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三传详释 - 12、【继室与媵妾】

作者: 熊逸12,561】字 目 录

为媵"则非。因为簠铭"孟姜"与"秦嬴"并列,并无嫡媵之分。如分嫡媵,势必二女同适一国,其对女子的称谓当是在女子本姓前冠以所适国之国名,而不称女子本国本姓。可是"秦嬴"明显是本国本姓,与媵器中家长对出嫁女子的称谓不合。

(Ⅱ)蔡锋:《春秋时期贵族社会生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191-203页。

(Ⅲ)详见[清]汪中《述学·释三九》,刘师培:《古书疑义举例补·虚数不可实指之例》。

(Ⅳ)[汉]何休/解诂,[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必以侄娣从之者,欲使一人有子,二人喜也。所以防嫉妒,令重继嗣也。因以备尊尊、亲亲也。[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注疏》:《释例》曰"……参骨肉至亲,所以息阴讼。阴讼息,所以广继嗣",是其义也。

(Ⅴ)陈筱芳:《春秋婚姻礼俗与社社会伦理》(巴蜀书社2000年第1版),第31页。

(Ⅵ)详见:陈筱芳《春秋婚姻礼俗与社会伦理》第2章。

理论上说,元妃主治内务,是所有姨太太们的最高领袖。那么,万一元妃死了,姨太太们就陷入了群姨无首的境地,所以必须要有接班人才行。一般来说,这个接班人既非老公指定,也非民主推选,而是论资排辈。虽然论资排辈历来都不被认为是一种好政策,但它至少是一种最稳定、最少麻烦的政策。古人很早就把保持稳定看作头等大事了。

现在鲁国的情况是:元妃孟子死了,于是,姨太太中身份最高的声子便作了孟子的接班人。--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接班人仅仅接下了元妃的岗位职责,却不能接下元妃的名份,所以杜预用的词是"摄治内事"。这个"摄"字表示:这位接班人就好比摄政王,虽然大权独揽,和真正的国王或皇帝没什么两样,但在名份上他始终都是摄政王,而不是国王或皇帝。尤其要紧的是:摄政王的儿子对国王或皇位是没有合法继承权的。大略来说,所谓继室,就等于是后宫的摄政王。以此来看,作为继室的声子是鲁隐公的生母,所以鲁隐公不应该是名正言顺的继承人,但鲁惠公如果没有嫡子,事情还要另说。

--这里的"继室"是当作名词来用的,现代汉语一般都这么用,但杨伯峻说:《左传》里一共出现过四次"继室",都是当动词用。而这四个例子中,有一例是晋平公的齐国姨太太少姜死后,齐侯还想再嫁个女儿接少姜的班,没想到这位姨太太的接班人最后被晋平公娶为夫人(即正妻)。(Ⅰ)--这还揭示了周人婚姻风俗的另一面:女主角可以换,但两大贵族之间的婚姻关系还要维持到底。这就是政治婚姻啊。(Ⅱ)

话说回来,那么,晋平公这个例子是不是意味着姨太太也可以升为正妻呢?--似乎没这个可能。在晋平公和少姜那个例子里,少姜虽然是姨太太,但晋平公的正印夫人之位其实一直都在空缺着,所以,少姜的接班人虽然从表面上看是替补了少姜之位,但实际上一过门儿就作了夫人。

种种名份上的细枝末节我们现代人是很难理解的。是呀,不就是续弦么,哪有那么多说法!但在当时的社会里,外有夷夏大防,内有嫡庶大防,一点儿也马虎不得。夫人、姨太太、继室,这种种苛刻的名份讲究直接影响着嫡庶问题--也就是继承权问题,这可是关乎社会稳定的头等大事。

按我们现代人的理解,老婆死了,再娶一个,还是老婆,或者说夫人死了,续弦一个,还是夫人,名份上毫无差别。但在春秋时代,一般说来,夫人只能有一个。为何如此,说法很多,《白虎通·嫁娶》中一种比较现实主义的说法是:夫人死后便不再立夫人(正妻)了,这是为了表明嫡系的惟一性,如果另立夫人(正妻),两个夫人如果都有儿子,要确定这些儿子里谁是合法继承人(嫡长子)就怕要有麻烦了,篡弑之事恐怕就会随之而来了。(Ⅲ)

(Ⅰ)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3页。

(Ⅱ)另见《左传·文公十二年》:杞桓公来朝,始朝公也。且请绝叔姬而无绝昏,公许之。

(Ⅲ)《白虎通·嫁娶》:或曰:嫡死不复更立,明嫡无二,防篡煞也。

但同是这《白虎通·嫁娶》却还给出了另一种说法:正妻死后,应该再立一个夫人,因为妻子还担负着"承宗庙"的大任,这得有一定的身份地位才行,让媵妾去做就显得对列祖列宗不够恭敬了。(Ⅰ)

