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新解 - 子路篇第十三

作者: 钱穆9,984】字 目 录

讀。幾,期望義。與下“不幾乎”,兩“幾”字義別。[光案:“兩‘幾’字義別”,東大版原作“兩幾字義別”,“幾”字無引號。]

予無樂乎為君,唯其言而莫予違也:[光案:依原文出現之序,此“予無樂乎為君,唯其言而莫予違也”與下“一言而喪邦”二條註解之序應先後互換。若然,則三民版、東大版、聯經版俱誤。]言為君別無可樂,只有一事,即出一言而臣眾莫敢違,為可樂。

一言而喪邦:即“樂乎莫予違”之一言也。

本章孔子專指在上者之居心言。後儒承之,以正心誠意為治國平天下之本,言雖近而指則遠,亦古今通義。

【白話試譯】

定公問道:“只一句話便可興國,有嗎?”孔子對道:“說話不能如此般的期望呀。有人說:‘做君難,做臣不易。’若果知道做君之難,那就庶幾乎一句話可以興邦了。”定公又問:“一句話便可失國,有嗎?”孔子對道:“說話不能如此般期望呀。有人說:‘我對做君不覺有何可樂處,只是說了話沒人敢違拗。’儻是說的善,沒人違拗,不好嗎!若說的不善,沒人敢違拗,而你認此為可樂,[光案:“沒人敢違拗,而你認此為可樂,”,三民版原作“沒人敢違拗,(而你認此為可樂),”,“而你認此為可樂”七字加小括號。疑三民版宜改作“沒人敢違拗(,而你認此為可樂),”,即將“沒人敢違拗,”之逗號亦置入小括號內。]那就庶幾乎一句話可以失國了!”

(一六)

葉公問政。子曰:“近者說,遠者來。”

說,同悅。近者悅其政澤,故遠者聞風來至。

【白話試譯】

葉公問行政之道。先生說:“近的人歡悅,遠的人來附。”

(一七)

子夏為莒父宰,問政。子曰:“無欲速,無見小利。欲速則不達,見小利則大事不成。”

莒父,魯邑名。無,通毋,戒止之辭。欲速則急遽失序,故反有不達。見當前之小利,則所就小而轉失其大處。

【白話試譯】

子夏當了莒父宰,問行政之道。先生說:“不要求速成,不要只見小利。求速成,則達不到目的。只見小利,則不能成大事。”

(一八)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直躬:或說其人名躬,因行直,人稱之曰直躬。一說其人姓名不傳,因其行直,故稱直躬。猶如一狂人行近孔子之輿,故稱狂接輿。似後說為是。

其父攘羊而子證之:攘,竊取義。子即直躬,其父盜人之羊,直躬證其父之行盜。

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隱,掩藏義。隱惡而揚善,亦人道之直。何況父為子隱,子為父隱,此乃人情,而理即寓焉,不求直而直在其中。

【白話試譯】

葉公告訴孔子說:“我們這裏有一個能行直道的人,他父親盜竊人羊,他出來證明了。”孔子說:“我們的直道和此相異。父親替兒子隱瞞,兒子替父親隱瞞,直道便在其中了。”

(一九)

樊遲問仁。子曰:“居處恭,執事敬,與人忠,雖之夷狄,不可棄也。”

居處恭:居處,一人獨居。恭,不惰不放肆。

執事敬:執事猶言行事。敬,不懈不怠慢。

不可棄:謂不可棄去不行。

〈衞靈公篇〉子張問行,子曰:“言忠信,行篤敬,雖蠻貊之邦行矣。言不忠信,行不篤敬,雖州里行乎哉?”與此章語相類。或疑此章“問仁”乃“問行”字誤。[光案:“或疑此章‘問仁’乃‘問行’字誤”,東大版原作“或疑此章問仁乃問行字誤”,“問仁”與“問行”二處無引號。]然仁者人道,乃人與人相處之道。人道以恭敬忠信為主。夷狄亦人類,故雖至夷狄,此道仍不可棄。則本章明言仁,不必改字。或曰:雖至夷狄之邦,能恭敬忠信,亦不為夷狄所棄。則轉言效應,與孔子平日教人意不類。且不為所棄,非不可棄。今仍從前解。

【白話試譯】

樊遲問仁道。先生說:“平常獨居當能恭,執行有事當能敬,待人要能忠。這幾項,就使去夷狄之邦,也不可棄去不行呀。”

(二0)

子貢問曰:“何如斯可謂之士矣?”子曰:“行己有恥,使於四方,不辱君命,可謂士矣。”曰:“敢問其次。”曰:“宗族稱孝焉,鄉黨稱弟焉。”曰:“敢問其次。”曰:“言必信,行必果,硜硜然小人哉!抑亦可以為次矣。”曰:“今之從政者何如?”子曰:“噫!斗筲之人,何足算也!”

