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朝典故 - 國朝典故卷之三十六 世宗實錄(穆宗實錄)二(明)不著撰人

作者: 鄧士龍 編輯40,313】字 目 录

,且王師烏用掩襲為也。」

嘉靖二十七年戊申春正月癸未, (「嘉靖二十七年戊申春正月癸未」,原脫「癸未」,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三三二嘉靖二十七年正月癸未條補。) 兵部尚書王以旂等上復套事宜。上曰:「今欲行此大事,一銑何足言?祇恐百官受無罪之殺。」夏言等不敢決,請上自斷。嚴嵩以「銑有好大喜功之心,而為窮兵黷武之舉。在廷諸臣皆以為不可,而該部和同附會上奏。」時上已疑言。言上疏自明,仍委吏、禮及都察院參看以聞。嵩復辯銑疏。

是時,上意且不測,而嵩攻言甚急。言復上書自明。上令錦衣衞逮銑至京問。已而參覆夏言,「輕信狂言,輒為贊奏,奉詔自陳,復不引罪。惟聖明裁其進退。」上曰:「削奪夏言餘官,令以尚書致仕。」

甲辰,兵部奏:「近有從虜中來者, (「近有從虜中來者」,原脫「者」,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三三二嘉靖二十七年正月甲辰條補。) 言虜酋俺答等踏冰渡河,與套虜聚謀,將寇延、寧,請嚴加防禦。」上曰:「寇虜聚謀深入,此曾銑擅開邊釁所致,其亟行總督王以旂謹備之。 (「其亟行總督王以旂謹備之」,「王以旂」原作「工以旅」,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三三二嘉靖二十七年正月甲辰條改。) 銑欺君誤國,其會同參看以聞,不許護黨。」

丙午,兵部右侍郎萬鎮等參奏曾銑擅開邊釁之罪。會仇鸞先被銑劾,亦上疏自理,因劾銑「先時虜入延安,殺死居民數萬,匿不以聞,而又剋取軍糧數萬。自知罪重,乃倡議復套,希冀非常之功,欲以自解。」上命兵科給事中申价往勘以聞。

三月癸巳, (「三月癸巳」,原作「二月癸巳」。按二月干支無癸巳,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三三四嘉靖二十七年三月癸巳條改。) 錦衣衞鞫上曾銑獄情。法司會擬銑罪,律無正條,宜比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斬。上欲擬所犯正律,于是擬以交結近侍官員律。詔可,乃斬于市。

銑有機略。初巡按遼東,會兵變,密捕首惡誅之,全遼大定,時論以為才。後巡撫山西,虜入太原,請檄還山東兵戍關西者內守臨清,為時所笑。比視西師,乃倡復套議,夏言力主持之,紛紛造舟車,括鉛鐵,蕭然煩費。上心亦危疑之,以訊嚴嵩。嵩與言不相能,因是以陷言,言遂得罪。是時,上怒銑甚,然實無殺言意也。會嵩授仇鸞意,令以復套事攻銑以賄言,竟以交結近侍律俱論死。鸞罪得釋,復厚賂嵩,兩人深相得。鸞益橫驁不法,以及于誅。銑既死,家無餘貲,妻子狼狽遠徙,天下聞而冤之。

按:夏言雖更張,然猶所持者正也。其所以主復套之議者,蓋以曾銑才幹足以堪之耳。曾不思嚴嵩之姦詭日夜攘臂,而仇鸞之納賄足以中其欲而動其心,蓋亦不智之甚矣。當是時,人劾嚴嵩者寵靈如故,而夏言則革餘官矣。令致仕矣,其所處何危疑也!而嚴嵩與仇鸞姦貪相濟,則內必有變,如之何其不料也?昔書生言:「權臣在內,未有大將立功于外者。」又言:「出師未捷身先死,常使英雄淚滿襟。」噫,待之亦甚慘刻矣!河套不可復,則當止之于先,而兵機未失,律猶當宥之于後,罷而流之亦已足矣,而顧擬以交結近侍之條,使張釋之、于定國為廷尉,忍不上諍乎?奈何令首輔、能臣一旦就戮而失天下心也?卒之虜酋無忌,而京師震驚。即有謀勇之士,其不鑒曾銑而甘敗亡者幾希。噫,使仇鸞終不伏辜,而嵩終不敗,其何以謝夏言!

