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史 - 第五章 西汉时期经济(公元前206-公元9年)

作者: 钱穆19,676】字 目 录

比古代要重20倍。而其时田租与口赋并元增加,税重主要由于是盐铁一项、可见秦代已抽盐铁的重税了。

《管子》一书所述主要是战国末年的理想,是秦代所施行过的一些制度。亦可借以证明汉武帝时之盐铁政策秦时已有。因秦并不遏师商贾,汉高祖却抑制商贾,后来法制渐趋宽松,也是学秦代之法所致。

直到汉武帝元狩五年,盐铁专卖制度才正式实行。

武帝所以要推行盐铁政策,此制度乃由税收制度演变而来。因当时北伐匈奴,需钱孔急,遂行盐铁专卖,以增间家之税收。《盐铁论》中有云:”边(防)用度不足,故兴盐铁。”

武帝元狩三年时,山东有水灾,人民多道饥溺。于是中央派特使赴郡同尽取仓粮赈济之,仍是不足。又向豪强大户募款,亦不能相救。于是在元狩四年初将贫民70余万人迁往关西。由当地县官供给衣食。再使贫民有产业得以安居,弄得当地县官大穷士。当时亦有大商富贾,以钱财役使贫民治铁煮盐,成为万金巨富,但并无协助国家之急。于是政府借重大盐铁富商东郭、咸阳及孔仪等人出来担任大农术或盐铁丞的官,来主持盐铁国营的事业。咸阳是山东的大煮盐家,孔仅是南阳的大冶铁家,都是下金巨富。

咸阳与孔仅向武帝上奏,从事盐铁业者由同家供给粮食费用及生产工具(如供应煮盐盆等),但得由政府主持出卖。民间不得再私铸铁器及煮盐,如违将施以"釱左趾"之刑,并没收其器物。另在产铁处设置铁官,其不出铁处则设小铁官,以主持铁器之制造及买卖。

于是孔仪、东郭、咸阳乘着官车到各地巡视盐铁的事务,并任命各地的大煮盐家及大冶铁家为盐官与铁官。此为武帝元狩五年之事。

以上是汉武帝盐铁专卖制度成立之经过。

武帝时盐官铁官设置之地,全国有28郡设盐官,有40郡设铁宫。此等盐铁官员,均由大农成统管。设置铁官地区,《通考》一书有记载:凡今河南、河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辽宁、甘肃、安徽、湖南、江苏各省均设铁宫,可见当时冶铁事业的发达。

盐钦的国营专卖,可说是极重要之一项制度。它增加了国库收入、也抑制了豪强的攫取暴利。因此招致豪强富商的反对。武帝崩,昭帝于始元六年召开盐铁会议。召集了各地民众代表讨论盐铁政策。政府出席者是桑弘羊,民众代表是贤良文学士,后者主张开放经济。今有恒宽《盐铁冶》一书传世,双方以文化历史背景来讨论。两派曾有激烈争辩,辩论内容并不太精彩。但昭帝仍坚持盐铁专卖政策,直至章帝章和元年,才废盐铁官营而改为征税制。

不过向汉武帝死后,新经济政策并未严格执行下去。司马迁的理论却在风行于当时。但至今2000多年来,大体上说,盐业均由政府管制,制铁业则后来放松了管制。但也说明了汉武帝时已具有现代一般的进步意识,实行其同家杜会主义的经济政策了。

九、王室财政与政府财政之划分

汉代的财政制度分为王室财政与政府财政。西方国家在民主政府未出现时、王室可随便动用国库的钱,其弊病乃是不懂将国库与王室之税收分开管理。故西方要逼出民主政府,由政府设机构监管,才使财政上轨道,中国则不必有民主政府,早有一良好的制度了。

汉代的政府财政总管是大司农56,所管不限于农业,乃管理全同的财政。其属下有60多个署,包括太仓、均输(调剂物资流通)、籍田、斡官(管盐铁)、铁市、农监、都内、都水、平准等署。

汉代九卿之一的少府专管王室财政,谓之小财政部。此卿管王室的"山海地泽之税,以给供养”57。正如颜师古所说:"大司农供军国之用,少府以养天子也。"

少府也即是皇帝的总管家,是小府。宰相则为大府58。少府属下也有多个署,专管皇帝的事务。如尚书署专管皇帝的文书,太医署专管皇帝的医药保健,太官署是御厨,汤官署做糕饼,乐官署有皇家乐队,考工署做器具,东织署与西织署织布制衣,东园署造棺材,黄门署管太监。但少府最重要的乃是掌管王室的财政收入。

