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清初耶稣会文献 - 第6部分

作者:【暂缺】 【146,236】字 目 录

法以破解天命也耶?”

8、破关煞无益

又辨之曰:“既有符法以克关煞人,何虑生时八字之凶?破之而安福必至也。今无一人不破,而百苦、千难攻身,依法而破,何利之有?”

9、关煞系定数不可破

又辨之曰:“关煞书称谓关煞,曰先天数定。夫关煞既已定,曷可有法以破解乎?既有法以破解,曷可谓数定乎?”

第二十节 修道成佛

中人曰:“僧家教人静坐、修养,以成神道。乃曰:‘凡男获道者,无不成佛;凡女获道者,无不成菩萨。’此说未详其果然否?”

一、修道成佛非正修养

余曰:“自古以来,凡明君子,修养意在复元,我人性元为物,非佛、非菩萨,特为上主所生纯德之人性也。克欲所诱,正俗所邪,以图本性之纯,是则复元而正修养也。莫论克欲、正俗,特静坐以图成佛、菩萨,非复元也,非正修养也。

二、佛至尊无对与人能成佛相悖

“又按僧家说,佛造成而主宰群物,乃至大至尊而无容对也。人既能成佛,则佛必有对,而妄谓至大、至尊也。若云佛品级不等,人虽成佛,惟古佛在上而无对也。如国有王居上,而有公、侯、伯;子、男居下,岂有公、侯、伯、子、男与国王为对之理哉?”

余曰:“国主为王,五爵非谓王,惟谓公、侯、伯、子、男而分上下也。莫论古佛、诸佛并谓佛,不亦乱上下之称谓哉?

三、形浊之人不能成无形之佛

“又佛者,无形神也;人者,形浊类也。神形性尤迥绝,而谓人成佛,讹不容言也!

四、人苦修成佛之枉

“又譬我此人获道成佛、菩萨。既已成佛、菩萨,自然非我,此人乃佛菩萨也。依此,则我此人受修养之苦,而受报之者,非我此人,乃异品之人也。我此人苦修养,不亦枉哉?

五、男女得道有别不公义

“又今有二人于此,男一、女一,二者皆得道也。男为佛,女为菩萨,非公义也。盖德道同,而女入菩萨下品男入佛上品,此报何公义之有?”

中士曰:“菩萨品属阴、佛品属阳,故也。”

余曰:“阴阳者,是以形躯相别,而非神魂之所容矣。云所属阴阳,岂其然乎?”

第二十一节 活丹

中士曰:“佛、菩萨既为僧家之诞说,不知道家云:‘有活丹、神术可以成仙。’理乎?”

一、活丹之法是道人骗术

余曰:“道人借‘活丹’二字拐骗财,自过活,岂非活丹哉?若实谓能活天下人,而使之长生,谬矣!

二、活丹之法不合圣凡之理

“有辨之曰:古今至德圣人,未获仙术而亡;酒徒吕纯阳等辈,获活丹、神方而为仙。比之拔美花木而存恶草,是理通否?

三、活丹之法与上主之命相悖

“又辨之曰:我身一死,乃上主所定之共条例。倘世人自有方,以保身永不绝,上主之例条,万不能行矣。

四、活丹之法教人废善为非

“又辨之曰:畏身后罚而望报,是以世人为善而不敢为非也。今教人以觅活丹、贪仙福,所以教之以不畏罚、不望报,而废善为非必以。

五、活丹之法与情理不合

“又辨之曰:厥仙术者,乃李老君所授。其授于门人,而未授于己亲族,以留其命,何爱惜门人而未爱惜亲族也耶?

六、活丹之法有悖古训

又辨之曰:中书有云:‘顺天者存,逆天者亡。’吕纯阳既迷于酒,蓝彩和既迷于色,自然大逆天而宜亡也。尧、舜、禹既自修,而柔爱民,自然顺天而宜存也。今此亦亡,而彼若尚存,则可谓:‘逆天者存,顺天者亡’矣,是岂实理否?”

第二十二节 跌魂

一、释跌魂回身之俗

余问:“凡人有跌而身不自然者,俗谓跌去其魂而必关于本身,贯身始愈矣,此俗谓何?”

中士曰:“用雄鸡一双,三姓人保之,巫人念咒,用称称疾人衣,以此衣扫地而反复称。若重过于前,所以知已收魂在衣。巫人呼跌魂回,保人应口云:‘来也’,疾人穿此衣,而已魂仍附身矣。中土俗如此,我虽弗信,亦愿请教。”

二、论跌魂说之妄

余曰:“不信此俗虽妙,明辨之心亦了然,而益不信也。姑立五端辨之:

1、活人跌魂之妄

“一曰,人死非他魂离身也。魂既跌而离身,人焉活哉?人既尚活,谓其跌去其魂。妄也,谬也!

