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想 - 未讨论过的一个问题

作者: 邹韬奋2,379】字 目 录

陶又横砍她的颔颏咽喉右颈等处,并切断食气管。这种惨状,实在令人不忍回想!对爱人而忍下这样惨酷无比的毒手,“爱”字作何解释,像我这样的“俗物”,实在不懂。《时事新报》的记者天庐先生为着此事在该报上出了一个专号,主张“情杀减刑论”,他说“陶杀人的动机是为爱情而起,就这一点纯情的动机而论,就是预谋杀人而且残忍,也应该减罪判决”,他要想藉此“卸去你们冷酷无情法律的眼镜”,“创造个爱情的新社会来”。死刑之免除,原有多国实行,这是另一问题。我觉得爱人只应该爱,不应该杀,因爱她而要杀她,这种爱何用我们提倡?下毒手惨杀仇人,固是“冷酷无情”,下毒手惨杀爱人,便不算“冷酷无情”而算得仁爱多爱情吗?我也觉得不懂。

诚然,陶因疑刘之不再爱她而生妒,由妒而生恨,由恨之深而下此惨酷的毒手。讲到这点,我又要把所谓“双恋”的原则提出来.若仅有一方的单恋,绝对不应对对方有压迫的行为。陶刘原来两方发生恋爱,后来陶疑刘之移爱,即认为是确的,可见仅剩陶一方的单恋,对刘不应有压迫的行为,今不但压迫,竟加以惨杀!提倡惨杀爱人和“创造个爱情的新社会”有什么相干呢!

潘光旦先生对于这个案子曾做过好几篇文章。他是从变态心理学的观点上研究,他根据陶的律师在书面声述里说:“陶思瑾已自白杀人,惟云:当时见刘梦莹持刀向杀,可怕已极,如不加害,即为所害”,认为陶之杀刘,是由于“带着幻觉的被迫害的幻感”,以无为有。这就是说陶拿刀在手上预备杀刘,是由于觉得刘持刀向她杀(虽则刘在实际并没有这回事)。这却要由精神病学专家来鉴定一下,不然,拿刀杀人的人都可以推说先看见别人拿刀杀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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