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反其說,謂譎者權詐,詐乃惡德,而權則亦為美德。晉文能行權,不能守經;[光案:“守經;”之分號,東大版原作“守經,”之逗號。]齊桓能守經,不能行權;[光案:“行權;”之分號,東大版原作“行權,”之逗號。]正是各有長短。今就本文論,顯有桓勝於文之意。此下兩章,孔子皆極稱齊桓、管仲,然《論語》甚少稱及晉文;[光案:“晉文;”之分號,東大版原作“晉文,”之逗號。]孔子之意,豈不可見?又下章:“九合諸侯,不以兵車”,[光案:“又下章:‘九合諸侯,不以兵車’”之有冒號有引號,且引號內有一逗號,東大版原作“又下章,九合諸侯不以兵車”之無冒號無引號,且“九合諸侯不以兵車”之間無逗號。]此即桓之正。晉文便不能及此。惟齊桓一傳而衰,晉文之後,世主夏盟;[光案:“夏盟;”之分號,東大版原作“夏盟,”之逗號。]常人以成敗之見,皆豔羨於晉文,孔子獨持正論,固非為兩人爭優劣。
【白話試譯】
先生說:“晉文公詭譎,不仗正義。齊桓公正義,不行詭譎。”
(一七)
子路曰:“桓公殺公子糾,召忽死之,管仲不死。”曰:“未仁乎?”[光案:“子路曰:‘……,管仲不死。’曰:‘未仁乎?’”,東大版將此二句誤植成一句,作“子路曰:‘……,管仲不死。曰:未仁乎?’”。]子曰:“桓公九合諸侯,不以兵車,管仲之力也。如其仁。如其仁。”
桓公殺公子糾:齊襄公無道,鮑叔牙奉公子小白奔莒。及無知弒襄公,管夷吾、召忽奉公子糾奔魯。魯人納之,未克,[光案:“未克”,指魯為公子糾攻齊未克。]小白先入,是為桓公。使魯殺子糾而請管、召。召忽死之,管仲請囚。鮑叔牙言於桓公以為相。事見《左傳》。
曰,未仁乎:[光案:“曰,未仁乎”之逗號,據原文,宜改作“曰:未仁乎”之冒號。若然,三民版、東大版、聯經版俱誤。]上是敍述語,下是詢問語,故又加一“曰”字。[光案:“故又加一‘曰’字”,東大版原作“故又加一曰字”,“曰”字無引號。]子路疑管仲忘主事讎,不得為仁。
九合諸侯,不以兵車:《史記》稱齊桓有兵車之會三,乘車之會六。但《左傳》實有十四會。《榖梁傳》又云“衣裳之會十有一”。此處之九合,究指何幾次盟會言,後儒極多爭論。一說:古人用三字、九字多屬虛數,[光案:“古人用三字、九字多屬虛數”之有一頓號,東大版原作“古人用三字九字多屬虛數”之無一頓號。]九合僅言其屢會諸侯,不必確指是九次。一說:九當作糾,乃言其鳩合諸侯,不論其次數。今按:《內》、《外傳》他處,[光案:“內、外傳他處”之有一頓號,東大版原作“內外傳他處”之無一頓號。]尚有言九合諸侯、七合諸侯、再合諸侯、三合大夫之語,[光案:“尚有言九合諸侯、七合諸侯、再合諸侯、三合大夫之語”之有三頓號,東大版原作“尚有言九合諸侯七合諸侯再合諸侯三合大夫之語”之無三頓號。]則此“九合”確有指,[光案:“則此‘九合’確有指”,東大版原作“則此九合確有指”,“九合”二字無引號。]惟今不得其詳耳。言不以兵,乃不假威力義,非謂每會無兵車。所以必著“不以兵車”者,[光案:“所以必著‘不以兵車’者”,東大版原作“所以必著不以兵車者”,“不以兵車”四字無引號。]乃見齊桓霸業之正。然則管仲之相桓公,不惟成其大功之為貴,而能納於正道以成其大功之為更可貴。
如其仁:如,猶乃字,謂此即其仁矣。能不失正道而合天下,此非仁道而何?或說:“如其仁”為誰如管仲之仁,[光案:“‘如其仁’為誰如管仲之仁”,東大版原作“如其仁為誰如管仲之仁”,“如其仁”三字無引號。]因言召忽死糾,何如管仲九合諸侯?今按:孔子許管仲以仁,其大義詳下章,豈止較召忽為仁而已乎?今不取。
本章孔子以仁許管仲,為孔門論仁大義所關,而後儒多不深瞭,或乃疑此章乃屬《齊論》,所謂齊人祇知管仲、晏子而已。[光案:“祇”,聯經版多已改作“祗”,此處漏改。右下方宜多一橫。據《中文大辭典》引〈徐灝˙說文解字注箋〉曰:“語辭之適、皆借祗敬字為之、傳寫或省去一點、唐人作衹從衣、或作秖從禾、皆不可為典要。”故知當作“祗”。]然輕薄管、晏,語出《孟子》。孔、孟立言各有當,宜分別觀之,不當本《孟子》疑《論語》。
【白話試譯】
子路說:“齊桓公殺公子糾,召忽為公子糾死了,管仲不死,如此,未算得是仁吧?”[光案:“未算得是仁吧?”之問號,東大版原作“未算得是仁吧!”之驚歎號。]先生說:“桓公九次會合諸侯,並不憑仗兵車武力,都是管仲之功。這就是他的仁了。這就是他的仁了。”
(一八)
子貢曰:“管仲非仁者與?桓公殺公子糾,不能死,又相之。”子曰:“管仲相桓公,霸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賜。微管仲,吾其被髮左衽矣。豈若匹夫匹婦之為諒也,自經於溝瀆而莫之知也!”
