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文献丛刊046 台湾番事物产与商务 - 臺灣番事物產與商務

作者:【暂缺】 【33,126】字 目 录

想兒押

在見臺灣南埠總稅務司意勒安打們押

翻譯官畢克淋押』

此示寫好,即付與多克察,某亦留一稿底。

某隨送紅羽毛一百八十碼、小手槍一柄、不合用單門鳥槍一柄、鋼槍一桿。以上諸物,皆系廈門宅兒並兒梨兩行商所送。又牙鑲千里鏡連匣一具,是意勒安打們所送。某某答云:『此節勿慮』。伊又問云:『此後更有友愛情事須新添否』?某答云:『現在實無;但初次相見,時日無多,尚望得閒時再細談從前事情,庶不負火山與汝相遇一遭』。伊又云:『船必認旂以後,不論大小式樣,只認紅旂便是耳;但我仍不欲有破船情事,致難民拿出此旂』等語。若照此語,則船有失事時,伊肯來救,和好之事,更屬實心。伊又云:『如船上要用壓載及淡水,務須小心,皆應將紅旗展拂,待岸上亦有此旗相應,乃可上岸』。伊又指引有兩處地名為船中尋覓好水之處。伊又云:『彼地土音呼水為「利哩庵」,呼石為「測赤萊」,肚饑為「麥措糧」,冷為「日里歷凱」,兄弟為「喀喀」,頭人為「麥里森絲兒」』。又伊意決不準一人上岸,到彼部族及打獵地方,因又云:『我輩一幫人,見汝等甚奇甚喜,若汝仍於此地自來自去,是使爭端復啟,禍勢蔓延也。

頭人之兄弟甚通漢語,據云:若欲定約,託某將約內規條寫出,使各族並難民有不知誤犯者,閱此最為有用。某彼時心中頗為駭異,仍即刻依據寫出一示。此示若當文書,原不中用,惟貼於迆南各埠頭,使各國到此者,皆知遵約,不啟釁端,未必無益。示云:

『郎嬌之南十八族,並迆東一帶之山若海,統包海澳在內,其地總名為臺灣南澳。澳之土官頭目多克察,因臺灣有美國三枝桅之船,船名呼路兒,其水手被庫臘人所害,今特請某出示,某名讓禮、姓李想兒,現作美國領事,料理臺灣並廈門通商事務,特發此一紙告示,為我們與多克察同記著一千八百六十七年事情。現今花旗國家亦樂準照此舉行,即駐札北京通商大臣亦當允準。今將所約各款列左:

一、多克察所轄十八族,無論何族,皆當善遇西國難民;而難民未上岸之先,亦須先掛紅旗為號,即欲用石為載、或需淡水及船中尚有應需各物,皆當令水手在岸邊先展紅旗,待岸上有旗接應,方可進前。至所向地方,亦當依彼人指引。

一、船中人不準到各部族居住之鄉村,及其射獵所到之山嶺,只許在「抽啞梭竿」地方行走。此地系東南第一川,在南澳東南角之北。又許到「吐拚勒」地方。此地在呼路兒水手受害之磐石西邊,此處值東北風時,水泉最好。除此兩處外,凡有由別處上岸者,皆是自蹈危機。爾等勿恃國家成約,謂可護庇,反受土人之累。緣以外地方,不在約內,倘被土人欺陵,彼地不擔干系也。

讓禮李想兒押

在見臺灣南埠總稅務司意勒安打們押

翻譯官畢克淋押』

此示寫好,即付與多克察,某亦留一稿底。

某隨送紅羽毛一百八十碼、小手槍一柄、不合用單門鳥槍一柄、鋼槍一桿。以上諸物,皆系廈門宅兒並兒梨兩行商所送。又牙鑲千里鏡連匣一具,是意勒安打們所送。某所送者,珠數串、戒指及腳鐲數枚、並火酒一匣。

某有一好槍,名鶯呼哩,特送與盡心辦事之鄉導,渠是「賒釐務」著名之人,系劉鎮臺轄內營兵親戚;此營即因保護本縣防備土人而設。

多克察本意,原不料我們如此禮待,甚為感激。因云:『君等用許多禮物,若是結我歡心,則我們諸語已許在先,可不必費;若用以結我為友,留作紀念,則我受了甚為歡感』。某答云:『此語甚是。但外面虛言結好,眾人皆能,誰能識我之心乎』?語畢,多克察先自退出。嗣後寂然甚靜。旋見一老婦出行教門之禮,其貌甚敬;手執一盃,滿貯清水,環走上下,口念咒語,語音甚速;念畢,乃將水灑地。厥後老婦退出,乃設席於老婦行禮時所環走之內,每席各安於每人面前,惟頭目多克察另設於別室。約一點鐘,終席。所設者飯、水及豬肉三品。

