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作解之嫌,今從前解。
【白話試譯】
先生說:“君子常懷念於德性,小人常懷念於鄉土。君子常懷念到刑法,小人常懷念到恩惠。”
(一二)
子曰:“放於利而行,多怨。”
放於利而行:放字有兩解。一、放縱義。謂放縱自己在謀利上。一、依倣義。謂行事皆依照利害計算。今從後解。
多怨:此怨字亦可有兩解。一、人之怨己,舊解都主此。惟《論語》教人,多從自己一面說。若專在利害上計算,我心對外將不免多所怨。孔子曰:“求仁而得仁,又何怨。”若行事能依仁道,則不論利害得失,己心皆可無怨。此怨字,當指己心對外言。放於利而行多怨,正與求仁得仁則無怨,其義對待相發。
《論語》有專指人事之某一面言,而可通之全體者,[光案:“通之全體者,”之逗號,東大版原作“通之全體者。”之句號。改為逗號]亦有通指人事全體言,而可用以專指者。舊說亦謂此章乃專對上位者言。[光案:“乃專對上位者言”,東大版原作“乃專對在上位者言”,聯經版漏植一“在”字。當據東大版補上。]謂在上者專以謀利行事,則多招民眾之怨。義亦可通。但孔子當時所說,縱是專指,而義既可通於人事之其他方面者,讀者仍當就其可通之全量而求之,以見其涵義之弘大而無礙。[光案:“弘大而無礙。”之句號,東大版原作“弘大而無礙,”之逗號。改為句號]此亦讀《論語》者所當知。
【白話試譯】
先生說:“一切依照]着利的目的來行事,自己心上便易多生怨恨。”[光案:“自己心上便易多生怨恨”,三民版原作“(自己心上)便易多生怨恨”,“自己心上”四字加小括號。]
(一三)
子曰:“能以禮讓為國乎,何有?不能以禮讓為國,如禮何?”
能以禮讓為國乎,何有:禮必兼雙方,又必外敬而內和。知敬能和,斯必有讓。故讓者禮之質。為國必有上下之分,但能以禮治,則上下各有敬,各能和,因亦能相讓。何有,猶言有何難。
不能以禮讓為國,如禮何:不能以禮讓為國,則上下不敬不和,其極必出於相爭。禮豈果為上下相爭之工具?如禮何者,猶言把禮怎辦?言其縱有禮,其用亦終不得當。自秦以下,多以尊君卑臣為禮,此章“如禮何”之歎,彌見深切。尊君卑臣,又豈“禮讓為國”之義。[光案:“此章‘如禮何’之歎,彌見深切。尊君卑臣,又豈‘禮讓為國’之義”,東大版原作“此章如禮何之歎,彌見深切。尊君卑臣,又豈禮讓為國之義”,“如禮何”及“禮讓為國”二處無引號。]
本章言禮治義。孔子常以仁禮兼言,此章獨舉“讓”字。[光案:“此章獨舉‘讓’字”,東大版原作“此章獨舉讓字”,“讓”字無引號。]在上者若誤認禮為下尊上,即不免有爭心,不知禮有互讓義,故特舉為說。所舉愈切實,所誡愈顯明。
【白話試譯】
先生說:“若能以禮讓來治國,那還有什麼困難呢?若不能以禮讓來治國,那又把禮怎辦呢?”