一匡天下:舊注:匡,正也。一匡天下,說為一正天下,殊若不辭。今按:匡本飯器,轉言器之四界。《史記》:“涕滿匡而橫流。”[光案:“史記:‘涕滿匡而橫流。’”之句號在引號內,東大版原作“史記:‘涕滿匡而橫流’。”之句號在引號外。]今俗猶言匡當。[光案:“匡當”,據教育部《國語辭典》:“器物中空的地方。”]此處匡字作動字用[光案:“動字”,疑為“動詞”之誤植。若然,則三民版、東大版、聯經版俱誤。],謂匡天下於一,亦猶謂納天下於一匡之內。
微管仲,吾其被髮左衽矣:微,無義。被髮,編髮為辮。衽,衣襟。編髮左襟,皆夷狄之俗。
匹夫匹婦之為諒:諒,小信義。管仲、召忽之於公子糾,君臣之分未定;[光案:“未定;”之分號,東大版原作“未定,”之逗號。]且管仲之事子糾,非挾貳心,其力已盡,運窮勢屈,則惟有死之一途而已。而人道之大,則尚有大於君臣之分者。華夷之防,事關百世。使無管仲,後世亦復不能有孔子。孔子之生,而即已編髮左衽矣,更何有於孔門七十二弟子,與夫《論語》之傳述?故知子路、子貢所疑,徒見其小;[光案:“徒見其小;”之分號,東大版原作“徒見其小,”之逗號。]而孔子之言,實樹萬世之大教,非為管仲一人辨白也。蓋子貢專以管仲對子糾言,孔子乃以管仲對天下後世言,故不同。
自經於溝瀆而莫之知:經,縊義。匹夫匹婦守小信,自縊死於溝瀆中,誰復知之。當知信義亦為人道而有,茍無補於人道之大,則小信小義不足多。然亦豈忘信負義,貪生畏死,自外於人道者之所得而藉口。或謂溝瀆地名,即子糾被殺處,今不從。蓋此章只論管仲,不論召忽,後儒乃謂孔子貶召忽,此復失之。
本章舍小節,論大功,孔子之意至顯。宋儒嫌其偏袒功利,乃強言桓公是兄,子糾是弟,欲以減輕管仲不死之罪。不知孔子之意,尤有超乎君兄弟臣之上者。言仁道之易,孔子有“我欲仁斯仁至”之說。論仁道之大,則此章見其一例。要之孔門言仁,決不拒外功業專指一心言,斯可知也。
又按:前章以正許齊桓,此兩章以仁許管仲,此皆孔子論仁論道大]着眼處。自孟子始言:“仲尼之徒無道桓、文之事者。”[光案:“自孟子始言:‘仲尼之徒無道桓、文之事者。’”之句號在引號內,東大版原作“自孟子始言:‘仲尼之徒無道桓、文之事者’。”之句號在引號外。]又云:“管仲、曾西之所不為。”[光案:“管仲、曾西之所不為”之頓號乃誤植,東大版原作“管仲,曾西之所不為”之逗號。]後儒多本《孟子》輕此兩人,並《論語》此三章亦多置疑。[光案:“並論語此三章亦多置疑。”之句號,東大版原作“並論語此三章亦多置疑,”之逗號。]此誠不可不辨。
【白話試譯】
子貢說:“管仲不好算是一仁者吧!齊桓公殺了公子糾,管仲非但不能為子糾死,又為桓公相。”先生說:“管仲相桓公,霸諸侯,由他把天下匡範合一起來,人民直到今天還是受他的恩賜。若沒有了管仲,我今天怕也是披髮左衽的人了。那像匹夫匹婦般,守]着小信,自縊死在溝瀆中,誰知道呀!”
