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三传详释 - 13、【嫡长子继承制】

作者: 熊逸5,891】字 目 录

转变既不是一蹴而就、从无反复,更不是各个地方同时发生的,比如,作为生活在周代的殷商后裔,宋国的兄终弟及观念似乎就更强一些(比如前述宋宣公的故事),而立宠姬所生之爱子也算是国君们一个顽固的人之常情--鲁惠公似乎就是一个样板,或许因为爱仲子而欲立桓公,于是也像宋宣公一样,在继承法问题上埋下了一粒乱国的种子。从这层意义上,我们大约也可以对"《春秋经》为何开始于隐公"这个问题解读出一则新的春秋大义来。

另外,王国维的考证虽然尚存争议,但他对嫡长制的意义所作的分析仍是尤其值得参考的:从嫡长子继承制度而有了宗法和丧服之制,由此而又有了封建子弟之制,以及君天子臣诸侯之制度(Ⅱ)。周人政治的渊源,乃至后世许多社会体制与社会问题的渊源,都可以在嫡长子继承制上找到。

(Ⅰ)胡厚宣:《甲骨商学史论丛初集》(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32-133页。

(Ⅱ)王国维:《殷周制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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