十六年,始诏“诸远族非太祖子孙及异姓封王者,皆降为公;公为侯;侯为伯,其子、男仍旧。皆除将军之号。惟长孙道生以大功特不降。”自是名器稍重。

至北齐武成帝时又极猥亵,奄人邓长容、韩宝业、卢勒叉、齐绍、秦子征、陈德信俱封王。

后主纬时,庶姓封王者尤多:穆提婆-城阳郡王;高阿那肱-淮阳郡王;韩长鸾-昌黎郡王,皆幸臣也。张景仁以侍书封王,传谓“仓颉以来,八体进爵,一人而已。”

秦书有八体:大篆、小篆、刻符书、虫书、摹印、署书、殳书、隶书。北史谓“张景仁出自寒微,本无识见,诣国学摹石经,侍天子笔砚,坐致通显,不思其本,自许贵游。自仓颉以来,八体取进,一人而已。”

又有仓头陈山提、盖丰乐、刘郁斤、赵道德、刘桃枝、梅胜郎、辛洛、周高、舍盛,至武平时皆封王,其不及武平者,亦追赠王爵。齐书谓“诸仓头始自家人,情寄深密,及后主时,已是先朝勋旧,故致此叨窃。”又有乐人曹僧奴及其子妙达,以能弹琵琶,亦封王。此外官阶,更不可数,计:开府千余、仪同无数。诸贵宠追赠祖父,岁一进官,位极而止。马及鹰犬皆有郡君、仪同之号,如:赤彪仪同逍遥郡君、凌霄郡君之类,甚至斗鸡亦号开府。官爵之滥,至此极矣!故当时受之者不以为荣,且反有以为辱者。阳休之为中书监,封燕郡王,谓人曰“我非奴,何忽有此授?”可见人之贱之,至不齿于人列也。荒乱之朝,何所不至?固不可以常理论矣!

后魏以铸像卜休咎

北史魏后妃传序云“魏故事:将立皇后,必令手铸金人,以成者为吉,否则,不得立也。”

道武帝妃慕容氏有宠,帝令后铸金人,成,乃立为后,后薨,

又宠刘氏,以铸金不成,不登后位。

明元帝妃姚氏铸金人不成,未升尊位,然帝礼之如后,薨,遂赠为后,加谥焉。

然非特立后用此法也,

尔朱荣以明帝崩,将有所立,乃以铜铸孝文及咸阳王禧等五王之子孙像,成者当立为主,惟庄帝独就,乃迎立之。

及河阴之役,荣欲僭位,铸金为己像,数四不成,乃止。

齐高洋欲僭位,群臣皆意以为不可,铸像卜之,一写而成,遂决意僭号。

盖当时国俗然也。(魏书、北齐书及北史)按晋书载记“冉闵遣常炜使于慕容隽,隽使封裕问之曰‘闻闵铸金为己像,坏而不成,何得言有天命?’炜言‘此事非实。’”此又在元魏之前,则不始于魏矣。盖本北俗故事,至拓跋而益尚之也。

后魏百官无禄

后魏未有官禄之制。

其廉者贫苦异常。如高允草屋数间,布被缊袍,府中惟盐菜,常令诸子采樵自给是也。(允传)

否则,必取给于富豪。

如崔宽镇陕,与豪宗盗魁相交结,莫不感其意气,时官无禄,力惟取给于人,宽以善于结纳,大有受取,而与之者无恨。(宽传)

文成帝诏“诸刺史每因调发,逼人假贷,大商富贾,要时射利,上下通同,分以润屋,自今一切禁绝,犯者,十疋以上皆死。”

明元帝又诏“使者巡行诸州,校阅守宰赀财,非自家所赍,悉簿为赃。”是惩贪之法,未尝不严,然朝廷不制禄以养廉,而徒责以不许受赃,是不清其源而徒遏其流,安可得也?至孝文帝太和八年,始诏曰“置官班禄,行之尚矣!自中原丧乱,兹制久绝。先朝因循,未遑厘改。今宜班禄,罢诸商人以简人事,户增调绢二疋、谷二斛九升以为官司之禄,均预调为二疋之赋,即兼商用。禄行之后,赃满一疋者,死。俸以十月为首,每季一请。”后以军兴用不足,又诏“百官禄四分减一,以充军用。”

至明帝时,于忠当国,欲结人心,乃悉复所减之数。此魏制官俸之大概也。

按文成诏中所谓“商贾邀利,刺史分润”,孝文诏中所谓“罢诸商人,以简人事”,盖是时官未有禄,惟藉商贾取利而抽分之,至见于诏书,则陋例已习为常矣!崔宽并交结盗魁为受纳之地,既取利于商贾,自并及于盗贼,亦事之所必至也。上下交征如此,何以立国哉!