两说无论谁是谁非,出发点都是在考虑尊卑嫡庶的等级秩序。但似乎前说更为合理,因为"摄政王"的名份虽然比正主儿次上一等,但也算尊贵,况且,嫡庶大防的现实意义实在怎么估量都不过分,这里如果出了纰漏,以后的麻烦会很大的。周人号称"礼仪之邦","礼"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明确地区分尊卑贵贱,因为,如果一开始就把尊卑贵贱(比如嫡庶)标识清楚了,大家也就容易各就各位,不大会起纷争了。这就是所谓"嫡庶交争,祸之大者,礼所以别嫌明疑、防微杜渐"。(Ⅱ)

所以,嫡庶之分无论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孟子·告子下》谈到葵丘会盟,盟约中约定了一条"毋以妾为妻",《公羊传·僖公三年》也提及"无以妾为妻"--这在现代人看来简直难以想像,就如同国际会议上各国领导人签署协定,其中有一条是:"不许把二奶扶正",就算真有其事,估计新闻里也不好意思播。

但是,正如越是强调廉政的重要性,就越是说明社会上实在缺乏廉政一样,国际盟约规定了"毋以妾为妻",是否也意味着"以妾为妻"的事至少已经出现一些了呢?--此事只能存疑,杨伯峻说:"《左传》无此言,或未必可信。"(Ⅲ)随后,对声子本来的身份,杨老师做出了和杜预不同的推测。

杜预的推测是:声子是孟子的姪娣;杨伯峻则引出了《史记·鲁世家》的说法,推测声子是"贱妾",进而推论:鲁国此前似未有过以妾为妻之事,则声子只能称为继室,而不能称为夫人。

杜、杨两说,看似并没有多大的不同,实则差异极大。--孔颖达详释媵与姪娣之别,说"元妃死,则次妃摄治内事,次妃谓姪娣与媵诸妾之最贵者",孔的意思是,诸侯娶亲,除新娘娘家之外,新娘的两个同姓诸侯国再各出一个媵,新娘连同两个媵又各有两个姪娣,如此则一三得三,三三得九,而声子则或许是孟子的姪娣,或许是两个媵的姪娣,这就搞不清了,还有一解说"夫人姪娣亦称媵也,但元妃的接班人应该是这所有女人中身份最高的"。(Ⅳ)

(Ⅰ)《白虎通·嫁娶》:適夫人死,更立夫人者,不敢以卑贱承宗庙。

(Ⅱ)[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注疏》:《释言》云:"媵,送也。"言妾送適行,故夫人姪娣亦称媵也。经传之说诸侯,唯有继室之女,皆无重娶之礼,故知元妃死,则次妃摄治内事。次妃谓侄娣与媵诸妾之最贵者。《释例》曰"夫人薨,不更聘,必以侄娣媵继室"。是夫人之侄娣与二媵皆可以继室也。適庶交争,祸之大者,礼所以别嫌明疑、防微杜渐,故虽摄治内事,犹不得称夫人,又异于馀妾,故谓之继室。妻处夫之室,故书传通谓妻为室,言继续元妃在夫之室。

(Ⅲ)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4页。

(Ⅳ)[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注疏》:[疏]注"声谥"至"继室"。正义曰:……襄二十三年传称"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死,继室以其侄",则侄之与娣皆得继室。此既无文,故设疑辞云"盖孟子之姪娣也"。成八年传曰:"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庄十九年《公羊传》曰:"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姪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然则诸侯娶于三国,国别各有三女。此言诸侯始娶,则同姓之国以姪娣媵者,欲言媵者亦有姪娣,省略为文耳。其实夫人与媵皆有姪娣。但声子或是孟子姪娣,或是同姓之国媵者姪娣,以其难明,故杜两解之。初云"孟子之姪娣",又云"同姓之国以姪娣媵"是也。

--孔颖达之说这里值得我们留心的有两点:其一,隐公的生母声子既然"摄治内事",应该就是在地位上仅次于元妃孟子的,这与公羊家的说法有异,而《左传》后文又说"仲子归于我",对桓公的生母仲子用了"归"字,傅隶朴由此推论仲子嫁于鲁国是正式出嫁,并非为媵,而按"诸侯不再娶"的制度来看,鲁惠公迎娶仲子属于"非礼";(Ⅰ)其二,孔颖达在"次妃谓姪娣与媵诸妾之最贵者"这句话里是把"媵"和"妾"当作一回事的,而杨伯峻从声子的疑似"贱妾"的身份作解,似乎也是把"媵"和"妾"不加区别了。