(一四)
子曰:“不患無位,患所以立。不患莫己知,求為可知也。”
位,職位。古人議事有朝會。有官守者,遇朝會則各立於其位。己無才德,將何以立於其位?有知己之才德者,將可援之入仕。患無位,則患莫己知。求為可知,即先求所以立於其位之才德。
此章言君子求其在我。不避位,亦不汲汲於求位。若徒以恬澹自高,亦非孔門求仁行道經世之實學。
【白話試譯】
先生說:“不要愁得不到職位,該愁自己拿什麼來立在這位上。不要愁沒人知道我,該求我有什麼可為人知道的。”
(一五)
子曰:“參乎!吾道一以貫之。”曾子曰:“唯。”子出,門人問曰:“何謂也?”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
參乎:參,曾子名。呼其名,欲有所告。
吾道一以貫之:貫,串義,亦通義。如以繩穿物。孔子言道雖若所指繁多,實可會通,歸於一貫。
唯:應辭。直應曰唯,不再問。曾子自謂已明孔子意。
門人問曰:門人,孔子之門人。時同侍孔子,聞其言,不明所指,俟孔子出,問於曾子。或說:子出,當是孔子往曾子處,曾子答而孔子出戶去。門人,曾子弟子。今按:《論語》,孔子弟子皆稱門人,非孔子之弟子則異其辭。孔門高第,曾子年最少,孔子存時,曾子未必有弟子。蓋曾子與諸弟子同侍於孔子,孔子有事離坐暫出。
何謂也:也,通邪。疑問辭。
忠恕而已矣:盡己之心以待人謂之忠,推己之心以及人謂之恕。人心有相同,己心所欲所惡,與他人之心所欲所惡[光案:“他人之心所欲所惡”,東大版原作“他人之心之所欲所惡”,聯經版漏植一“之”字。當據東大版補上。],無大懸殊。故盡己心以待人,不以己所惡者施於人。忠恕之道即仁道,其道實一本之於我心,而可貫通之於萬人之心,乃至萬世以下人之心者。而言忠恕,則較言仁更使人易曉。因仁者至高之德,而忠恕則是學者當下之工夫,人人可以盡力。
解《論語》,異說儘多。尤著者,則為漢宋之兩壁壘。而此章尤見雙方之歧見。孔子告曾子以一貫之說,曾子是一性格敦篤人,自以其平日盡心謹慎所經驗者體認之,當面一唯,不再發問。《中庸》曰:“忠恕違道不遠。”孔子亦自言之,曰:“一言而可以終身行之者,其恕乎?”[光案:“一言而可以終身行之者,其恕乎”,東大版原作“一言而可以終身行之者其恕乎”,無逗號。改加逗號]曾子以忠恕闡釋師道之一貫,可謂雖不中不遠矣。若由孔子自言之,或當別有說。所謂仁者見仁,知者見知。讀者只當認此章乃曾子之闡述其師旨,如此則已。曾子固是孔門一大弟子,但在孔門屬後輩。孔子歿時,曾子年僅二十有七,正值孔子三十而立之階段。孔子又曰:“參也魯”,是曾子姿性較鈍,不似後代禪宗所謂“頓悟”之一派。只看“吾日三省吾身”章,[光案:“所謂‘頓悟’之一派。只看‘吾日三省吾身’章”,東大版原作“所謂頓悟之一派。只看吾日三省吾身章”,“頓悟”及“無日三省吾身”二處無引號。]可見曾子平日為學,極盡心,極謹慎,極篤實。至其臨死之際,尚猶戰戰兢兢,告其門弟子,謂“我知免夫”。此其平日盡心謹慎之態度可見。此章正是其平日盡心謹慎之所心得。宋儒因受禪宗秘密傳心故事之影響,以之解釋此章,認為曾子一“唯”,正是他當時直得孔子心傳。此決非本章之正解。但清儒力反宋儒,解“貫”字為行事義。[光案:“解‘貫’字為行事義”,東大版原作“解貫字為行事義”,“貫”字無引號。]一以貫之,曲說成一以行之,其用意只要力避一“心”字。[光案:“其用意只要力避一‘心’字”,東大版原作“其用意只要力避一心字”,“心”字無引號。]不知忠恕固屬行事,亦確指心地。必欲避去一心字,則全部《論語》多成不可解。門戶之見,乃學問之大戒。本書只就《論語》原文平心解釋,後儒種種歧見,不務多引,偶拈此章為例。讀者如欲由此博稽羣籍,則自非本書用意所欲限。
又按: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此後孟子曰:“堯舜之道,孝弟而已矣。”此正可以見學脈。然謂一部《論語》,只講孝弟忠恕,終有未是。此等處,學者其細參之。
【白話試譯】
先生說:“參啊!我平日所講的道,都可把一個頭緒來貫串着。”曾子應道:“唯。”先生出去了,在座同學問道:“這是什麼意思呀?”曾子說:“先生之道,只忠恕二字便完了。”
(一六)
子曰:“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
