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县志初稿 - 第1部分

作者: 郑鹏云46,912】字 目 录

征银三千一百九十五圆三角五瓣一周。

苑里堡园甲钱粮

一、中园二十七甲六分六厘零六丝,征银八十八圆五角一瓣四周。

一、下园六十八甲五分二厘零八丝,征银一百七十六圆二角二瓣四周。

一、下下园二百三十四甲五分九厘一毫六丝八忽,征银四百八十圆四角四瓣四周。

一、中沙园一十一甲五分二厘零八丝,征银一十一圆八角零九周。

一、下沙园二百九十甲零五厘五毫六丝二忽,征银一百七十八圆三角八瓣四周。

以上计园六百三十二甲六分六厘六毫三丝,征银九百三十五圆三角七瓣五周。

大甲堡园甲钱粮

一、中园七甲三分六厘四毫八丝,征银二十三圆一角五瓣七周。

一、下园五十八甲五分一厘二毫四丝,征银一百四十六圆六角三瓣三周。

一、下下园三百九十九甲六分零四毫五丝,征银八百一十八圆五角六瓣六周。

一、中沙园一百零三甲九分六厘六毫八丝,征银一百零六圆五角六瓣六周。

一、下沙园六百七十一甲四分八厘四毫六丝八忽,征银四百一十二圆七角六瓣三周。

以上计园一千二百四十甲九分三厘三毫一丝八忽,征银一千四百零七圆七角一瓣九周。

右七堡园计九千五百五十五甲五分零零三丝六忽,年征钱粮银一万一千六百八十八圆六角七瓣一周。

合计:七堡田、园四万三千七百五十九甲四分七厘九毫四丝八忽八微三纤二沙,年征钱粮银合计一十二万五千二百四十二圆一角三瓣二周。就圆折两,计银八万一千四百三十一两八微一分五厘三毫零六忽八微六纤。每银一两,扣平余银一钱五分、又扣补水银一钱,合计平余银一万二千二百一十四两七钱七分二厘二毫九丝六忽零三纤、合计补水银八千一百四十三两一钱八分一厘五毫三丝零六微八纤六沙,合计平余、补水银二万零三百五十七两九钱五分三厘八丝二忽六微七纤,归「耗羡」项下。实征钱粮银六万一千零七十三两八钱六分一厘四毫八丝零一微四纤五沙。

官庄(附录隆恩息庄及营盘田园)

年征快官榖四百六十九石零二升五合七勺,内详豁免水冲无征榖二十四石六斗九升八合二勺外,实征榖四百四十四石三斗二升七合五勺。每石六三折价,计银二百七十九两九钱二分六厘三毫二丝五忽。支给佃首辛劳银三十一两五钱、本署门役食米折银七十三两零七分八厘五毫五丝一忽,又解淡水县支给北中营兵米车船运费银七十二两四钱零八厘八毫二丝一忽,又解府充饷银一百零二两九钱三分八厘九毫一丝三忽。旋因田、园复被水冲,年征榖仅三百石左右,列年因充饷银两未经划拨,均未支存;将所征榖先支佃首辛劳、役食米折及解淡水县车船运费。嗣奉台湾府宪将额定充粮银两奉拨营饷,无款清解,经禀批示:『筹垫支解;并饬自光绪十年起,将淡水县车船运费一款停止,所征租榖折价解给役食、佃首及充饷银两。其九年以前已支车船运费,由县查筹闲款或催征民欠归补』等因,批示存案(光绪十一年县案)。

新竹隆恩息庄

乾隆年间,竹堑北城外树林头庄王世杰之管事王佐往台南府互控案情,迁延数年,王家经费不敷,乃向台南城守借银五千圆。后城守将卸任时,被借之项未还;乃从库中帑藏支银五千圆付城守领回,将缺额库银五千圆指为王家借项。洎新城守抵任,遂向王家逼催此项。王家无银可还,愿将该田年征大租榖平价抵还。所有大租,自此归官收掌;名曰「隆恩息庄」。计田九百三十二甲五分四厘二毫三丝、园二百三十八甲五分四毫六丝八忽。上田每甲年征榖八石、中田六石、下田四石、园每甲年征银二圆。历年租项,由台南城守派弁驻竹征收,照民间市价代银完纳。除办理人工食及各款开销外,尽数解归台南城守查收缴库。开列租项于左:

一、年征各业主大租榖二千六百一十五石三斗一升三合。

一、年收萧文珍大租榖八石二斗五升。

一、年收浸水庄大租榖四石八斗。

一、年收浸水庄小租榖八石。

一、年收各业户园租银一百九十一圆六角二瓣三周二尖。

一、年收各业户地基银一十九圆七角五瓣。

以上年征租榖二千六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三合、租银二百一十一圆三角七瓣三周二尖。

一、年收浸水庄小租榖四十石(此条前系台南城守衙门案牍爷油香开销之项)。

中港隆恩息庄

乾隆年间,谕饬承办隆恩管事:将年征租榖变价银项,准予置买田业,址在中港庄张家(大租);又从前各佃应完租项积欠多年,将田归官,均名隆恩。计田九百一十七甲六分四厘二毫五丝、园七十二甲七分五厘七毫六丝。历年租榖,由艋舺营参将雇工征收,照民间市价造米发粜。除办理人工食开销外,尽行解归艋舺参将查收缴库。开列租项于左:

一、年收各庄租榖二千四百八十四石有奇;就榖造米,折实米一千二百四十二石。

一、办理人四名,年开销工食银二百四十圆。

营盘田园

一、杨梅坜营盘茶园一所、又厝九间,年征税银四圆。

一、后布埔营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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