四月丁未,逮大學士夏言至京,命法司擬罪。刑部尚書喻茂堅言:「據律宜在議能議貴之條。」上命「依律定擬以聞。」于是竟坐與銑交通律斬。

六月甲辰,贈故少師、大學士楊一清太保, (「贈故少師大學士楊一清太保」,原脫「太保」,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三三七嘉靖二十七年六月甲辰條補。) 謚文襄。

七月戊寅,夜,京師地震有聲。

辛巳,鄭王厚烷,疏「請上修德講學」,并進居敬、窮理、克己、存誠四箴及演連珠十首,以簡禮、怠政、飾非、惡諫、神仙、土木為規。上手批其疏曰:「爾探知宗室有謗訕者,故茲效尤。彼勤熨細物,一無賴子耳。爾真今時之西伯也,請欲為為之。」

戊戌,原任少傅、大學士許讚卒。

讚,靈寶人。前吏部尚書進之子,練習國家故典。在刑部,累上刑法議,析義甚精。性醇厚不伐。嘗以兩世典銓,大懼盈滿,每拜命不獲。已始就職,然柔遜無大臣節,居銓司依違權幸,至為司屬所制。末年頗以賄聞,隤其家聲云。卒,贈少師,謚文簡。

按:冢宰掌銓衡,屬官皆其所統也。使其正直者為之,則孰敢有不奉約束者。嘗攷王翱為吏部長,端毅清白,呼兵部尚書馬昂、吏部侍郎崔恭皆以名,而二人亦未嘗不起敬,蓋足以服其心也。乃世宗時,唐龍為屬官所誤,功名稍損。今許讚兩世接踵,正當振其家聲,而為屬官所制。推原其故,由龍以衰暮不事事,而讚以柔遜通賄賂故耳。然則關中之經略、刑部之法紀,反為所掩矣。吁,可惜哉!

八月癸丑,京師地震。

九月丙申,京師地震有聲。

庚子,給事中姜良翰奏:「今天下之患,在于吏治之不清、豪強之玩法、農夫之失業,而其原皆自風俗侈縱始。請申明禮制,以章示下民。凡飲食、宴會、服舍、輿馬、器用之類,悉差為等第,令不得踰越。然後塞兼并之源,嚴貪墨之戒,驅遊惰之民,復生養之業,庶太平可望也。然京師者,諸夏之本;貴戚者,士民之首。茲欲風教四訖,請自京師始。」上從之,詔都察院出榜禁約,仍通行在外,一體遵守。

十月癸卯,殺大學士夏言。

言,貴溪人。與嚴嵩同鄉,以聲勢相軋。言罷歸,嵩盡斥其黨。及復用,乃在嵩上,亦斥去嵩黨。然嵩柔佞心險,內啣之,而貌敬之益甚,言益以氣淩焉。及言因復河套事失上意,會有蜚語流禁中者,或曰亦嵩所播,或曰嵩以災異密疏,引漢誅翟方進故事, (「引漢誅翟方進故事」,原脫「進」,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三四一嘉靖二十七年十月癸卯條補。) 上意遂決。

十一月庚辰, (「十一月庚辰」,原作「十一月乙巳」。按是月干支無乙巳,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三四二嘉靖二十七年十一月庚辰條改。) 御史王世翹奏:「陛下御臨以來,召楊一清于致仕,拔王瓊于謫戍,後來德業聞望,為世仰重。藉使當年有過則棄,有善不錄,則二臣沉没終身,不得效尺寸于竹帛矣。今時事方殷,旦夕冀得真材,而使諸臣以小眚永棄,不得與前二臣同沾鴻造,深為可惜。伏乞敕下吏部,于一應閑住為民,擇其可用者,以次擢補;其有謫戍可原者,亦宜分別輕重,以廣朝廷宥過之仁。」疏入,報寢。

丙辰,金星晝見,十日而没。

十二月甲寅,少保、禮部尚書費寀卒。謚文通。

嘉靖二十八年己酉二月壬子,北虜入犯宣府滴水崖,把總江瀚、董暘禦之,戰死,全軍皆没。虜遂東犯永寧,關南大震。

癸丑,命遼東總兵李鳳鳴、神機營聽征總兵趙國忠鎮守宣府。

乙卯,大同總兵周尚文率精騎萬餘赴援,與虜遇于曹家莊,大戰敗之,虜遂東走。

丁巳,虜至永寧,周尚文遣兵追及之,斬其殿後騎虜,虜率眾由黃家黑峪北遯。

壬戌,給事中趙鉞言:「故禮部尚書費寀、總兵郤永,行履無聞,數經論列,不宜錫之以謚。」上以「謚法原有美惡,以示勸懲。今後所司定擬,務合公論。」

乙丑,先是,上欲今春東宮行冠讀禮,因問嚴嵩「可行與否?」嵩以「先期演習,然後行。」上從之。

三月壬午,先是正月間,大同偵虜酋俺答等糾眾將去,由舊路寇宣府。總督翁萬達以宣府總兵趙卿怯儒,恐不能當虜,乃疏請預調大同總兵周尚文代卿。至二月十一日,虜果以數萬騎犯滴水崖,指揮董暘俱戰死,虜遂南下,駐石河營,游騎分窺諸口。遊擊王鑰等遇虜,與戰卻之,士氣稍奮。虜移營南向,總兵周尚文提大同兵萬騎至,南路參將田琦率騎千餘來附,與虜遇于曹家莊,搏戰竟日,相持未決。次日,復殊死戰,斬酋首四,搴其旗,賊氣遂沮。會萬達督四路參將姜應熊等自懷來順風鼓噪,虜以為大兵至,遂結營東遯。宣府新任總兵趙國忠,聞警出關,又敗于大滹沱,遂與尚文等分道追賊,復擊敗之,虜狼狽夜遯。萬達以捷聞。上曰:「勞績可嘉。」尚文加太保,萬達陞兵部尚書。仍各賜銀幣、璽書獎勵。既而尚文疏言:「諸將士奮不顧身,三戰三捷,今臣獨膺陞賞,而陣亡及有功將士未沾恩賚,恐人心懈弛,願辭陞賞,推恩將士,以圖後效。」上以成命不允辭,命兵部亟議賞格以聞。