某帶有火酒甚多,雖為彼地土人所喜,然每飲不多。迨席散後,仍復肅靜,卻似黎明初起時氣象。

散席已及三點鐘,本意欲再與盤桓,略習些某所願聞之事,如教門風俗及部族政事等件,但察看各族中似有恐畏我們形狀,若無要事,不便久坐,蓋彼地人見我輩挨延不去,或妄揣我輩有伺察情形、窺探路徑之心,倘或因此生疑,則彼地恐畏之情,未能脫化,恐貽禍後來不淺,是以不敢挨延,即與多克察說過回臺路遠,當即趕緊起身。彼亦無語牽留。因作別,遂行。隨即紮束帳房、收拾行李,不及十五分鐘,即行。行時,土人向兩旁開砲,以示親愛之意,除此並無送別禮貌,此全島風俗皆然也。

回時暫住火山,此地即十六個月之前與多克察初次相會地方。細心察看相會處,在石坡之旁,石甚崎嶇,此皆因火山融出之粉石、海底所結之蟲石、兩石漸長,互相觸抵,兼以山石時有隤壞,更加摧擊,故多齟齬不平也(海底蟲石,謂海波所結,意亦如蠣房之類)。

日未落時,某即到「古丹」地方,地系迫樸人分族遷居之所,因與其頭人矮三閒談。

迫樸為平原土人,與山內土人「克釐士」風俗各異。從前迫樸一族即能忍耐勞苦,善待外人。計一千七百年內,此地轄於荷蘭時,綿延至今,仍是茂盛。前一千六百七十五年,荷蘭作史者,已詳論此族風俗,今引列於左。

其書云:『此地百姓皆甚友愛,性情最好。自來接待我們荷蘭人,卻盡禮貌,並無糟蹋偷竊情事。相與亦極誠實,不似印度土人也。至詭詐之事,有雖死不為者。

此地人皆習耕種,產米極多。其耕種法,不論田業之多寡,但計全家歲需若干,即種若干。性頗懶惰,田地皆推與婦女為之。收成時亦系婦女刈穫,貯藏室內,夤夜用火烘之,明早即乾。隨經篩淨以後,計本日所需糧米,每早舂揄供給;逐日逐年,皆是如此舉行。米之外,又有二、三種谷食,可當麵包,遇缺乏時亦用以代糧。果品除外來者,土產有姜、蔗、西瓜等件。

西國有一種葡萄酒,彼地並未之見。彼所釀酒,其酒味酒性亦弗亞於大呂宋、日耳曼諸國酒,亦以婦女釀之。

婦女閒時,皆往海旁釣蟹、鑿蠣,緣谷食外,以此為食中佳品也。

其城若鄉,並皆寬敞,以竹為之』。

以上書中所說,今因漢人遷住於此,漸迫土人退後,故釣魚之事,及今已廢。餘計迫樸一族,所有治生事業,皆與二百年前無異,惟廢漁耳。

其所操另有土音。因與漢人時相往來,學習甚熟,故所說漢語甚好。服飾亦漸變於前。

居民所奉,依漢人供天后神像,並其下甲人素祀之偶像。某不能知其禮儀政事備細。惟受人欺陵,即起相仇,仍是從前習氣。

此輩及山內土人,除將仇人頭骨寶藏外,餘皆視為不甚貴重之物。

據「荷蘭」書中又云:『此土人頗習雕琢、繪畫,用以飾屋』。然某所歷,皆未之見;惟竹煙袋頗有雕繪,兼用銅、錫鑲之,然皆漢人所為,且式樣亦粗。若輩所謂機巧者,惟有織布一事,亦系婦人所為。有一種布,甚佳且韌。其布或績麻所為,或用一種柔韌之樹皮為之。