中央政府在京城所有官吏的傣禄,由大司农负责支付,是政府的第一大开支。其他如祭祀、军费、土木建设、外交费用、救荒费以及各种行政费用均由政府支出。

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包括田租、算赋59及更赋,均归大司农掌管。故大司农亦是一个大银库60。

少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包括江海阪池所得,山泽所得,园税61,市井税62,口赋63 ,苑固池的蘌64。

少府负责支付王室的一切费用,包括支付王室的衣、食、住、行娱乐费、赏赐太监宫女等65。

何以田租与山泽要划分呢?此为土地所有权的问题。由于古代封建井田制度时的土地属于贵族。如天子封了齐国的诸侯,再由此诸侯分赠土地给各贵族。但名山大泽并不封给诸侯66。自封建制变成郡县制后,田租由公家取用因此山泽成为天子的私人财富了。

汉代的财政既把国家与王室各自分开,前者由大司农主管,后者由少府料理,如此可省去不少麻烦,且王室耗费开支亦极巨大,即皇帝后宫妃妾一项,所费已是不赀,如汉高祖、文帝及景帝,尚能遵循古俗,开支极为节俭。宫女不过十余人。

汉文帝的皇后所穿服装尚不及当时待出卖女奴服装之美。

但到了汉武帝,于后宫妃妾,则多取好女,达数千人之多。此种宫中妃嫔,分为多种等级。汉初时只有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长使及小使等几个等级;但到汉武帝时又增加倢伃(婕妤)、娙娥、嫆华、充依等多种等级;至汉元帝又加昭仪,将妃嫔一共分为14个等级及19种职位,她们的等级及待遇(傣禄)如下:

以上14等妃嫔,其饮食由"太官"负责;被服衣着由"服官"负责;使用器具由"考工"负责;由”掖庭令丞”的官负责杂务。以上均属于少府属下的宫,一切支出皆属于王室宫延的私费,此后宫费用为一笔甚为庞大之支出。

当时2000石已是汉代最高的官俸了67,像丞相的万石乃是极少数的几位而已。即使第14级的妃嫔给100石,当时平常百姓的八口之家也只有100石收入,也是在政府衙门任职的最低一级公务员的年俸,但百姓另外要缴赋税,而妃嫔与衙门公职人员则可免缴赋税。

十、对汉武帝财政政策的评论

汉代政府官员,自成翔、太尉、御史大夫以下,属于为国家办事者,俸禄统由大司农支付,其费用当然比后宫妃旗为巨大。

凡内廷及外朝所需日常用品,例皆各自向郡国民间采购。诸宫各自为市,由于政府人员及王室人员在市场上大量抢购物资,使物价不断飞跃,为了平抑物价,控制商品的运销。因此在汉武帝时设立了均输制度。

1. 均输、平准两策

武帝实施均输法在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试行;五年后,即元封元年由大司农桑弘羊奏请批准,正式在部同各地设置均输官实行。

古代各地要向政府贡上当地土特产。南北各地方政府要向中央政府输送贡物。由于路途遥远,运费比本身货物还贵;或因运输途中时日耽搁过久而中途腐败,因此实行均输法。

这情况在《盐铁论·本议篇》已提到说:“大夫曰,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方物贡输,往来烦杂,物多苦恶,或不偿其费。”

所谓均输法,即将民间进贡给各地方政府的土产,有用不完者,中央政府规定不必再运送京师,可送到中央政府派驻各地的"均输官"那里暂时储存,随时听候京师命令。数量过多的某些项目,便可在贡地附近卖出。譬如广东的土产可在江西地区州售,将款项上缴中央。又如山东省的织丝,每年王室需用若干,如有剩余的便可在附近地区售出,得款归中央。

武帝所以要实行均输法,归纳其原因有三点。

首先,由于征伐匈奴需巨大战费,富商巨贾又不愿踊跃捐输,不得不开源,故除了盐铁专卖以外,另订均输法。

第二点是为了进一步重农抑商。

第三点,中国历史上的传统观念,视商人为奸利。

上述情况相结合,政府亦需增加税收,因此除了盐铁国营以外,更实行了均输法。

均输法者,照政府的解释,是各郡设"输官"后,人民只需将所贡土产送到郡的"输官"处,而郡的输官由京师委派,因此不必劳师动众的由民间直接运输到中央政府所在地了。此政策的原意是可以平均劳逸,便利百姓。然而民间意见却不以为然,因为随均输法而来的,还有一个平准法。

