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府志 - 卷十六食货志

作者: 洪亮吉4,278】字 目 录

恤政

孙吴

赤乌十三年,宁国洪水泛溢。诏原逋责给贷种食。《吴志》

咸和四年,宣城大水。诏复租税三年。《晋书》

大建十二年亢旱。诏丹阳等十郡,即年田税禄秩各原半,其丁租半,申至

来岁秋登。《陈书》

长庆三年,宣、歙等处旱。遣使宣抚,理系囚,察官吏。《唐书

大顺元年八月,免宣州等处逋负。康熙、乾隆志同

雍熙三年,诏、宣等十四州,雍熙二年官所赈贷并蠲之。

治平元年,宣州大水。遣使疏治、赈恤、蠲租赋。

绍兴七年,蠲宣州逋赋及下户今年身丁钱。并《宋史》

淳熙二年秋,宁国府旱甚。民饥,赈之粟。《康熙府志》

庆元五年,蠲宁国府包认废圩米。康熙、乾隆志同

嘉定八年春,宁国府旱,民饥。令江东提举赈之。顺治、康熙志同

。十七年大水,民流徙甚众。命赈粟。《乾隆府志》

至元二十七年,宁国等路大水。民流徙共四十五万八千四百七十八户,赈粟

凡五十八

万二千八百八十九石。《续通考》。二十九年,宁国等七路大水。免田租凡百三

十五万七千八百八十三石,民艰食,发粟赈之。顺治、康熙志同。

大德元年二月,以粮二万石赈宁国太平。二年正月,宁国等路水。发临江粮三万石以

赈,仍弛泽梁之禁,听渔采。四年旱,赈粮一万石。康熙、乾隆志同。

五年大水,以粮赈粜。《续通考》。六年六月宁国等路民饥,赈粮二十五

万一千余石。

皇庆元年,宁国路泾县水。赈粮二月。

至治元年三月,赈宁国路饥。并《元史》

泰定二年四月,赈宁国路饥粮五万余石。《续通考》。三年九月,

宁国路诸属县水。民饥赈之。

天历二年,赈宁国诸路民饥粮十四万三千余石。

至顺元年二月,宁国路饥。先后赈粮三万五千石。并《元史》。七

月大水。诏行省以入粟补官钞及劝富人出粟赈之。《续通考》

洪武二年正月,诏免宁国府税粮。三年诏免秋粮。四年诏免夏秋二税。五年

十月诏免

秋粮。八年遣使赈饥,并免旱田租。九年春免田租。十一年八月诏免宁国府秋粮。十三年五

月诏免宁国府秋夏税粮。十四年十月诏秋粮官田征半,民田尽行蠲免。十六年五月,免宁国

府税粮。命户部宣谕,敢有侵渔者,置于法。二十八年九月,尽免民田租。二十九年八月,

诏复免田租。顺治、康熙、乾隆志同。

天顺四年大水。免征粮草。《明典》

成化元年,抚按奉,赈济饥民。《政治统宗》。六年免宁国、池

州二府去年秋

粮一万八千七百余石。宣州卫屯粮二百八十余石。顺治、康熙、乾隆志

同。十年泾县岁,知县王弁申请蠲贷,弗许弁表诸朝,得之,民赖以苏。《泾志》。十九年饥,粜常平仓济之。《政治统宗》

弘治五年十一月,免四年夏税秋粮。《旧通志》。七年水,准以存

留折银二十万两兑军米三千万三,分赈江南各属。《明典汇》

正德三年饥。遣官赈恤,檄邑富民助粟以赈。《乾隆志》

嘉靖八年,令抚按晓谕积粮之家,仗义出谷者,给冠带授品有差。《续通

考》

万历十六年大荒。发太仆寺马价及南京户部银两赈济。十七年灾。免本年起运仓米麦

十之五,又南粮水兑十之三。

天启七年大水。免本年起存额赋有差。

崇祯十四年大旱。诏漕米改兑麦折三分。并《旧通志》

国朝

顺治二年,奉旨,蠲免本年税粮十之七,兵饷十之四,其明末无艺之征,尽

永除之。

三年奉上谕,江南各府迭罹兵患,除漕米折价外,再免三分之一。

八年宁国等府旱。奉旨改折秋粮三分之一。

九年江南旱。奉旨灾八九十分者免十之三,五六七分者免十之二,四分者免十之一

。有漕粮州县卫所准令改折,并除耗米。是年安徽巡抚李日请于邻省市米平

粜,每石减价之半。

十一年奉旨,顺治六、七两年,直省地丁本折银粮欠在民者,悉予豁免。

十三年奉旨,蠲免地丁本折钱粮拖欠在民者。

十六年奉旨,蠲免十五年以前未完钱粮。

康熙四年奉旨,蠲免直隶各省,顺治十六、七、八年旧欠钱粮及十五年以前民欠银

米、药材、绸绢等项,一体除免。

八年奉旨蠲免康熙元二三年,各省丁地正项钱粮实欠在民者。

十年江南大旱。奉旨蠲免被灾田地起运正赋十分之一二三不等,漕粮改折并外耗赠

米一概蠲免。其康熙四五六年各省丁地正项钱粮实欠在民者,令督抚奉请蠲免。

十一年因江南水旱频仍。奉上论停征九年分摊米折银两,并九年以前未完钱粮,仍

发粟按籍分赈。

十七年江南各属水。奉旨蠲停地丁漕项银两有差。

十八年江南所属三月至八月不雨。奉旨将十年、十一、十二年钱粮俱行蠲免。其十

三、十

四、十五、十六年钱粮自十九年起,分年带征。凡九分十分灾者免本年税粮十之四,七分灾

者免十之三,五六分灾者免十之二。

二十年十二月因兵革寝息,人民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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