行己有恥:心知有恥,則有所不為。此指其志有所不為,而其才足以有為者。“使於四方,不辱君命”,[光案:“‘使於四方,不辱君命’”之有逗號有引號,東大版原作“使於四方不辱君命”之無逗號,且“使於四方,不辱君命”八字無引號。]即其足以有為。孝弟之士,其本已立,而才或不足,故其次。

言必信,行必果:果,必行之義。《孟子》曰:“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唯義所在。”

硜硜:小石堅確貌。不務求大義,而專自守於言行之必信必果,此見其識量之小,而才亦無足稱,故稱之曰小人。然雖乏才識,亦尚有行,故得為孝弟之次。

今之從政者何如:子貢蓋自有所不滿,而以質於孔子。

噫:心不平歎聲。

斗筲之人,何足算也:斗容十升,筲容五升,《說文》作。斗筲之人,言其器小。一說:謂其僅知聚歛。算,數義。猶今云不足算數。《論語》言辭和婉,然多於至和中見至剛,於至婉中見至直,如此處即是。

【白話試譯】

子貢問道:“如何纔算士?”先生說:“他行為能知有恥,出使四方,能不辱沒君命,可算是士了。”子貢說:“敢問次一等如何呢?”先生說:“宗族稱他孝,鄉黨稱他弟。”子貢又說:“敢問再次一等如何呢?”先生說:“出一言必信,不反悔。做一事必果決,不轉變。堅確地像塊石頭般,那是小人呀![光案:“出一言必信,不反悔。做一事必果決,不轉變。堅確地像塊石頭般,那是小人呀”,三民版原作“出一言必信,(不反悔)。做一事必果決,(不轉變)。堅確地(像塊石頭般),那是小人呀”,“不反悔”與“不轉變”與“像塊石頭般”三處加小括號。疑三民版宜改作“出一言必信(,不反悔)。做一事必果決(,不轉變)。堅確地(像塊石頭般),那是小人呀”,即將“出一言必信,”與“做一事必果決,”二句尾之逗號亦置入小括號內。]但也可算是次一等的了。”子貢又問:“現在那些從政的人如何呢?”先生說:“呀!那些都只是一斗五升之人,何足算數呀!”

(二一)

子曰:“不得中行而與之,必也狂狷乎!狂者進取,狷者有所不為也。”

《孟子》〈盡心篇〉:孟子曰:“孔子不得中道而與之,必也狂獧乎!狂者進取,獧者有所不為也。孔子豈不欲中道哉?[光案:“孔子豈不欲中道哉?”之問號,東大版原作“孔子豈不欲中道哉,”之逗號。]不可必得,故思其次也。狂者,其志嘐嘐然,曰:‘古之人,古之人。’夷考其行而不掩焉者也。狂者又不可得,欲得不屑不潔之士而與之,是獧也。又其次也。”今按:中行,行得其中。孟子所謂中道,即中行。退能不為,進能行道,兼有二者之長。後人捨狂狷而別求所謂中道,則誤矣。

又按:伊尹聖之任,狂者也。伯夷聖之清,狷者也。狂狷皆得為聖人,惟不如孔子仕止久速之時中。時中,即時時不失於中行,即時而狂、時而狷,能不失於中道。故狂狷非過與不及,中行非在狂狷之間。《中庸》“賢者過之,不肖者不及”,[光案:“中庸‘賢者過之,不肖者不及’,”之句末逗號在引號外,東大版原作“中庸‘賢者過之,不肖者不及,’”之句末逗號在引號內。]不能移說此章之中行。

【白話試譯】

先生說:“我不得中道之士和他在一起,那只有狂狷了。狂者能進取,狷者能有所不為。”

(二二)

子曰:“南人有言曰:‘人而無恆,不可以作巫醫。’善夫!”“不恆其德,或承之羞。”[光案:“子曰:“南人有言曰:‘人而無恆,不可以作巫醫。’善夫!”“不恆其德,或承之羞。””,“‘不恆其德,或承之羞。’”八字在子曰:“”之引號外,東大版原作“子曰:“南人有言曰:‘人而無恆,不可以作巫醫。’善夫!‘不恆其德,或承之羞。’””,“‘不恆其德,或承之羞。’”八字在子曰:“”之引號內。]子曰:“不占而已矣!”