《盐铁论》曰:"开委府于京,以笼货物。贱即买,贵即卖。是以县官不失实,商贾无所贸利,故日平准。平准则民不失职,均输则民齐劳逸。故平准均输,所以平万物而使百姓。"

所谓平准法,即向天子收集储存天下百货,价贵时出售、价廉时买入,商贾之力自无法与天子匹敌,因此商人无法获利,物价自然无法抬高。商贾亦无法再囤积居奇。

但事实上是政府以各地方所贡物作为资本,用来高价时出售,成为赚钱之事。

政府对均输、平准的解释是为方便人民,但民间则有不同意见。这两种政策看起来似对人民有利,但实际上是政府在做生意了。正如《盐铁论》所说:"今释其所有,责其所无。"意即均输官强迫百姓缴纳本身所无的土产,百姓便只得将自己所拥有的货物贱价忍痛卖出,再向商贾高价购入政府所指定的货物,如此一卖一买,人民不但未蒙其利,反受其害了。

同时平准制度施行稍久,便生弊端,有奸商与官吏勾结作弊。”收贱以取贵",即将货物贱价买人,贵价卖出,此乃由于均输官拒绝接纳本地所普产之货物,反而要求本地所龙之物资,致为奸吏豪贾所操纵,使人民生计益因。

但实行均输、平准之法,却使国家富庶了。历史记载,当时天子到极北的边疆,向东封泰山,并巡游海上,所到之处,无不大加赏赐,大洒金钱,计共用去帛100余万匹,金钱数以万计,此等货财皆取向大司农。

大约一年之中,因均输而获得帛500万匹,人民虽不加赋税,但国家富饶异常。

这是桑弘羊担任大司农时所推行的制度,弄得民怨沸腾。故某年发生小旱,天子下令求雨,卜式愤然道:“这都是桑弘羊搞出来的灾祸,居然令官吏在街市中贩卖货物以图利,只要把桑弘羊拿来烹宰了,天就会下雨的。"

司马迁对此政策亦极端反对,他在《平准书》中狠狠地批评了当时担任财政大臣(大司农)的桑弘羊,文中还引用了"烹弘羊,天乃雨"的民谣。

如有人说中国罔的传统思想是重农抑商的,此种评语也非全对,司马迁之极端反对桑弘羊的政策,便是一例。

2. 祭宗庙”酎金"与"榷酤”酒税

汉代还有一种与均输制度有关的政策,就是各地诸侯每年须向中央上献"酎金”68)。每年八月献酎以祭宗庙,命各地诸侯献金以助祭。

汉文帝时所订酎金之法,是每年正月酿酒,八月成酒,名曰酎酒。此酒乃各诸侯助祭所贡之金造成。凡诸侯列侯,其辖下之民有1000人者,须进献黄金四两,其不满1000人而有500口者,亦须献金四两。

又凡官至大鸿胪而其食邑在南方边区的交趾、日南两郡者69,可以长九寸以上犀牛角或玳瑁甲献上以代黄金。

凡食邑在今广西省之郁林郡者,可以用长三尺以上象牙或翡翠二十以代黄金献上。

此种酎金亦为同家所定之律令,必须上献者,由少府收受之,以供王室祭宗庙之用。

每一诸侯王每岁必须献黄金给汉王室之宗庙,由皇帝亲自接受献金。所献黄金如成色不足,或斤两不足者,如系王,则削其所封之县,如系候,则免其所封之国,所订之律不可谓不严。

汉武帝元鼎五年时,有160位列侯因犯了献黄金酣祭宗庙不合上述条例者、均被剥夺爵位。这一次武帝之所以如此严厉处罚这么多位列侯甚至夺去其所封之国,乃因列侯们不肯协助讨伐南越有以致之,于是借口酎金不合标准而重罚之。亦由此可见汉代帝王极为重视宗庙之法,甚罕。可以借此取消列侯之封国70。

汉代尚有一种"榷酤"的税收政策。”榷”是独木桥之意,”酤”是指做酒,”榷酌”者,意即卖酒之唯一可通行之途径是要由政府公卖,政府在各地设立酒的公卖局。

当时之"均输"法,不必由政府规定之处所卖出,但酒之出售则非经政府官卖局不可。由此说明当时之经济制度已很进步,可见当时中国之行政措施甚为高明。

3. “鬻爵"制度供买爵免役减罪

汉代尚有一种"鬻爵"制度。

"鬻爵"制度乃秦孝公时商鞅所订立。商鞅把古代“公、侯、伯、子、男”五等封爵改变成20种等级的封爵,此制度一直沿用到汉代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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