2、用衣收魂之妄

“二曰,我人之魂者,纯神也,无形臭也。用衣收之,用称称之,不甚可笑乎?

3、不能收死人之魂

“三曰,人跌,魂在,魂离肉身;人死亦在,离肉身。人既跌魂,巫人能收、能关。既然矣,则人既死,巫人亦能收、能关乎?若不能此而能彼,诞也。

4、魂因跌而弃身之妄

“四曰,模所以然,必尚己质所以然,而凡无碍,莫不相投合如冷与水、热与火。我魂者,为肉肉之模所以然;而肉身为其质所以然。则夫魂曷因一跌而弃肉身?曷待三人保,巫人念咒而请,始归元身也耶?

5、不收骡马跌魂

“五曰,中土人民信人魂托生禽兽。依此则骡马一跌,亦将跌魂,而亦必请巫而关之矣。今不其然,而谓人跌魂而宜关,妄也!”

第二十三节 剁死婴

一、释剁死婴之俗

余曰:“久闻贵国婴孩死,父母有剁之而以血涂其门户,未知然否?”

中士曰:“然。因其生暂,特恐复托生于家故也。”

二、剁死婴是酷暴之行

余曰:“此俗亦酷暴,亦蛊惑。何谓酷暴?柔爱己子者,弗谓为人伦。虽愚鸟、猛兽,亦无不柔爱之矣。人父母剁己子,是以废人伦,其酷暴过于鸟兽也。又婴儿者,因赤而无罪,人无不爱而惜之。父母弗爱、弗惜,其酷暴不堪言也。又爱惜本体者,自然之理也。夫婴儿既与父母同一体,父母剁己婴儿之体,自然剁己本体,岂非戾甚乎?按右说,亦可以知,凡人父母丢儿女于沟渠者,其狼戾同之。”

三、论父母伤儿女之非

中士曰:“儿女之生者,父母所寄也。其伤儿女之生,何非理之有?”

1、父母无权伤儿女之生

余曰:“父母以精血生身,而夫身有命,特在凑合与上主所赋之灵魂也。如此则儿女生,非父母所与,亦非父母所能损,尚容何疑?

2、父母亦无能

“又寄生与损既在父母矣,则凡儿女患病,存其安;凡儿女丧命,嘱复生;二者亦必在父母也。今不然,则儿女生亦非父母所与亦非其所为主而能损,明理莫大也,悟之省之。

四、破剁死婴之蛊惑

“何谓蛊惑?有二:一信转生;一信婴孩因遭剁苦,不复来。

1、无转生之理

“欲明无转生之理,览《天主实义》,兹姑齐二证:

⑴转生之论古人少而今人多

“一曰盘古之时人民稀罕,而今稠密特甚。夫稠密,人之灵魂将从何转生乎哉?

⑵.转生之论将废世中常道

“二曰凡人男女,因不知己祖宗、父母、兄弟、姐妹托生若何,万不敢嫁娶;国王恐皇亲转生奸臣,万不敢诛人民;因恐己亲族转生六畜,万不敢用。依此,而世中之常道全然废也。

2、死婴不因惧剁而返本家

⑴死婴不知疼

“其二蛊:惑婴儿既亡,剁之不疼,谓其遭剁苦而不复来,非蛊惑何?又受剁者身也,非魂也。

⑵魂不惧剁

“而托生者魂也,非身也。剁身以吓魂,明乎昧乎?

⑶转生不自主

“又云魂之转生必奉阎王令,而转生或此、或彼也。然则若有令而转生元家焉,能自主而因惧剁,不转生元家乎?”

五、释婴儿出生即死

中士曰:“人之命久暂不一。其命久者,天主生之可也。其生未毕而亡者,天主不许生于世,不亦更妙乎?”

余曰:“人生之久暂,全系于上主。而其决定或久、或暂者,志意多弗容一毫舛差也。兹特设一故,曰:“主造群物,各与之以生本已然之德。如与水以生水族之德,与日以照四方之德。凡夫德自足,而无碍于外;其已然,必完全而无玷也。凡或德自溺,或有碍于外,其已然,必有所病也。胎者,精血之已然也。故胎寿夭,在精血生德足与否,及有外碍与否。何不省哉?”

六、释天主不护佑婴儿不死

中士曰:“天主既知或精血有所不足,或有外碍,而胎不能在。增精血所弱,而阻外碍,不亦救胎之慈乎?”

余曰:“天主既与各物以本德,各依本德而行,自然之道也。增其所不及,阻其诸碍,则与物以本德枉也!”

