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权利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是民主政治是否已经实现的证据;民主权利所能得到的切实保障的程度,是民主政治得以实现的程度之最正确的指针。所以主张民主政治者,最重视民主权利。中国国民革命伟大导师中山先生是主张民主政治最力的人,他对于民主权利也极为重视,他曾经对于民国的约法(系指民国初年的临时约法,不是指训政约法),没有具体规定民权,表示很大的不满,他说:“我们民国的约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民权。在南京订出来的民国约法里头,只有‘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那一条,是兄弟所主张的,其余都不是兄弟的意思,兄弟不负那个责任。”(《五权宪法》讲演)他在民国十二年一月一日国民党宣言中曾郑重指出:“确定人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权”;又在国民党政纲的对内政策中郑重指出:“确定人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权”;这都是手创民国的中山先生所留给我们有关民主权利的宝贵遗教。
但是有些人一听到民主权利中的言论出版自由便只会想到汪逆精卫的《中华日报》!一听到民主权利中的集会结社自由,便只会想到敌人办的什么“大民会”“新民会”乃至“汉奸汪亢虎的一人党”!他们骂真正主张民主政治者为“遮蔽不了其汉奸的正体”,他们自己一脑子装满着汪逆汉奸的伪民主意识,好像只有汪逆汉奸的伪民主,才是他们所奉为唯一模范的“民主”,企图藉此来破坏真正的民主权利,这才是“遮蔽不了其汉奸的正体”!
但是我们所要研究的民主权利,不是属于这些人所心折的汪逆汉奸的伪民主的范畴,而是根据中山先生遗教的民主权利;就目前说,指的是《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及《抗战建国纲领》中所规定的民主权利,就将来说,指的是由国民公意决定的更完善的宪法中所规定的民主权利:这是应该明白指出的第一点。
未来的更完善的宪法,此时尚未产生,我们目前所仅有的根据只是《训政约法》及《抗建纲领》,但这只是就实际的现状说,而不是表示已经满意于《训政约法》及《抗建纲领》。中国应该在继续进步的途程上进展着,中国的政治也应该在继续进步的大道上向前迈进,《训政约法》及《抗建纲领》的内容都够不上宪政,我们当然不能故步自封,认为已经满足,否则第一届国民参政会第四次大会便用不着提出要求实施宪政的议案,而蒋委员长也不必在参政会中公开宣言:“训政工作不仅在训政时要积极进行,而宪政也不一定要训政完全结束之日才开始,这是从总理遗教的精神中间大家都能体会得出来的。”(这是针对某些人硬说必须训政下去,此时还不配实施宪政的。准党报上主张还须训二十年,党报上甚至主张实施宪政要等地方自治五十年成功之后,请他们勿忘蒋委员长这几句话)这是应该明白指出的第二点。
但是在另一方面,在更完善的宪法尚未产生以前,我们对于目前仅有的根据——《训政约法》与《抗建纲领》——必须努力求其兑现,必须求其切实执行。中山先生对于民国初年的《临时约法》表示不满,已如上述,但他后来奋起护法,却这样公告于全国:“余(中山先生自称)为民国前途计,一方面甚望有更进步适宜之宪法,以代《临时约法》,一方面则务须拥护《临时约法》之尊严,俾国本不因以动摇。”我们现在要求切实保障《训政约法》与《抗建纲领》中所规定的民主权利,也是本着中山先生的这种遗教的精神。
这里所要研究的民主权利的内容,就是指《训政约法》与《抗建纲领》中所规定的。
根据《训政约法》所规定的民主权利,有几项值得我们的特别注意。首先是人民的身体目由在法律上须有切实的保障,非依法律不得逮捕囚禁乃至惩罚处死。法西斯独裁国家所惯行的秘密拘捕(另一好听的名称叫做“失踪”),不经公开审问、不许本人依法公开辩护即秘密处死或惩罚的行为,都在严禁之列。《训政约法》关于这方面有几条明文规定,尤其重要的是第八条:“人民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同条并有下述的说明:“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其执行逮捕或拘禁之机关,至迟应于二十四小时内送审判机关审问,本人或他人并得依法请求于二十四小时内提审。”(法官须有独立的地位与精神,当然也很关重要,此处姑不详论。)这种关于人民身体自由的合法保障,在民主政治的实现中占着很重要的位置,因为这是最基本的民主权利。曾经参加《五五宪草》起草的立法委员吴经熊、黄公觉二先生在他们所著的《中国制宪史》一书中,也曾经论及这一点,并引证伍朝枢先生致孙哲生先生论北洋军阀蹂躏人民一信中语,至今看来,还是充满着沈痛的意义:“军阀专横,官吏恣肆,对于人民身体自由任意蹂躏,往往无故加以拘禁。拘时固不经法定手续,拘后则审讯无期,又不开释,致令久禁囹圄,呼吁无门。即有亲友营救,除请托及贿赂外,更无途径可寻。其结果有不宣布理由而遵行释放者,甚至擅处私刑者,似此黑暗情状,计惟有吾国历史所谓乱世及欧洲中古时代始有之。”这种“黑暗情状”便是民主政治的大敌,便是摧残民主权利的魔鬼!欧洲人民百年来所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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