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口,但却想尽方法,尽量拖延,这种反民主的办法在上面已略述梗概了。但是由于人民仍不满意于无限期的“预备”,不得不用有名无实的“民意机关”来搪塞,故于宣统元年(一九○九年)在各省成立所谓咨议局,其议员人数多者一百四十名,少者卅名,虽不像现在的省参议会还是由省政府会同省党部推举候选人,而居然出于选举,但所规定的选举资格却有些颇为奇特,除须年满二十五岁者外,尚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才得投票:(一)曾在本省地方办理学务,及其他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著有成绩者。(二)曾在中学堂及与中学同等或中学以上的学堂毕业得有文凭者。(三)有举贡生员以上之出身者。(四)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参革者。(五)在本省地方有五千元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六)凡非本省籍贯之男子,寄居本省满十年以上,而有一万元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
选举资格须有文凭,须科举出身,须做过官(而且要文七品,武五品),须要五千元或一万元的营业资本或不动产,已经使选举和一般人民脱离关系(被选者当有年龄卅岁的规定),此外还列举若干事项,曾违犯其中之一者,即丧失其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例如其中有这样笼统的事项如(一)“品行悖谬”,(二)“营业不正”,(三)“身家不清白”。又规定“不识文义”和“现充小学教员”的都须丧失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总之,真由人民选举的民意机关,最被统治者所畏惧,所以要指派,要加以极严酷的限制。
民意机关是否有名无实,要看它的选举法,同时也要看它的职权。当时咨议局的主要职权有六:(一)本省应兴应革之事,凡义务之增加,权利之存废,由其议决。(二)决定本省岁出岁入之预算决算,及税法公债。(三)修正单行之章程规则。(四)选举资政院之议员。(五)申覆资政院或督抚之咨议事件。这似乎颇为冠冕堂皇,但是且看下文!咨议局的议决案,要“呈候”督抚公布施行,对于官绅舞弊案,亦须“呈候查办”。“呈候”的结果如何,当然权在督抚。督抚对于咨议局的选举开会,都有监督之权,会期之中,得提出劝告,或令其停会,或奏请解散。总之依职权而论,所谓咨议局只是督抚的顾问机关,绝对说不上什么人民代表的民意机关。
宣统二年(一九一○年),清廷并成立所谓资政院于北京,其议员共二百人,由皇帝指派半数,其中充满了满蒙王公及昏庸官吏,还有半数由各省咨议局选出后还须经督抚“挑选”,一切由官家包办。资政院的主要职权为审查预算,改订法律,弹劾内阁等。其职权,民国成立卅年后的国民参政会还望尘莫及,但最后决定权仍在皇帝。(现在的国民参政会亦无最后决定权,一切决议,须由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准,否则虽决议无效。)
这些是卅年前的有名无实的“民意机关”,被用来搪塞民间的民主运动,所异者当时他们还不知道宣称民主政治早已实现,中国已“成为真正民主政治之国家,人民亦得享受民主政治之生活”!
人民所需要的是在组织及职权上都能够在实际上监督政治推进政治的真的民意机关,而不是仅仅作为一种点缀品而不能发生实效的有名无实的“民意机关”。所以在各省咨议局及资政院成立之后,民间仍不能满意,民主运动仍在继续发展着。结果是在一九一一年的双十那一天,革命派的民主运动的号炮一响,“恢复中华”,“建立民国”!
现在的时代当然和清末的时代不同了,最重要的是现在有了国父中山先生所遗留给我们的三民主义的宝贵遗教。他曾这样昭示我们:“必须先有民治,然后才能够真是民有,真是民享。”中山先生对于民主政治的重视,可以概见。他又说过:“今日我们主张民权,须要把民权放在人民掌握之中,凡事都该由人民作主的,所以现在的政治,又可叫做民主政治。”他并在所著的《中国革命史》中说过:“中国非民主不可”。于此可见中山先生所深切盼望实现的中华民国,绝对不是充满法西斯作风的中国,而是“非民主不可”的中国,“要把民权放在人民掌握之中”的中国。
但是我们怎样才能在实际上办到“把民权放在人民掌握之中”,而不仅仅是永远“放在国父遗教之中”呢?这是当前中国政治上的一个最严重的问题。只是捧着国父的遗教,口中念念有词,这是不能视为早已实现了民主政治的,要实现民主政治,必须把国父的遗教切切实实地实行起来。
辛亥以后的三十年中的中国,不能说没有相当的进步,尤其是在三民主义深入人心的今日,国民对于民主政治的信念更较前深刻而普遍,因此更非在事实上实现,不足以满足全国人民的期望。(被检一百二十一个字)
展望双十,回忆历史,殊令人枨触万端,不胜感慨!我们所热切希望的是后之视今,有以异乎今之视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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