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漁資生,亦頗相類。時將田地出租,或賣與中國人,皆自立主意,隨時可行。賣時,將伊之憑據原單統付買主。至所有家產各憑據,並不與海關及外人關涉,且不為外人所詒也。若使將山樹盡砍,變為田地,或開鑿大石,及挖掘地內,取其所產,皆可任意為之。中國人於此等皆有例禁,彼地皆無主,任人為之。彼人亦知開礦,亦許他人於界內開礦;亦知起屋,屋制全不遵中國例禁,無拘無束,自視甚樂也。蓋彼之所行,自合彼地律法,及交界之土人律法,惟不合中國律法耳。緣不歸中國管轄也。惟田地交易一節,中國人可以與議,因買時須在所轄之官府加印也。即貨物售買者,皆有買單為憑,亦當加印。加印一節,不過列官府銜頭,載明準買耳。
百年前,曾有一作書人,曾論迫樸一族云:此種人,自中國觀之,概指為愚頑之類。其實有一種真智慧,且勝於西國之格致士也。即現今中國人,亦謂此土人除與通事時有爭執外,餘〔無〕欺騙、偷竊、口角、詞訟之事,人皆互相親愛,極其公道。若有人以物持贈,皆不自用,即轉贈素所幫助之人。
前歸荷蘭管轄時,似其地已有奉教者,故現在彼地人多通於荷蘭之語言文字。以荷蘭書籍問之,尚能檢出舊書之零頁,且不肯崇奉各神,最惡聞鬼神之事,故自己亦不立教,亦不誦經。
荷蘭人說此事甚詳。一千六百七十五年間,荷蘭史官曾記彼地風俗云:土人性情最好,亦最友愛,待荷蘭人亦好,並無偷竊及害人情事,結交亦甚信實。當荷蘭在彼時,彼人亦知以西字自寫所言等語。某看此語是實。據荷蘭書籍及前手文憑中曾說:迫樸一族,在「白沙」地方(原住:在打狗口之東二十八洋里)有舊文憑一紙,系彼地土人所寫者。此紙於舊年二月間府城某先生曾寄來與某閱過。
或云:有一種土人,甚為下等。此語系近於「索淤」土人所說。其人住居,近在「索淤」海關之東北岸「板崎」地方(原注:板崎系打狗口南邊一小城)。據云自己是「宅確落」子孫,於一千六、七百年間與荷蘭、呂宋人同來此島,逐去土人,佔住田地,乃擄此土人為奴。其人面貌甚黑,性凶而毒,卻與「麥里那」相似。即荷蘭人所論內土各族許多好處,迨論到此族土人,亦無可說。
●論番漢爭鬥事
彰化迆西之一帶山腳,中國人前所未到者,近日亦有文憑來往爭議其事,曾撥隊伍到彼,與土人交戰,因欲據其產樟之山也。此輩冒險邀利之人,於交戰事甚樂為之,且決必勝,復籌備一項賞錢為傷亡恤養之費。無如前進甚緩,而內地產樟既多,利仍歸於下甲之廣東人也。
內地各族,與下甲及迫樸之平壤土人,曾經合議,欲於此島設立主意人,自掌大權,勿受他人驅使。詢之眾議亦然。但據中國人之意,謂倘依此議,彼人誠為願意,但土人地方,應歸中國管轄,不特他國不得干預,即土人亦不能自主也。此卻似從前花旗國人欲轄亞墨利加土人、英國之欲轄阿西亞呢亞及新西蘭土人也。
●論中外立約通商利弊
使中國與西國立約時不準於臺灣通商,西國人亦不敢以中國官員業經收稅,遂任意到此貿易,蓋西人原無不循理念頭,想抗拒中國官員·不令於所轄地方自據樟腦之利也。嗣後得以自便者,亦系中國皇帝格外加恩,準換前約,許西國通融辦理。故從前中國官員勒令西商於各埠採辦樟腦,只許與官商一家交易(原注:此商名杭,或呼為庫杭,曾領官府執照者),此法實為窒礙。嗣於英國換約時,即除此弊。今開列原約於左。
一千八百四十二年第二十二條和約有云:中國皇帝準西國商家於約內埠頭通商,無論何項人民,悉聽西商擇便貿易等語。是臺地亦在約內。故從前官員勒西商專與官商交易,今照和議所載,則前議不足為憑也。若使中國與西國立約之時,將各處土人情形細載約內,亦天下之大利益也。蓋既載約內,則各國可到彼地,亦與在下甲通商一樣,既可令中國之工藝增獲厚利,亦可以漸化土人使之馴服。且彼處土人,不特據某之意見謂為易化,即從前久駐此處與之來往者,亦同此論也。今可預料,樟腦之事,中國官員異日必有一番翻約。現我國須從頭徹尾通行算過,目下先與定約,方保長久。
●論前劉鎮臺曾遣人至生番請其會辦事情
當一千八百六十七年,在赤嵌地方,劉鎮臺曾遣人到多克察處,請其會辦番漢不協事情。彼不肯來,命其兩女同到,兼有桀驁不馴之文書,囑其女與中國官員說云:臺地百姓俱多失信,此次所議亦難準信;方今爭戰難息,卻似兩個人共引一索也(此系彼地俗語,謂事勢牽引方長也)。此兩女所以放膽前來者,恃翻譯官畢客淋為之擁護也。見鎮臺時並不肯跪,致語既畢,即行退去,視鎮臺蔑如也。
●論臺南降叛等處
臺城之南,有城堡十二座,本屬中國所轄,現今只存九座,餘三城前經叛去,合於東海島諸族。然自同治以來,又有許多城堡新入版圖者,願以後積漸降服也。
●論臺南郎嬌城外設立砲臺
現中國官員意欲奏請於郎嬌城外「拖首板」地方設立砲臺,依西國前已故提督率卑魯及前任史官原議之意。舊年五月,偉廉先生有信,催某與官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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