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成。若又加之以文飾,則過上添過矣。
【白話試譯】
先生說:“有了過失不改,這纔真說得是過失了。”
(三0)
子曰:“吾嘗終日不食,終夜不寢,以思,無益,不如學也。”
人必生於羣,必於羣中而始成其為人。故學非一人之學,道非一人之道,亦必於羣而始有學有道也。羣亦非一日之羣,自遠古以來,久有此羣,久有此人矣。故人必學於人,尤必學於古之人,始獲知道。學如日,靜居而獨思則如火。捨學而思,譬猶去日之明於庭,而就火之光於室;[光案:“於室;”之分號,東大版原作“於室,”之逗號。]可以小見,不可以大知。故君子貴乎樂羣而敬學,不貴離羣而獨思。
【白話試譯】
先生說:“我曾竟天不喫,竟夜不睡,儘自思量,總是無益,不如向人學問的好。”
(三一)
子曰:“君子謀道不謀食。耕也,餒在其中矣。學也,祿在其中矣。君子憂道不憂貧。”
餒,餓義。耕以謀食,亦有饑餓之患。學以謀道,亦有祿仕之獲。或說:此章君子指位言。董仲舒所謂:[光案:“董仲舒所謂:”之有一冒號,東大版原作“董仲舒所謂”之無一冒號。]“遑遑求仁義,常恐不能化民者,君子之事。遑遑求財利,常恐匱乏者,小人之事。”若盡釋耕耨,從事於學,亦將於何得食?然謀道亦可兼得食,謀食亦不害兼謀道。若使一羣之人,皆競於謀食,不知謀道,由於無道,亦且憂餒。若使一羣之人,盡知謀道,不專憂貧,豈轉不能得食?故知本章陳義,實期人人能成為君子,不謂在上位斯為君子,在下位則必為小人也。
【白話試譯】
先生說:“君子只計謀於道,不計謀於食。耕田也有饑餓時,學道也可得祿食。所以君子只憂道之不明不行,不憂貧不得食。”
(三二)
子曰:“知及之,仁不能守之,雖得之,必失之。知及之,仁能守之,不莊以涖之,則民不敬。知及之,仁能守之,莊以涖之,動之不以禮,未善也。”
本章言治民之道。“知及之”“仁守之”兩“之”字,[光案:“‘知及之’‘仁守之’兩‘之’字”,東大版原作“知及之仁守之兩之字”,“知及之”與“仁守之”與“之”三處無引號。]指治民之道言。知及之者,知足以知及此道也。然茍非此心之仁能真在於民,雖知此道,終不能持守不失。此下“莊以涖之”“之”字指民言。[光案:“此下‘莊以涖之’‘之’字指民言”,東大版原作“此下莊以涖之之字指民言”,“莊以涖之”與“之”二處無引號。]雖知治民之道,雖此心之仁足以持守之,茍非臨民以莊,則民將不之敬。涖,臨也。若能知能仁,能莊以臨民,而動之不以禮;[光案:“動之不以禮;”之分號,東大版原作“動之不以禮,”之逗號。]此“之”字亦指民,[光案:“此‘之’字亦指民”,東大版原作“此之字亦指民”,“之”字無引號。]臨涖其民,必有所鼓舞作興之,此之謂動其民。動其民必以禮,禮者,節文秩序之義。不知有節文,不能有適宜之秩序,亦未得為善也。故本章十一“之”字,當分指“民”與“治民之道”言。涖之、動之三“之”字指民,此外八“之”字指道。[光案:“故本章十一‘之’字,當分指‘民’與‘治民之道’言。涖之、動之三‘之’字指民,此外八‘之’字指道”,東大版原作“故本章十一之字,當分指民與治民之道言。涖之、動之三之字指民,此外八之字指道”,其中“之”與“民”與“治民之道”與“之”與“之”共五處無引號。]如此始見文從字順。或謂十一“之”字皆指民,[光案:“或謂十一‘之’字皆指民”,東大版原作“或謂十一之字皆指民”,“之”字無引號。]則知及於民、仁守其民為不辭。或說之指君位,則更不可解。本章四節,[光案:“本章四節”以下銜接於上段末“則更不可解。”之後,東大版原作“本章四節”以下另起一段。]逐步切實,始末次第,秩然明備。茍以常情測之,將謂動之以禮為最易,而知之能及為極至。喜高明,忽平實,非孔門之教。顏子曰:“博我以文,約我以禮”,約禮斯止於至善矣。學者其細玩焉。
【白話試譯】
先生說:“一個在上位者,他的知足以知到此道了,[光案:“一個在上位者,他的知足以知到此道了”,三民版原作“(一個在上位者,他的)知足以知到此道了”,“一個在上位者,他的”八字加小括號。]若其心之仁不足以守,則雖知得了,仍然必失去。知得了,其心之仁也足以守之不失了,但不能莊敬以臨涖其民,則其民仍將慢其上而不敬。知得了,其心之仁又足以守,又能莊敬以臨涖其民,但鼓動興作,運使其民時,若沒有了禮,仍還是未善。”
(三三)
子曰:“君子不可小知,而可大受也。小人不可大受,而可小知也。”
一事之能否,不足以盡君子之所蘊,故曰“不可小知”。[光案:“故曰‘不可小知’”,東大版原作“故曰不可小知”,“不可小知”四字無引號。]任以天下之重而泰乎綽然其可任,故曰“可大受”。[光案:“故曰‘可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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