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刘某(按聚吉自注其名,不便显列,又云号玉台),又次唱袁
长儒,则白面者。阎王廷讯,二判持簿查阅,瑞龙与女争辩,亦如对城隍时语。
一判大声指凌女言曰:“人命不干汝事,但汝得银不少,不放汝回。”凌女惶恐
乞生,言我虽有罪,但今世父母生我一十九岁,未曾孝养,愿且放回。阎王因言:
“汝尚孝,我放汝回去,但此去做好人,寿命可延,如或不改,仍来受罪。”倪
瑞龙令其投托苦人家,以在生作恶,仍责以戒训。其袁长儒不责,令收监受罪十
年。仍令二鬼送还,凌女遂从床起,急令烧送纸钱羹饭,以赠其去。又从前焰口
数坛超度二鬼,无甚应响,惟集庆隐崖禅师年已七十有九,戒律精严,至是将施
食,时凌女未嫁之夫有江聿修者,雅不信鬼,颇怀腹诽,女即于房中云:“汝家
何故令外姓人骂我?”问之果然。又云:“今日施食极诚,法师极有道力,故寒
林亲身自来,但我辈既尔长往,刘公必须一送。”女因靓妆冒雨出中堂,坐视焰
口,若无病者;而江君亲见寒林黑面,吐火形见,惊怖虔拜。自是之后,二鬼绝
迹,凌女沈疴如失去(凌女嫁后孕凡二次,以丁酉十二月天亡)。按聚吉自序云:
“凡纪籍所载前生宿世因缘果报之说,闻之熟矣,以是为释氏之苦心警世之权语,
儒者所不道也。岂知今日近出己身,耳闻目见,曾非影响,姓名俱有对证,虽欲
不信,不可得也,故不敢隐,谨述其事如左。”又云“子女自乙未五月二十五日
至六月十三日,计十八日,粒米不进,目睫不交,当其去也,则僵卧竟如死人,
及其苏醒,安居如常,始终曾无一语模糊其间,幽冥警策之语甚多,笔不尽载,
要不敢增饰一字,以堕妄语之戒也。因思世人,或有恃其势位、负其才力者,少
得尺寸,广作不良,伤心刺骨,无所不至,岂知现世所不报者,即再世之后,重
泉之下,尚有含冤隐毒,愿得而甘心焉者,昭其姓名,揭其行事,不能掩覆也。
因将前后始末备载之,或亦冥冥之中,唤群蒙而肃官箴之意”云。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