喻,曉義。君子於事必辨其是非,小人於事必計其利害。用心不同,故其所曉瞭亦異。
或說:此章君子小人以位言。董仲舒有言:[光案:“有言:”之冒號,東大版原作“有言,”之逗號。改為冒號]“明明求仁義,常恐不能化民者,卿大夫之意也。明明求財利,常恐困乏者,庶人之事也。”乃此章之確解。今按:董氏之說,亦謂在上位者當喻於仁義,在下位者常喻於財利耳。非謂在下位者必當喻於財利,在上位者必自喻於仁義也。然則在下位而喻於義者非君子乎?在上位而喻於利者非小人乎?本章自有通義,而又何必拘守董氏之言以為解。
又按:宋儒陸象山於白鹿洞講此章,曰:“人之所喻,由於所習,所習由於所志。”於此章喻字外特拈出“習”字“志”字,[光案:“特拈出‘習’字‘志’字”,東大版原作“特拈出習字志字”,“習”及“志”二處加引號。]可謂探本之見。讀者當以此章與“君子上達小人下達”章合參[光案:參見本書,憲問篇第二四章。]。
【白話試譯】
先生說:“君子所瞭解的在義,小人所瞭解的在利。”
(一七)
子曰:“見賢思齊焉,見不賢而內自省也。”
齊,平等義。思齊,思與之平,願己亦有此賢。內自省,內心自反省,懼己亦有此不賢。此章見與人相處,無論其人賢不賢,於己皆有益。若見賢而忌憚之,見不賢而譏輕之,則惟害己德而已。又此章所指,不僅於同時人為然,讀書見古人之賢,亦求與之齊。見其不賢,亦以自省。則觸發更廣,長進更易。
又按:此章當與“三人行必有我師”章合參。[光案:“與‘三人行必有我師’章合參”,東大版原作“與三人行必有我師章合參”,“三人行必有我師”七字無引號。]
【白話試譯】
先生說:“遇見賢人,當思與之齊等,遇見不賢之人,當自反省莫要自己亦和他一般。”[光案:“當自反省莫要自己亦和他一般。”,三民版原作“當自反省,(莫要自己亦和他一般。)”,“莫要自己亦和他一般。”九字加小括號。]
(一八)
子曰:“事父母,幾諫,見志不從,又敬不違,勞而不怨。”
幾諫:幾,微義。諫,規勸義。父母有過,為子女者惟當微言諷勸,所謂下氣怡色柔聲以諫。又說:幾者,初見端倪義。父母子女日常相處,父母有過,當從其端倪初露,便設法諫勸。然就文義言,此當云“以幾諫”,不當云“幾諫”。[光案:“此當云‘以幾諫’,不當云‘幾諫’”,東大版原作“此當云以幾諫,不當云幾諫”,“以幾諫”、“幾諫”二處無引號。]今從前解。
見志不從,又敬不違:所謂幾諫,僅微見己志而已,不務竭言。若父母不從,仍當起敬起孝,不違逆。待父母心氣悅懌,再相機進諫。舊解謂見父母之志不從,[光案:“舊解謂見父母之志不從”之無逗號,東大版原作“舊解,謂見父母之志不從”之有逗號。當遵東大版補上。]則只“不從”二字已足,且當云“意不從”,不當云“志不從”。[光案:“‘不從’二字已足,且當云‘意不從’,不當云‘志不從’”,“不從二字已足,且當云意不從,不當云志不從”,東大版原作“不從”、“意不從”、“志不從”三處無引號。]故知見志,指子女自表己志。為子女者僅自表己志,即是不明爭是非,亦即幾諫之意。若如上述又一解,父母之過,初露端倪,尚未發為行為,故云見父母有不從之志,然連下文“又敬不違,勞而無怨”兩語,[光案:“勞而無怨”之“無”字,似當據正文改作“不”字,作“勞而不怨”。若然,東大版、聯經版俱誤。]終不如上解之貼切。今不從。
不違亦可有兩解:一是不違其父母,二是不違其原初幾諫之意。既恐唐突以觸父母之怒,又務欲置父母於無過之地,此見孝子之深愛。然敬是敬父母,則不違當以不違父母為是。
勞而不怨:勞,憂義。子女見父母有過,當憂不當怨。或說勞,勞苦義。諫不從,當反復再諫,雖勞而不怨。然此反復再諫,仍當是幾諫,則乃操心之勞,仍是憂義。
此章見父子家人相處,情義當兼盡。為子女者,尤不當自處於義,而傷對父母之情。若對父母無情,則先自陷於大不義。[光案:“先自陷於大不義。”之句號,東大版原作“先自陷於大不義,”之逗號。改為句號]故必一本於至情以冀父母之終歸於義。如此,操心甚勞,然求至情大義兼盡,則亦惟有如此。茍明乎此,自無可怨矣。
【白話試譯】
先生說:“子女奉事父母,若父母有過當微婉而諫,[光案:“若父母有過當微婉而諫”,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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