南人:南方之人。

不可以作巫醫:古代巫道與醫事相混。作,為義。此有兩說:一謂無恆之人,即巫醫賤業亦不可為。又一說:古人不以巫醫為賤業,《周禮》司巫、司醫,皆由士大夫為之。此乃謂無恆之人,亦不可作巫醫。就《論語》文義,仍以前說為當。惟南人之言,正是重巫醫,故謂無恆者不可付以此任。

善夫:此孔子稱述南人之言而善之。巫所以交鬼神,醫所以託死生,無恆之人何足任此![光案:“無恆之人何足任此!”之驚歎號,東大版原作“無恆之人何足任此。”之句號。]專一之業尚然,何論於廣大之道![光案:“何論於廣大之道!”之驚歎號,東大版原作“何論於廣大之道。”之句號。]故孔子特取此言。

不恆其德,或承之羞:此《易》〈恆卦〉九三爻辭。或,常義。承,續義。言人無恆德,常有羞辱承續其後。

子曰:不占而已矣:此處復加“子曰”字,[光案:“此處復加‘子曰’字”,東大版原作“此處復加子曰字”,“子曰”二字無引號。]以別於前引之《易》文。孔子言:[光案:“孔子言:”之冒號,東大版原作“孔子言,”之逗號。]其人無恆德,亦惟有不為之占問吉凶;[光案:“占問吉凶;”之分號,東大版原作“占問吉凶,”之逗號。]因即為之占,亦將無準。

本章孔子引南人言,見人之無恆,不可成業。又引《易》爻辭,言無恆之人亦無可為之助。

【白話試譯】

先生說:“南方人有句話說:‘人若無恆,不可當巫醫。’這話真好呀!”《易卦》上也說:[光案:“易卦上也說:”,三民版原作“(易卦上也說):”,“易卦上也說”五字加小括號。疑三民版宜改作“(易卦上也說:)”,即將冒號亦置入小括號內。]“其德不恆的,常會有羞辱隨後。”[光案:“易卦上也說:‘其德不恆的,常會有羞辱隨後。’”十七字置於前先生說:“”之引號外,東大版原將此十七字放於前先生說:“”之引號內。]先生說:“這也只有不替他占問就罷了。”

(二三)

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

和者無乖戾之心。同者有阿必之意。君子尚義,故有不同。小人尚利,故不能和。或說:“和”如五味調和成食,[光案:“‘和’如五味調和成食”,東大版原作“和如五味調和成食”,“和”字無引號。]五聲調和成樂,聲味不同,而能相調和。“同”如以水濟水,[光案:“同如以水濟水”,東大版原作“‘同’如以水濟水”,“同”字無引號。]以火濟火,所嗜好同,則必互爭。今按:後儒言大同,即太和。仁義即大同之道。若求同失和,則去大同遠矣。

【白話試譯】

先生說:“君子能相和,但不相同。小人只相同,但不相和。”

(二四)

子貢問曰:“鄉人皆好之,何如?”子曰:“未可也。”“鄉人皆惡之,何如?”子曰:“未可也。不如鄉人之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惡之。”

一鄉之人,若宜有公論,然亦各自為類以為好惡。若一鄉同好,恐是同流合污之人。一鄉同惡,或有乖世戾俗之嫌。惡人不之惡,疑其茍容。善人不之好,見其無可好之實。然則公論貴乎合道,不貴以多少數為衡量。

【白話試譯】

子貢問道:“一鄉之人都喜好他,如何呢?”先生說:“未可就說是好呀。”子貢又問:“一鄉之人都厭惡他,如何呢?”先生說:“未可就不說是好呀![光案:“未可就不說是好呀”,東大版亦作此。三民版則作“未可就說是好呀”。義各可通。唯,三民版簡淨。東大版及聯經版多添一“不”字,稍曲折。似宜作“未可就說(他)是不好呀”,將“不”字後移,似更順。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

首页上一页123 4下一页末页共4页/8000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