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说 - 第十节 论自治

作者: 梁启超2,695】字 目 录

能扫除一室,而欲廓清天下,吾知其无能为矣。”(此语适忘为谁氏之言,读者诸君如能记忆,望顺教我。—著者附识)虽似过刻之言,实则中正之论也。泰西通例,凡来复日必休息,每日八点钟始治事,十二点而小憩,一点复治事,四、五点而毕憩,举国上自君相官吏,下至贩夫屠卒,莫不皆然。作则举国皆作,息则举国皆息,是岂所谓如军队、如机器者耶?于文经纬整列曰理,条段错紊曰乱。诚以中西人之日用起居相比较,其一理一乱相去何如矣!毋曰薄物细故,夫岂知今日之泰西,其能整然秩然举立宪之美政者,皆自此来也。孟德斯鸠云:“法律者无终食之间而可离者也。凡人类文野之别,以其有法律无法律为差,于一国亦然,于一身亦然。”今吾中国四万万人,皆无法律之人也;群四万万无法律之人而能立国,吾未之前闻。然则岂待与西人相遇于硝云弹雨之中,而后知其胜败之数也?

一曰求一群之自治。国有宪法,国民之自治也;州郡乡市有议会,地方之自治也。凡善良之政体,未有不从自治来也。一人之自治其身,数人或十数人之自治其家,数百数千人之自治其乡其市,数万乃至数十万数百万数千万数万万人之自治其国,虽其自治之范围广狭不同,其精神则一也。一者何?一于法律而已。《管子》曰:“乡与朝争治。”又曰:“朝不合众,乡分治也,”西人言政者,谓莫要于国内小国。国内小国者,一省、一府、一州、一县、一乡、一市、一公司、一学校,莫不俨然具有一国之形。省、府、州、县、乡、市、公司、学校者,不过国家之缩图;而国家者,不过省、府、州、县、乡、市、公司、学校之放大影片也。故于其小焉者能自治,则大焉者举而措之矣。不然者,则不得不仰治于人。仰治于人,则人之抚我也听之,人之虐我也亦听之;同族之豪强者据而专也听之,异族之横暴者 而夺也亦听之。如是,则人之所以为人之具,其涂地矣。抑彼西人之所以得此者何也?曰有制裁,有秩序,有法律,以为自治之精神也。真能自治者,他人欲干涉焉而不可得;不能自治者,他人欲无干涉焉而亦不可得也,此其事固有丝毫不容假借者。我国民仰治于人,数千年矣,几以此为天赋之义务,而莫敢萌他想。曾亦思本身之乐利,岂旁观者所能代谋?而当今之时局,又岂散漫者可以收拾也?

抑今士大夫言民权、言自由、言平等、言立宪、言议会、言分治者,亦渐有其人矣,而吾民将来能享民权、自由、平等之福与否,能行立宪、议会、分治之制与否,一视其自治力之大小强弱定不定以为差。吾民乎!吾民乎!勿以此为细碎,勿以此为迂腐,勿徒以之责望诸团体,而先以之责望诸个人。吾试失举吾身而自治焉。试合身与身为一小群而自治焉,更合群与群为一大群而自治焉,更合大群与大群为更大之群而自治焉;则一完全高尚之自由国、平等国、独立国、自主国出焉矣。而不然者,则自乱而已矣。自治与自乱,事不两存,势不中立:二者必居一于是。惟我国民自讼之!惟我国民自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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