四月辛亥,給事中羅崇奎奏:「各省錢糧,皆左布政一人主之,不無專便之私。請自今查盤,必巡按親至,如巡按勢有不及,則同右布政監視。凡封鑰出入,必相關白。」

疏下都察院。左都屠僑議,以「自今布政司錢糧出納,不得以火耗、公用為名,額外多取。至于文移出納,必同僉押,御史則加意綜核之。其在南、北直隸巡按,均有稽察之責,皆依此法。」從之。

五月己卯, (「五月己卯」,原脫「五月」,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三四八嘉靖二十八年五月己卯條補。) 禮科給事中沈束為故總兵周尚文請卹典,言:「尚文為將,忠義自許。邇者虜騎深入,聞命疾趨,奮勇先登,多所殺獲,此一時奇功也,雖幸蒙聖恩褒之璽書,陞之官秩,然尚文有不泯之功,朝廷有未盡之賞。請贈以封爵,則熊羆之士抱腕自奮矣!」上覽疏大怒,曰:「周尚文連疏自伐功勞,不知何故?即死,束不行重劾,反肆欺市美。」令錦衣究問,坐奏不以實律,杖徒贖納。

六月壬戌, (「六月壬戌」,原脫「六月」,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三四九嘉靖二十八年六月壬戌條補。) 召大學士張治、學士李本、禮部尚書徐階入直無逸殿。

七月戊寅, (「七月戊寅」,原作「七月戊戌」。按是月干支無戊戌,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三五0嘉靖二十八年七月戊寅條改。) 南京吏科給事中李萬實奏陳考察四事:

一優異才。謂「方面守令有治行卓絕者,宜令部、院廉其政蹟,請下內閣撰賢能璽書頒給。其來朝者,仍賜衣、賜宴;在任者,行撫按官備物宴勞,以示嘉獎。」

一嚴汰黜。謂「考察貪酷者,止于罷黜;不及者,往往改選反得善地。且地方僻小,極于貴州,設有不及,何以處之?乞敕吏部,于貪酷官員,追奪誥敕,逮治贓罪;其不及者,照京官降職調用,以示懲創。」

一信禁令。謂「扼絕餽遺,令甲甚明。今外官加派小民者,宜行撫按重治;在京衙門潛通苞苴者,廠衞緝訪以聞。」

一杜倖門。謂「朝覲被黜者,不許奏辯。乞申明國憲,即時參奏,從重發遣。」

八月己亥,戶科給事中張秉壼以「邊供繁費,加以土木禱祀之役, (「加以土木禱祀之役」,「役」原作「後」,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三五一嘉靖二十八年八月己亥條改。) 月無虛日。帑藏匱竭,司農百計生財,甚至變賣寺田,收贖軍罪,猶不能給,乃遣部使者括逋賦。百姓嗷嗷,海內騷動。」

戶部覆議:「成化以前,各邊寧謐,百費省約,一歲出入,沛然有餘。今則不然。京、通倉糧歲入三百七十萬石,嘉靖十年以前,常有八、九年之積。十年以後,歲支加五百三十七萬石,抵今所儲僅餘四年。太倉銀庫歲入二百萬兩,先年所出大約一百三十三萬,常餘六十七萬。嘉靖八年以前,內庫積有四百餘萬,外庫積有一百餘萬。近歲大約所出三百四十七萬,視之歲入,常多一百四十七萬。及今不為之所,將不可措手足矣。且今生財之道既極,計惟節用。乞令兩京戶部并各衙門,將一年出納錢穀分為四目:一曰歲徵幾何;一曰歲收幾何;一曰歲支幾何;一曰歲儲幾何。務令簡明,進呈御覽,以為通融樽節之計。」得旨允行。

庚申,肅州邊外屬夷總牙日羔剌等,舊為土魯番所迫,款求內附,已安置于肅州城北威虜等地。于時未築城堡,番虜侵掠,乃相率環附肅城雜居。至是,監生李時暘疏言不便,恐貽內地患。詔守臣經略之。于是巡撫楊博檄副使楊儀、參將劉勳,修葺威虜營并金塔寺古城,添築白煙墩等城堡凡七, (「添築白煙墩等城堡凡七」,原脫「等」,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三五一嘉靖二十八年八月庚申條補。) 建墩臺一十有二,召諸番諭以利害,給以耕爨。諸番皆稽首奉令,總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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