其人能知銀錢價值,不似山內各族,然卻不貪心。某曾試之。有一次某送與頭人矮三以渠所中意之英國紅布做成各種物件並玉器少許,渠亦報某以鹿脯並鮮肉強某收領。

由彼地起身,不過數點鐘,即到「賒釐務」地方。到時,值十點鐘,頗覺饑餓辛苦,急欲回到打狗。

未下船之先,先到赤嵌地方,此城在地圖統名為郎嬌,惟此地尚在郎嬌之北,計有福建人二千灶,皆以販運柴炭、鹿角、生鹿、獺、豹、野貓皮、水牛、牛革為生。

有一小屋在此地之西,系為瞭望海賊及內地土人而設;因華人初到時曾與土人交戰,故須預防也。

次日風順,即行開船,經過鳳港,此地為鄭成功夫人墳墓所在。鄭成功系中國將官,曾為海賊,於一千六百六十二年戰敗荷蘭攻取臺灣者。

此鄉米最著名,但所產僅足自給。

「帖九辨」一大族,所居近於山傍,聞此地可出壯丁千人。

赤嵌居民,多以販柴為業。其柴與本地土人克釐士交易,用鳥槍、火藥、砲子並布匹所做各物件與之兌換。

某在「板寮」一日,欲到山內不果,因彼地居民逐處皆設法攔阻也。隨即起身到北邊。

板寮是一座小城,約有二千灶。城在海澳之首,有一座山嶺環屏其東,恰障住沿海東風。

某所見岸邊居民,下等者皆以撲魚為生。有一種煙草,得之土人者,最佳;布疋一種,亦佳,系由土人販出轉售;餘尚有米穀、鹿角、牛革及各種皮毛、火柴,些須皆運往府城脫銷。

時值風勢不順,離中港數里,即行上岸。其地有鴉片、洋貨,運往府城者,在此漏稅。

次早為三月初五日,七點鐘平安回到打狗口。

●論臺灣漢番來歷

此事所最關涉者,須先查明彼島土人風俗,並中國與本國從前所有在臺通商原約。某今略就所見聞者,開列於左。

據臺人云:島內土人,中國並未嘗在彼設官管束,不算是服屬中國地方;眾人皆可遷住,若土官允準,則樟腦之事即可舉行,某思此議大錯。

臺灣地方,本非中國命名。於一千四百三十年時,方有中國人到此。自是至今,而全臺所有地方,中國仍未周知。

現在看臺灣山勢巉巖,彼地土人,尚不忘從前倭寇事情。因倭人於一千五百八十五年以前,與中國未經構釁,駛船東來·曾到此「冰碻」海關地方。聞彼時曾與通商,但不知為何年之事。故所有交戰得勝及調停定約等事,傳聞各有異辭。

鄭成功於一千六百六十二年逐荷蘭人離去一呢能爹啞」砲臺及包肯一小城,遂據住臺灣西岸之中。彼時議有一節,甚為得力;餘所遞降書十八條,不過議準荷蘭所頓各埠貨物,許其攜歸,其實仍多失落也。

●論臺南包肯小城地近臺灣府

自一千六百八十三年,中國人陸續遷居此島,皆由鄭成功得勝佔據而起。至今日遷居益多,土人益退入內山。故迆西一帶平壤,至海岸止,皆被中國佔據。南北皆直佔至山嶺為界。

●論臺北治丹、羅蚶山界

更有「治丹」、「羅蚶」兩山(原注:在麥桑禿古及艋舺埠頭)及艋舺之「荷威」,並南港江復有近「奎隆」之產煤各山,並其最膏腴之西南村落凡為奎隆江所環繞者。

又東城外諸山地,直到「索圩」海關止(原注:即所謂噶嗎蘭廳也),皆經佔據;其深並進至內地山腳為界,至此乃不可進矣。蓋再進則土人凶猛,多與仇敵,至今猶然,不能逐之再退也。茲特於地圖內劃一線為界,注明中國界限,此界外人亦失望,無從設法再逐矣。

●論生番種類及風土、人情、互市等事

據云:有一大隊下甲人,起初是廣東人,最勤;最可憐者,被本地逐出,遷居於此,多住於能知禮貌之土人地方,與閩人之氾海者雜住,自北至南,隨在多有,未久即熟於土語。今多為土人所藉以收買鳥槍、火藥、砲子及中西各種衣服、銅錫物飾、食鹽等件,復代販土人之鹿角、乾肉、熊豹等皮、姜、黃梨果、麻布、樟腦等件,兩相兌換。物件既多,獲利亦廣。得此一番貿易,兩邊並受其利。

近日更通婚娶,故所得土人之山地益多;藉此基業,因以致富。財源既裕,用以販運,故樟腦一項,必須讓此等人為之。

某於舊年四、五月間,於此等人家曾到數處。有一家住在烏蘭東邊山腳。計其田地甚廣,所種番薯、煙葉、糖蔗等件,極多極盛;樟爐亦最多,都已起制。

其餘下甲人,雖亦剃髮打辮,與中國裝束相似,皆不知中國規矩。緣此輩皆視廣東諸族為主人,第聽其主調度也。彼人皆納稅於土官。緣起初所得之地,皆由土官給憑也。彼人皆屯貨於下甲城內,然後轉運到最近埠頭,售賣好價。

看各處土人情景,雖屬土官管內,並未有主僕之分,仍憑己意行為;故土官法律之施於彼地者,自始至終,皆先細心講解,以通其情。其實政令所及,尚屬有限,大抵亦聽其所自為耳。且彼地生性桀驁,斷難受約也。

又有一種土人,各轄各族,並不受土官節制者。其居住射獵之地,各據一方,不通往來。亦頗知選擇獵地,隨時遷移,以此為生,與中國人之在平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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