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新解 - 鄉黨篇第十

作者: 钱穆12,607】字 目 录

故加朝服於身,又引大帶於上。

不俟駕行矣:逢君命之召,即徒行而出,俟車已駕,隨至,始乘。

此一節記孔子事君之禮。

【白話試譯】

君賜食物,必正了席位先嘗它。君賜腥的,必煮熟後先薦奉於祖先。君賜活的,必養]着。侍奉國君同食,在君祭時,便先自喫飯了。遇疾病,君來問視,頭着在東邊臥,身上加披朝服,還拖上一條大帶。君有命來召,不待僕者駕車,徑就徒步先行了。

(一四)

入太廟,每事問。

按:此條重出。孔子入太廟,未必僅一次,豈每入必每事而問乎?下一條“朋友死”,[光案:“下一條‘朋友死’”,東大版原作“下一條朋友死”,“朋友死”三字無引號。]亦偶有此事,而記者收入本篇,則疑若常有之事。此皆貴乎學者之善讀。

【白話試譯】

先生走進太廟,遇見每件事,他都要問。

(一五)

朋友死,無所歸,曰:“於我殯。”朋友之饋,雖車馬,非祭肉不拜。

無所歸:無親屬可歸。

曰,於我殯:死者殮在棺,暫停宅內以待葬,其柩名曰殯,謂以賓遇之。《禮記》〈檀弓〉:“賓客至,無所館,夫子曰:‘生於我乎館,死於我乎殯。’”[光案:“死於我乎殯。’””,東大版原作“死於我乎殯。’”,東大版漏植後半引號,當補之。]此與本節所記當屬一事。〈檀弓〉曰“賓客”,言其來自他鄉。本節言“朋友”,[光案:“檀弓曰‘賓客’,言其來自他鄉。本節言‘朋友’”之無冒號者,東大版原作“檀弓曰:‘賓客’,言其來自他鄉。本節言:‘朋友’”,“賓客”與“朋友”二處之前各有一冒號。遽文意,當遵聯經版之刪冒號為宜。]言其與孔子有素。當是其人病危,孔子呼而館之,謂病中館我處,死亦殯我處。本節特記所重,故單言“於我殯”。然先言“死無所歸”,[光案:“然先言‘死無所歸’”,東大版原作“然先言死無所歸”,“死無所歸”四字無引號。]則若其人已死,已殮,乃呼其柩而殯之,此決無之事。後人乃疑孔子任其殯資,就其所在殯之,不迎於家,然又與“於我乎”三字不合。故知本節文略,必連〈檀弓〉兼釋乃得。此必實有其事,而事出偶然,非孔子時時作此言。〈檀弓〉所記,若不兼本節合釋,亦復難通。讀古書,有不可拘而釋之者,如此類皆是。此見孔子於朋友,仁至而義盡,然亦非如後世任俠好行其德之比。

非祭肉不拜:朋友有通財之義,故雖車馬之重可不拜。惟饋祭肉則拜者,敬其祖考,同若己親。

此一節記孔子交友之義。

【白話試譯】

有朋友將死,其人沒有歸處,先生迎之來,[光案:“先生迎之來,”,三民版原作“先生(迎之來),”,“迎之來”三字加小括號。]說:“病中在我處寄居,死了在我處停柩吧!”[光案:“病中在我處寄居,死了在我處停柩吧!”,三民版原作“(病中在我處寄居),死了在我處停柩吧!”,“病中在我處寄居”七字加小括號。疑三民版宜改作“(病中在我處寄居,)死了在我處停柩吧!”,即將逗號亦置入小括號內。]朋友有饋送,除了祭肉,雖是車馬貴物,先生受贈都不拜。

(一六)

寢不尸,居不容。見齊衰者,雖狎必變。見冕者與瞽者,雖褻必以貌。凶服者式之。式負版者。有盛饌,必變色而作。迅雷風烈必變。

寢不尸:不舒布四體偃臥如死人。此非惡其類死者,乃惡乎惰慢之氣之肆而不知戒。

居不容:一說:不為儀容,申申夭夭,亦自然。一說:容字當作客,謂不莊敬如作客。今從後解。

見齊衰者,雖狎必變:狎,謂素親狎者。變謂改容,致哀戚者以同情。

見冕者與瞽者,雖褻必以貌:褻,一說於燕私時見,一說卑褻義。以貌,一說:以禮貌也。又一說:“必變”與“以貌”,[光案:“‘必變’與‘以貌’”,東大版原作“必變與以貌”,“必變”與“以貌”二處無引號。]辭有輕重。親狎者當重,故曰必變。卑褻者可輕,故曰以貌。今從後說。此兩語先見〈子罕篇〉[光案:參見本書。]。據本節上下文連讀,知冕當作絻,亦指喪服。

凶服者式之:凶服,有喪者之服。式,車前橫木。乘者立車上,有所敬,俯而憑之曰式。式凶服,哀有喪。

式負版者:負版,一說:謂負邦國之版圖。式之,重戶籍民數。或說:負版疑當作負販,承上“凶服者式之”言,[光案:“承上‘凶服者式之’言”,東大版原作“承上凶服者式之言”,“凶服者式之”五字無引號。]謂其人雖負販之賤亦式之。語法參次遞下。若分作兩事,當曰式凶服者、式負版者,[光案:“當曰式凶服者、式負版者”之頓號,東大版原作“當曰式凶服者,式負版者”之逗號。]作平列語始得。又一說:版者,哀服之領,惟三年喪之衰,乃有此領,故負版乃喪服之最重者。果如所說,凶服可以兼負版,不煩重句。以“雖狎必變,雖褻必以貌”例之,[光案:“以‘雖狎必變,雖褻必以貌’例之”,東大版原作“以雖狎必變,雖褻必以貌例之”,“雖狎必變,雖褻必以貌”九字無引號。]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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