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康熙(1662—1722年)中叶到雍正(1723—1735年)、乾隆(1736—1795年)年间,经济逐渐恢复,社会日趋稳定,各种社会矛盾相对的缓和,清朝的统治更加巩固。
清朝初年,中央官制如内阁、六部、都察院、大理寺等都仿自明代,组成这些机构的官员虽由满汉分置,但掌握实权的都是满官,汉官备员而已。清制,除内阁外,别设议政王大臣会议,亦称“国议”。议政王大臣会议由满洲贵族组成,汉人不得参预,其权力超出内阁、六部之上,凡军国大事,都由诸王大臣签议。康熙时,满洲大臣鳌拜、明珠相继擅政,各旗主也十分跋扈,这些人最后虽受到康熙的制裁,但议政王大臣会议的制度却没有废除。另一方面,康熙又在宫内设南书房,拣择较有才华的词臣,让他们拟进谕旨,汉官的地位也比过去提高了。
雍正七年(1729年),清朝政府在北京设立了军机处。军机处设军机大臣和军机章京,由皇帝选派亲信的满洲大臣和汉族大臣共同组成,最初是因用兵准部而设的一个暂时的军事行政组织,以后即成为处理全国军政大事的常设的核心机构。但这个核心机构“只供传述缮撰,而不能稍有赞画于其间” ,军机处的裁决权完全出自皇帝。皇帝的“上谕”有两类,一类“明发上谕”,交内阁发抄,是宣示天下的谕旨;一类是“廷寄上谕”,事涉机密,由军机处直接传达给地方的督抚。从此以后,“国议”已成空名,满洲贵族的势力有一定削弱 ,汉族大臣在名义上也可以参预机务。军机处的设立是清朝在中央官制方面的重大变革,主要是加强了皇帝的权力。
明朝重任六科给事中和监察御史,叫做“言官”,言官得上书言事,评论朝政。雍正时,以六科给事中改隶都察院,给事中的权力大为削弱。清朝又在康熙初年废除了巡按御史的制度,事权尽归地方的总督或巡抚。
清朝政府裁撤了宦官二十四衙门,以其事隶属内务府 。大臣所上章奏都由皇帝亲自审阅,不再委任宦官 ,明代司礼监专政之弊,至是革除。
清初地方官制也沿袭于明代,但是行省一级的官吏除去布政使、按察使、学政外,还设有总督或巡抚。明朝的督抚主要负责军政,而且大多因事而设,事毕即调任他处。清朝每一省、二省或三省设总督一人,如四川总督、陕甘总督、两江总督,又于每省设巡抚一人,如山西巡抚、山东巡抚。有的设巡抚无总督,有的设总督兼巡抚。巡抚是总揽一省军政、民政的最高官职。总督比巡抚事权更重,但以负责军政为主,兼管民政,对所属地区的人民进行管理。无论巡抚或总督都是皇帝的心腹,事无大小,遇疑难即呈奏皇帝,听候皇帝的指示。雍正时,河南总督田文镜、浙江总督李卫、云贵总督鄂尔泰都是雍正的心腹,李卫、田文镜严厉整饬吏治,鄂尔泰施行改土归流,他们在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方面也有一定的建树。清朝的督抚也是满汉分授。康熙时,汉人任督抚的“十无二三”,乾隆初,巡抚满汉各半,总督无一是汉人 ,但是知府以下的官吏则多由汉人充任。
清朝政府在边疆地区采取了与内地不同的管理办法。首先在北京设置了一个专门管理少数民族政务的机构,叫做“理藩院”。理藩院的设置最初是为了处理蒙古事务,随着清朝对西北、西南各地区统治的进一步加强,理藩院管理的范围也逐步扩大到蒙古以外的新疆、青海、西藏、四川各少数民族地区,这些地区的行政,如铨选、诉讼、土田、游牧、射猎、封爵、贡纳、邮站、翻译等都归其统领。理藩院的官吏分由满人和蒙古人担任,汉人不得参加 。清朝政府在蒙古、新疆等地设立将军掌边疆军政,又设大臣如参赞大臣、办事大臣,在西藏设驻藏大臣,他们与理藩院并无隶属关系,而是由皇帝特派,和督抚一样,直接听从皇帝的指挥。在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行政机构中,具体处理政务的都是各族的上层统治者,如维族地区的大小“伯克”,蒙古族地区的大小“扎萨克”(盟长、旗长),藏族地区“噶厦”的官员和大小喇嘛,但是遇有大事都要与中央派来的将军和大臣共同商议,官职也要由理藩院任命。理藩院的设置和将军、大臣直接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标志着中央与少数民族地区政治隶属关系的加强,说明了清朝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已经深入到边区了。至于对满族留居人数较多的东北地区,则由满洲将军治理。清朝在盛京、吉林、黑龙江各设将军一人,总管该地的军政和民政。
满族贵族在人关前虽已初步建立了一些以加强皇权为中心的制度,但是满洲的八旗旗主们还保存有极浓厚的氏族的传统势力,旗主在他所属的旗内的地位像君主一样,皇帝的命令必须通过旗主才能对各旗发生效力。人关以后,八旗中的上三旗(镶黄、正黄、正白)已直接受皇帝的指挥,但下五旗仍由满洲贵族统领,奉旗主为君的传统关系并未改变。旗主广占土地,奴役满洲旗丁或佃农耕作,在政治上参加议政王大臣会议,限制君权,极为跋扈。康熙晚年,派皇子出办旗务,其目的是要加强对各旗的控制,但是这些皇子都倚仗各旗的势力,展开了争夺皇位的斗争。
康熙共有35子,除立次子胤礽为皇太子外,还有一部分人封亲王。他们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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