后魏刑杀太过

后魏起北方,专以刑杀为政令。

自猗卢为代王,即严刑峻法,诸部人多以违命得罪,凡后期者,举部戮之。或有宗室相携,悉赴死所,或问何往?曰“当就诛戮。”其威严如此。

道武帝以秦王觚使于燕为所害,及克中山,收害觚者傅高霸、程同等,皆夷五族,以大刃挫杀之。其讨刘卫辰,收其子弟宗党,无少长五千余人,尽戮死。末年,每朝臣至前,追其旧恶,辄杀之。其余或以颜色动变;或以喘息不调;或以行步乖节;或以言词失措,皆以为怀恶在心,变见于外,乃手自殴击,死者皆陈天安殿前。(道武时,尝有神巫谓帝“当有暴祸,惟灭清河,杀万人,乃可免。”帝乃灭清河一郡。尝手自杀人,欲其数满万,或乘辇手剑击担辇者脑,一人死,一人代,每一行,死者数十。有爱妾名万人,与帝子清河王绍私通,惧事发,乃弑帝,临死始悟“清河、万人”之谶,在此二人也。)

太武虽诏“有司按律令,务求厥中。”然如崔浩之诛,清河崔氏无远近,及范阳卢氏、太原郭氏、河东柳氏,皆浩之亲党,尽夷其族,甚至僮吏亦夷五族,同修史者亦族诛。(浩传)史臣谓“太武果于刑戮,后多悔之。”则亦仍其祖父旧法也。至孝文帝始诏“一人为恶,殃及合门,朕所不忍,自今非谋反大逆及外奔者,罪止其身。”寻又诏“五族者,降止同祖;三族者止一门;门诛者止其身。”于是刑戮稍减。然自先世以来,冤死者已不可数计矣!按猗卢为其子六修所弑,道武为其子绍所弑,及身之报已属显然。其后亡国时,北齐文宣帝问元韶“光武何故中兴?”韶曰“为王莽诛诸刘不尽。”

文宣乃诛诸元、哲、景、武等二十五家,男子无少长皆斩,所杀三千人,余十九家并禁之,韶亦入地牢,绝食啖衣袖而死。

寻又大诛元氏,壮者斩东市,婴儿投于空中,以槊承之,悉投尸漳水,剖鱼者多得爪甲,都下为之久不食鱼。

文宣尝令诸囚自金凤台各乘纸鸢以飞,最远者免死,元黄头独能至紫阶,宜得免矣,仍付御史狱饿死。凡昭成以下并无遗焉。然则元魏之后竟无遗种,实好杀之报也。高允曰“皋陶至德也,其后英、蓼先亡,刘、项之际,英布黥而王,经世虽久,犹有刑之余衅,况凡人乎?”后周宇文氏之后为隋所诛杀殆尽,史臣亦谓“渚宫制胜,阖城孥戮,茹茹归命,尽种诛夷,周祚不永,或由于此。”是则天道之报施,固有昭然不爽者也。

舜有天下,举皋陶为大理(职掌刑法),正平天下罪恶。禹立,举皋陶而授以政,皋陶先卒,乃封其后于英、六。太史公曰“英布者,其先岂春秋所见楚灭英、六,皋陶之后哉?身被刑法,何其拔兴之暴也!项氏之所坑杀人以千万数,而布常为首虐,功冠诸侯,用此得王,亦不免于身为世大僇。祸之兴自爱姬殖,妒媢生患,竟以灭国!”

按族诛之法,本起于秦。

汉高祖入关,所谓父老苦秦苛法,“诽谤者,族”是也。后汉书杨终疏亦言“秦政酷烈,一人有罪,延及三族。”(如淳曰“父族、母族、妻族也。”张晏曰“父母妻子兄弟也。”)

是族诛本秦酷政,汉高约法三章,则已除之,然韩、彭之诛,皆夷三族;购季布,敢匿者罪三族;捕贯高等,敢有随者罪三族。是仍未尝除也。

故崔寔政论,谓“高祖使萧何定律,有夷三族之令,至文帝始除之。”杨终疏所谓“文帝至仁,除去收孥”是也。

然文帝虽除,而其后如李陵、王温舒等仍坐罪族诛。则此刑故在。

至魏晋之际,益惨酷无人理。

司马懿诛曹爽支党,皆夷三族,男女无少长,姑姊妹女子之适人者,皆杀之。(爽传)

王凌之妹为郭淮妻,凌被诛,淮五子向淮叩头流血,淮不能忍,乃致书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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