(一九)
公叔文子之臣大夫僎,與文子同升諸公。子聞之曰:“可以謂文矣。”[光案:“可以謂文矣”,似為“可以為文矣”之誤植。經查新興書局版,何晏《論語集解》;藝文印書館版,程樹德《論語集釋》;世界書局版,朱子《四書集注》;世界書局版,簡朝亮《論語集注補正述疏》;三民書局版,謝冰瑩等之《新譯四書讀本》,均作“可以為文矣”。]
臣大夫僎:臣大夫,家大夫也。僎,其名。
同升諸公:公,公朝。公叔文子薦之,使與己同立於公朝。忘己推賢,孔子稱之,謂有此美德,宜可得“文”之美謚。[光案:“宜可得‘文’之美謚”,東大版原作“宜可得文之美謚”,“文”字無引號。]
【白話試譯】
公叔文子的家臣大夫僎,和文子同升到公朝,先生聽人述說此事,說:“這人真可以文為謚了。”
(二0)
子言衞靈公之無道也。康子曰:“夫如是,奚而不喪?”孔子曰:“仲叔圉治賓客,祝鮀治宗廟,王孫賈治軍旅,夫如是,奚其喪!”
奚而不喪:奚而,猶云奚為。不喪有兩解:一謂不亡其國。一謂不失其位。當從後解。
仲叔圉:即孔文子。孔子平日語及此三人,皆有所不許,此章見孔子論人不以所短棄所長。孔子屢稱“衞多君子”,[光案:“孔子屢稱‘衞多君子’”,東大版原作“孔子屢稱衞多君子”,“衞多君子”四字加引號。]若蘧瑗、史鰌諸人得用,衞國當猶不止此。[光案:“衞國當猶不止此。”之句號,東大版原作“衞國當猶不止此,”之逗號。]故知人才之關國運。
【白話試譯】
先生述說衞靈公之無道。季康子問道:“既如此,為何靈公仍能不失其位呀?”孔子道:“有仲叔圉替他管理賓客之事,有祝鮀替他管理宗廟之事,又有王孫賈替他管理軍旅之事,這樣,又怎會失位呀?”
(二一)
子曰:“其言之不怍,則為之也難。”
怍,慙義。凡人於事有志必為,當內度才德學力,外審時勢事機。今言之不怍,非輕言苟且,即大言欺人。其為之之難,即在其言之不怍時而可見。
【白話試譯】
先生說:“他說來不怍慚,那就做來困難了。”
(二二)
陳成子弒簡公,孔子沐浴而朝,告於哀公曰:“陳恆弒其君,請討之!”公曰:“告夫三子。”孔子曰:“以吾從大夫之後,不敢不告也。君曰‘告夫三子’者。”之三子告,不可。孔子曰:“以吾從大夫之後,不敢不告也。”
陳成子弒簡公:齊大夫陳恆弒簡公,名壬。事在魯哀公十四年。
沐浴而朝:時孔子已致仕,將告君以大事,鄭重之,故先齋戒沐浴始朝。
告夫三子:三子,指三家。魯政在此三家,哀公不得自專,故欲孔子告之。
孔子曰:此下至“君曰告夫三子者”,[光案:“此下至‘君曰告夫三子者’”,東大版原作“此下至君曰告夫三子者”,“君曰告夫三子者”七字無引號。]乃孔子退於朝而自言如此。深憾魯君不能自命三家,而使己告之。曰“告夫三子者”,增一“者”字,[光案:“增一‘者’字”,東大版原作“增一者字”,“者”字無引號。]無限憤慨,盡在此一字見矣。
之三子告,不可:之,往義。孔子往告三子,三子不可。蓋三家魯之強臣,有無君之心,正猶齊之有陳恆,寧肯聽孔子言而往討之?
孔子曰:此下乃孔子退自三家,而又自言之如此。孔子亦知其所請之不得行,而必請於君,請於三家,亦所謂“知其不可而為之”也。[光案:“亦所謂‘知其不可而為之’也”,東大版原作“亦所謂知其不可而為之也”,“知其不可而為之”七字無引號。]
《左傳》記此事云:“孔子三日齋而請伐齊三,公曰:‘魯為齊弱久矣,子之伐之,將若之何?’對曰:‘陳恆弒其君,民之不與者半;[光案:“不與者半;”之分號,東大版原作“不與者半,”之逗號。]以魯之眾,加齊之半,可克也。’”則孔子不僅辨其義,亦復量其力。若不量力而徒伸大義,此亦言之不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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