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县治北七十五里。
番社(屯丁附录)
乾隆二十九年新修「府志」载:淡属番社七十。光绪四年淡、新分治,划去五十四社归淡水,新竹辖内仅存十□社。其归化已久与汉人杂处其中,而非从前生番之气习矣。爰列各社于左:
大甲德化社距竹城西南九十五里。
大甲东社距竹城西南一百里。
日南社距竹城西南九十里。
日北社距竹城西南七十五里。
双寮社距竹城西南八十五里。
房里社距竹城西南八十里。
猫盂社距竹城西南八十五里。
苑里社距竹城西南七十八里。
通霄社距竹城西南七十里。
后垄社距竹城西南四十二里。
猫里社距竹城南五十五里。
嘉志阁社距竹城南五十五里。
新港社距竹城南四十里。
中港社距竹城西南二十五里。
番社屯丁
竹堑社大屯把总一员,给武陵埔埔地五甲;外委一员,给武陵埔埔地三甲。管下各屯十一社,计屯丁四百名:一、竹堑社:屯丁九十五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四甲零一分;每名应得一甲五分八厘。一、通霄社:屯丁二十五名。一、苑里社:屯丁十二名。一、猫盂社:屯丁八名。一、房里社:屯丁四十四名。以上四社,计屯丁八十九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甲;每名应得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三丝九忽。一、后垄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芎蕉湾埔地四十五甲;每名应得一甲一分五厘四毫。一、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给芎蕉湾埔地二十八甲零二分、又给内湾埔地二十二甲六分、又给三湾埔地八甲八分三厘二毫,合计埔地五十九甲三分二毫;每名应得一甲一分四厘二毫一丝五忽。一、猫阁社:屯丁三十名。一、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以上二社,计屯丁六十三名,分给盐水港埔地七十四甲四分二厘八毫;每名应得一甲六分八厘三毫八丝六忽。一、双寮社:屯丁四十二名。一、霄里社:屯丁二十名(此社在淡水辖内,其屯饷由新竹县给发)。以上二社,计屯丁六十二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零四甲四分;每名应得一甲六分七厘三毫八丝六忽。
日北社小屯外委一员,给武陵埔埔地三甲。管下各屯五社,合计屯丁三百名:一、日北社:屯丁七十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十八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五丝。一、日南社:屯丁七十四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七十五甲五分、又给黄泥塘地五十甲;每名应得一甲六分零九毫五丝九忽四微。一、大甲东社:屯丁七十二名,分给黄泥塘地五十九甲四分、又给四方林地六十一甲;每名应得一甲六分七厘。一、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名,分给黄泥塘地六十六甲八分;每名应得一甲六分七厘。一、双寮社:屯丁四十四名,分给黄泥塘地二十九甲五分、又给淮仔埔埔地四十四甲,合计七十三甲五分;每名应得一甲六分七厘零四丝五忽。
谨按:竹邑合计屯兵七百名。此外,尚有麻薯管下各屯在淡属辖内,屯丁四百名,每丁年给口粮八圆;后减半,仅给四圆。如因公召用,每月加给银四两二钱。光绪十一年,口粮银尚由新竹县将屯租给发。十四年,巡抚刘铭传严饬各社屯丁以御各处生番,每年仍给银八圆,由知县应解布司税契银项下代给;又配以田,令屯丁耕种,与屯田一例施行。
卷二
赋役志
赋役志