但是,如果我们细抠一下字眼的话,"媵"和"妾"虽然我在上文统称为"姨太太",但这两个字的本义却差别很大。《尔雅·释言》:"媵,送也。"《广韵·证韵》:"媵,送女从嫁。"《春秋左传注疏》引《释言》:"媵,送也。"如果我们把"诸侯一聘九女"之"九"理解为实数的话,这就意味着诸侯讨老婆是买一赠八,八名"媵"是随同正品而赠送的。娶亲的聘礼只下给正妻的娘家,至于,那些"媵",新郎却并不去聘,而是等新娘同姓的诸侯们主动来送。这是当时的规矩,虽然新郎不会表示想"要",新娘的同姓诸侯们也一定要"送"。(Ⅱ)

这里最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些"媵"都和新娘沾亲带故,都是贵族出身的女子。

再有,理论上说,诸侯一生中只能娶亲一次,如《公羊传·庄公十九年》所谓"诸侯一聘九女,诸侯不再娶",何休解释说,这是为了"节人情,开媵路",徐彦进一步解释何休的话,说这是为了让媵也能接班,有成为嫡妻之望("谓亦有为嫡之望也")。--注意:这就是说,媵是具有"为嫡之望"的。

再说"妾"。"妾"的原始意义比较古怪,按徐中舒《甲骨文字典》所归纳的三种释义,一,为殷王配偶,或为神之配偶;二,用如母;三,人牲。按《说文》:有罪女子给事之得接于君者,从 (qiān),从女。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释支干》详有考辨,大略来说, 本义为刻刀,古人以刻刀黥刻俘虏或本族有罪之人的额头,然后使之为奴,于是 便有罪愆之义,存留在文字中的有妾、童、僕等字。(Ⅲ)

现在我们看到的这个"妾"字,上半部分的"立"其实就是" ",女人头上一把刀呀。先秦文献中的"妾"常常和"臣"连在一起,所谓臣妾,臣是男奴,妾是女奴。《尚书·费誓》:"窃牛马,诱臣妾",孔安国解释说:"军人盗窃马牛,诱偷奴婢。"(《尚书正义》)臣妾不但是奴婢,还和牛马同列。《左传》里的妾也多为女奴、婢女之义。

考之《左传》,"妾"字出现凡二十四次,其中一例是女子的自谦之称,即襄公二十三年:齐侯归,遇杞梁之妻于郊,使吊之。辞曰:"殖之有罪,何辱命焉?若免于罪,犹有先人之敝庐在,下妾不得与郊吊。"齐侯吊诸其室。

(Ⅰ)傅隶朴:《春秋三传比义》(中国友谊出版社1984年第1版),第4页。

(Ⅱ)《白虎通·嫁娶》:必一娶何?防淫泆也。为其弃德嗜色,故一娶而已。人君无再娶之义也。

(Ⅲ)详见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释支干》,《中国现代学术经典·郭沫若卷》,第318-324页。另参徐中舒主编《甲骨文字典》,第228-230页。

一例是诸侯自谦之辞,即襄公十二年:灵王求后于齐。齐侯问对于晏桓子,桓子对曰:"先王之礼辞有之,天子求后于诸侯,诸侯对曰:'夫妇所生若而人。妾妇之子若而人。'……"

一例是战败国郑国的国君投降请罪之辞,臣妾连称,实为"臣"义,即宣公十二年:。郑伯肉袒牵羊以逆,曰:"孤不天,不能事君,使君怀怒以及敝邑,孤之罪也。敢不唯命是听。其俘诸江南以实海滨,亦唯命。其翦以赐诸侯,使臣妾之,亦唯命。……"

其他的"妾"字则全部为女奴、婢女之义:

僖公十七年:夏,晋大子圉为质于秦,秦归河东而妻之。惠公之在梁也,梁伯妻之。梁赢孕,过期,卜招父与其子卜之。其子曰:"将生一男一女。"招曰:"然。男为人臣,女为人妾。"故名男曰圉,女曰妾。及子圉西质,妾为宦女焉。

僖公二十三年:及齐,齐桓公妻之,有马二十乘,公子安之。从者以为不可。将行,谋于桑下。蚕妾在其上,以告姜氏。姜氏杀之,而谓公子曰:"子有四方之志,其闻之者吾杀之矣。"

文公二年:仲尼曰:"臧文仲,其不仁者三,不知者三。下展禽,废六关,妾织蒲,三不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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