第二十四节 佛道持斋

一、论持斋之义

中士问曰:“佛、道持斋以为要,而贵教否。愿请其由。”

1、持斋有四等

余答曰:“斋有四等。悭吝一,乃薄食以省财也;医一,乃灭饮食以疗疾也;孝一,乃绝荤以报双亲之恩也;神一,乃斋诫以事神而图身后之要也。悭吝、医二斋既为世腐利,其无德明也。孝斋既为报父母之恩,其有报本之善也。神斋者,为正神而斋,正也,德也!为佛、老等邪神而斋,邪也,恶也!

2、持斋善恶不在绝荤

“譬如民纳税于国主,忠也,善也!纳税于贼,非忠也,恶也!又譬如人子为父母之仇人而斋,不孝也,孽也!为父母而斋,孝也!善也!故持斋善恶,不在绝荤,特在其为所以然而已。假如刀斧本无善恶,用之以剿贼寇,善也;用之以弑君、父,恶也。持斋以敬佛、老等辈,乱也,何反以为善乎哉?

3、持斋为克邪欲

“天主生我而柔之,如赤子明知人民强弱不等矣。倘其弗论人之有力与否而命斋,非父母柔赤子之心也。于是我教虽有多圣长斋,只论教定公斋,每年不过数日。而此数日者,凡人有故,亦免其斋。如怀胎、乳孩、患病、行路等人。盖我斋非为伤身命,惟为克身欲所发之邪是也。”

二、论天主教持斋之功

中士曰:“贵教人虽持斋,特忌肉而弗忌鱼虾、鸡卵、酒、葱、蒜。如此斋诫,何苦功之有?”

1、持斋以克己自衰

余曰:“推之以味美而补养身,自然肉大过于诸食也。我绝肉味,是以克馋口之迷也;绝肉补养,是以削身强,而其欲自衰弱也。又我持大斋,每日惟一餐。依此,则我教之斋功亦甚苦矣,而旁门能有乎哉?

2、神不嫌食葱蒜之人

⑴神唯恶灵魂之罪

“若云葱蒜臭,而神恶之,此说非也。证之曰:“神既无形质,其所恶者非形质臭,惟恶神臭,乃我魂之罪也。岂其嫌食葱蒜之人也耶?

⑵神不嫌臊腥等臭

“又倘若神恶葱蒜,亦将恶毒、痢疾、臊腥等臭,及乞丐身污、衣敝。其弗恶此而恶彼,何也?

⑶古圣贤无不食葱蒜

“又凡古圣贤无不食葱蒜,而未见说神恶而废之。我因食葱蒜被神恶而废,厥神为谁?

⑷非神之恶不足虑

“佛、老等乎其人也,非神也。恶之、废之,我非以为虑也。”

三、论以肉赔肉之妄

中士曰:“食葱蒜犹可,只食肉者将以本身肉赔之,可不惊哉?可不诫哉?”

余曰:“以肉赔肉,此异端邪说,甚不协理证论。

1、人死尸朽无法赔之

姑立六端:一曰:凡人既死,尸朽化埃,其赔之肉何在?若其实赔,则无所朽而化埃也。

2、禽兽食人,不能相赔

“二曰:人者,灵尊也;禽兽者,愚贱也。凡人食禽兽肉必将赔,则凡禽兽食人肉更将赔。今禽兽不赔与人而人赔与禽兽,何重禽兽之愚贱,而轻人之灵尊也耶?

3、人赔其肉,无禽兽能收

“三曰:我将补还,谁将收乎?禽兽已被我宰而食,其不能收明也。既不能收,则我虽赔,不可谓还债也。

4、食肉甚多,不知赔与谁

“四曰,凡人一生吃肉有几百斤,其躯不过百斤。且诸肉不一类,至于鱼虾,更无算矣,将赔与谁乎?

5、圣贤之肉赔与禽兽之非

“五曰:先圣、先王、有德君子,无一不吃肉。然则亦无一不少禽兽之债,亦必需还取圣王、君子之肉而赔与禽兽。愚说甚矣!

6、佛老亦当赔禽兽皮毛

“六曰:佛、老等邪徒虽不吃肉,无不取毛皮之类,以为己用。依此则既欠肉而必赔,无不欠毛皮而亦必赔之。于理通否?”

第二十五节 娶妾

一、论娶妾不合理

1、娶妾有违天主之例

“娶妾,俗人以为合当。以理论之,非也。证之曰:“天主化成万有,生一男而特生一女为偶。人类未传,一男特配一女;今人类普天之下而一男配多妇,其理通否?

2、娶妾有失阴阳之道

“又阴阳之道在为对,若失对,是以失阴阳之道也。故日与月、天与地、冷与热皆为对,飞禽之类亦无不归依一隅之道。噫嘻!人之灵而矣,阴阳之要且以为可谬哉?昧哉!

3、以一妇配多男证娶妾之妄

“又一妇配多男,断然非贤妇也,何废阴阳之规模故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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