从来有田必有赋,有丁必有役,分而为二。而台地则寓役于赋,合而为一,则仅言赋可矣;而仍存役之名者,溯其始也。考「诸罗旧志」(周宣子、陈少林所编)云:『台地田赋与内地异者三:内地只有田,而此则兼有园:内地俱纳米,而此只纳粟;内地有改折,而此征本色。诸罗田少园多,计其田有五等(上上、中上、中中、下中、下下)、园有二等(以肥硗为上下)。田园之主有四:曰官庄(设县之后,文武官报垦,因而递受于后官者也)、曰业户(绅衿、土民自垦纳赋,或承买收租而自赋于官者)、曰管事(业户推一人理赋税、差役,官就而责成之。计田园以售其值,赋税不与焉)、曰番社(番自为耕)。内地论亩,台地论甲(亩、甲详见下文)。雍正九年定:凡七年以后新垦田园,援照同安下沙则例,化甲为亩。同知严金清新修「志稿」云:『台地新垦田园,未毕升科,宜裁业户,勘丈征租;庶裕正供,而核名实』(至光绪十四年,果如其言)。又「诸罗志」云:『台赋甚重,盖寓役于贼内故也。乾隆十三年,诏令各郡、县按近年丁额(每丁匀银二钱)就租匀配,俾有田业者输之,以宽贫民』。此寓役于赋之意也。志赋役。
户口
田赋
官庄(附录隆恩息庄及营盘田园)
屯租
叛产
饷帑
耗羡
解运存留
经费
盐课
厘金
蠲政
恤政
户口
民丁
雍正九年,彰化拨归淡属户口,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乾隆元年,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十三年,奉诏以台属丁银匀配通郡田园,该属年征丁银一百五十七两六钱七分三厘零,就该属田园征输,永为定例,盖以丁之流徙无定而田园有定,裁去无定、归于有定之中,一以宽平民手足、一以省官吏追捕。法良意美,民咸赖焉(节录「彰化志」)。
乾隆二十九年,将递年编入实在烟户(有司岁登民数报于部,曰「烟户」),男、妇计三万三百四十二丁口。奉诏:盛世滋生,永不加赋(采录「府志」;系淡、新未分治之先,其民丁不载堡分,今无从划出)。
嘉庆十六年,查照保甲门牌,核实土著、流寓各籍民户,计一万七千九百四十三户;男、妇大小计二十一万四千八百三十三丁口,内民户成丁男、妇(男十六曰丁、女十六曰口,男未十六亦曰口)计一十一万六千二百二十五丁口、幼丁男、女计九万八千六百八口(合淡、新在内;因「厅志」不载堡分,故无从划出)。
道光二十一年,同知曹谨编查户口:厅治城厢,计八千五百二十三丁口;城北一堡,计一万八千九百三十二丁口;城北二堡,计一万七千四百六十丁口;城南一堡,计一万二千三百八十二丁口;城南二堡,计一万四千一百五十八丁口;城南三堡,计八千七百三十二丁口;城南四堡,计一万三千一百三十丁口。以上男、妇总计九万三千三百一十七丁口,在新竹辖内;余划归淡属。
番丁
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淡属管辖土番大社五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至乾隆二年,社番计一千三百二十五丁;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计番丁银二百六十六两。乾隆十三年,丁银皆就田园匀配,永为定例,而不另赋丁银(以上,在淡、新未分治之先;其番不载社名,今无从划出)。
同治九年,同知陈培桂核查各社番丁,开列于下:一、竹堑社社番八十九丁。一、后垄社管下新港社、中港社、嘉志阁社、猫里社,计社番三百零七丁。一、房里社、猫盂社、通霄社、苑里社,计社番一百一十三丁。一、德化社管下大甲东社、大甲西社、日南社、日北社、双寮社,计社番二百三十七丁。以上社番,总计七百四十六丁,系新竹辖内;余皆划归淡属。
谨按乾隆二年诏书云:『民、番皆吾赤子,原无歧视』。然「厅志」所载,民丁、番丁另编户口,难免彼此攸分。今概准以一视同仁之政,合番、汉为一家,计户口不计番、汉,尤为道一而风同焉。
光绪二十一年,知县樱井勉编查各办务署管下烟户:开列男丁、女口于左:
一、竹堑堡:计九千三百九十五户,男二万五千五百七十二丁、女二万一千零五十六口。
一、树杞林堡:计七千四百九十一户,男二万二千零六十七丁、女一万八千七百五十一口。
一、新埔堡:计一万三千三百五十八户,男四万五千四百零八丁、女三万八千四百九十口。
一、头分堡:计五千五百三十六户,男一万五千一百八十一丁、女一万三千一百八十六口。
一、苗栗堡:计九千八百一十户,男三万一千二百七十丁、女二万四千二百一十五口。
一、苑里堡:计四千零三十八户,男一万一千六百二十六丁、女一万一千二百四十五口。
一、大甲堡:计六千二百九十八户,男一万四千九百五十二丁、女一万一千四百五十五口。
以上合计一十七万六千一百四十八户,男一十六万六千零七十六丁、女一十三万八千四百口:男女合计三十万零四千四百七十六丁口。
田赋
谨按:淡厅前属诸罗辖内,而新竹前属淡厅辖内。康熙五十三年,始报升科田园,皆以甲计、不以亩计,袭郑氏遗制也。其法以一丈二尺五寸为戈,周围一百戈为一甲。一甲之田,当泉郡田一十一亩三分零。盖泉郡田,以六尺为弓,积至二百四十弓为一亩;台田周围一百戈,即泉郡之二千七百一十二弓有奇也。凡田一甲,上则征榖八石八斗、中则七石四斗、下则五石五斗;园一甲,上则征榖五石、中则四石、下则二石四斗。雍正十年,奉旨:自九年始,照同安例,田、园均化甲为亩,以一甲作十一亩。其田照同安民榖例征收:上田每亩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中田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下田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秋米免;其园,亦照同安「盐米不征盐折例」征收: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下园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米亦免。凡银三钱六分,折征榖一石;凡秋米一石,折征榖二石。若以甲论,上田每甲应征榖二石七斗四升有奇,中田每甲二石八升有奇,下田每甲一石七斗五升有奇,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下园每甲应征榖一石七斗一升有奇。然同安「包粮」有禁,而台地钱粮则由业户征收代纳。光绪十三年,巡抚刘铭传再行清丈,按甲征赋;年分上、下忙完纳:上则田每甲征银三两零八分五厘六毫一丝,中则田每甲二两五钱二分三厘五毫一丝,下则田、下下则田以及不入则田均递减二成为例;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下园、下下园以及不入则园亦递减二成为例。遂从番、汉业户及公私番口粮所收租额内,十成中扣四成归小租户,自行完纳正供。而业户其收诸民者,谓之「大租」;其纳诸官者,谓之「正供」。如大租十成中约四成自足以完纳正供,余六成则偿其开垦之资;「厅志」载云『所收浮于纳者』,此也。又「口粮大租」一款,系番通事及土目给单征收,按丁分发社番之口粮。后有备银给买者,名为番业户。其中有「正供大租」,系正供业户给单征收,向官完纳正供杂项;又有「口粮大租」,系番通事、土目给单征收,按丁给发口粮并为社中公款。
附录前事:『台湾田赋与中土异,自荷兰令中土遗民受种,以十亩为一甲,分上、中、下则征榖;年修陂圳之费以及耕具,皆荷兰资给:名曰「王田」,犹今佃户纳租于田主也。后郑森取之,改为「官田」;耕者为官佃,佃输租仍旧。其宗戚及官员、士庶招垦自收者,曰「私田」;征榖亦分上、中、下则。所用官斗,较中土仓斛,每斗仅八升。三年一丈量。洎归命后,悉为民业;故不以亩计,仍以甲计』。
旧额田园,计五百二十九顷(百亩为一顷)五十五亩二分九厘零;内田计二百七十二顷七十亩一分四厘零,园计二百五十六顷八十五亩一分五厘零。计征榖八千三百六十七石七斗四升六合零。又原拨归园五十三甲一分二厘零,征榖一百二十七石四斗八升九合零。
乾隆二十八年,新升田、园,共五项一十七亩九分八厘五毫六丝;内下则田三顷六十二亩七分八厘,下则园一顷五十五亩二分五毫六丝。计征榖八十二石二斗一升三合九勺。
乾隆二十九年,新升下则田六十六亩,征榖一十五石五斗五升零八勺。又新升田、园共五顷七十七亩六分六厘六毫,内下则田三顷三十一亩八分四厘,下则园二顷四十五亩八分七厘二毫;征榖九十一石四斗一分二合二勺。又新升田、园三十三顷零八亩四分六厘六毫三丝三忽七微,内下则田二十九顷十八亩九分一厘二丝四忽九微,下则园三顷六十九亩五分五厘六毫八忽八微;征榖五百零二石四斗八升八合七勺。
乾隆三十年,新升田、园计二十四顷七十七亩七分五厘,内下则田二十二顷二十六亩九分五厘,下则园二顷五十亩零八分;征榖三百九十五石一斗四升一合五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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