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布这一信息进行惩罚是不符合宪法的。”下述情况反映了对公众了解信息同样的重视:州无限期地禁止大陪审团证人在大陪审团期满后披露他的证据是不符合第一条修正案的。
因此,最高法院没有回答这一基本问题:要对真实地披露私人实际情况施加责任吗?处理这一问题的下级法院一般都拒绝给予发表真实情况以任何绝对的宪法特权。相反,他们往往把着重点放在披露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和它的“令人不能容忍性”上,很可能,这种第一条修正案与隐私侵权所反映的利益之间的平衡将为披露合法的公众关心的问题提供某种形式的特权。
四婬秽和猥亵语言
“罗思诉合众国案”(1957年)裁决,作为一个历史和功能问题,婬秽语言“对社会完全没有任何补偿的价值。”婬秽“不属于宪法保护的言论和出版范围。”因为婬秽被明确地排除在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外,它只享有立法中合理性正当程序要求所提供的保护。对婬秽言论的控制,除避免披露未成年人和不搞同性恋的成年人外,还符合州在维护“生活质量和整个社会环境,大城市中心的商业风气,以及很可能对公共治安本身的”合法利益。见“第一帕里斯成人剧院诉斯莱顿案”(1973年)。
自“罗思案”以来,在婬秽言论案件中,判断合宪性的中心问题是确定什么样的表达才算是“婬秽”语言。这是一个定义问题。现在对婬秽言论的检验包含三个部分,每一个部分都必须得到满足。它必须确定:“(1)一个普通人运用当代的社会标准,是否发现一部分作品从整体上来讲会引起人们*乱情趣;(2)作品是否以一种显然令人作呕的方式描绘或描写现行州法律做出特别规定的性行为;以及(3)从整体上看作品是否缺乏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见“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1973年)。虽然米勒方案旨在限制最高法院的检查作用,促进地方对婬秽言论的裁决,但是第一条修正案的价值,“通过必要时上诉法院最终有权对合宪性诉讼进行独立的审查”得到了保护。见“詹金斯诉佐治亚州案”(1974年)〔上映影片《性知识》的婬秽罪被撤销,因为躶体未构成赤躶躶的性行为〕。
检验的第一部分,即*乱情趣检验是由“罗思案”引申出来的。根据合乎宪法的解释,*乱作品是宣扬可耻或病态的性兴趣的材料。它不包括正常的性兴趣。见“布罗克特诉斯波坎游乐中心公司案”(1985年)〔对“*乱情趣”,界定过宽,使之包括正常性慾这一事实并不支持整个法律字面上都无效这种裁决〕。“罗思案”否决了早些时候“里贾纳诉希克林案”(1968年)提出的标准,这一标准着重于材料,甚至是作品的孤立部分对那些易于受其消极影响的人可能产生的作用。在“罗思案”中,布伦南法官代表最高法院裁决,“希克林案”的方法没有对受第一条修正案保护的材料提供适当的保护。因此,最高法院要求把作品作为一个整体“以当代社会的标准”考虑对“普通人”产生的影响。然而,如果材料是旨在激发特殊群体的特别感情,那么,最高法院将运用可变的婬秽言论标准来衡量对这一群体产生的影响。见“金斯伯格诉纽约州案”(1968年)〔未成年人〕;“平库斯诉合众国案”(1978年)〔性异常群体〕。另见“埃兹诺兹尼克诉杰克逊维尔市案”(1975年)〔州不能禁止展示一切躶体,甚至向未成年人〕。
婬秽作品限于对现行法律做出特别规定的性行为(不是暴力)的“显然令人作呕的”描写。“显然令人作呕”是指对性行为的描写“大大超过了正常的坦率界限,并冒犯了当代社会的礼仪标准。”见“米勒案”。另见“手工企业公司诉戴案”(1962年)。“米勒案”提供了例证:“(1)对最终的性行为——正常的或不正常的,实际的或模仿的——显然令人作呕的表现或描绘,(2)对手婬、排泄功能和对生殖器的猥亵展示等的显然令人作呕的表现或描绘。”虽然所列举的并不详尽〔詹金斯诉佐治亚州案(1974年)〕,对婬秽作品的控制落实在文字上时或作司法解释时,必须限制在这些材料范围内,否则法律将失之限制过宽。见“沃德诉伊利诺斯州案”(1977年)〔被解释为体现“米勒案”的标准,并运用于描写施虐受虐狂行动的州法律被裁定符合宪法〕。显然令人作呕,加上*乱情趣检验标准,一般来说被认为是把婬秽作品限于赤躶躶的色情描写。
“*乱情趣”和“显然令人作呕”都是由“当代社会标准决定的。”但是,所指的社会是什么?在“米勒案”中,最高法院否决了只有不受地方偏见影响的全国性的社会标准才会提供第一条修正案的适当保护的论点,允许下级法院在确定什么是婬秽作品时使用地方标准。此后的案件使这一点更清楚了,即州可以故意不提及任何具体的地理社会,州或是地方,尽管它可以这么做。如果不提及地理社会,每一个陪审员都可以自由地确定当代社会标准。见“詹金斯诉佐治亚州案”(1974年);“哈姆林诉合众国案”(1974年)〔联邦起诉〕。有关的社会包括所有的成年人,含敏感的人,但不包括儿童。见“平库斯诉合众国案”(1978年)。由于陪审团在确定*乱情趣和显然令人作呕性上使用社会标准,专家证据就不需要了。见“第一帕里斯成人剧院诉斯莱顿案”(1973年)。
“米勒案”值得注意的影响之一是,它否决了以前的一项检验标准,这项标准要求,为打上婬秽的标签,必须证明有关材料“对社会完全没有任何补偿的价值”。见“《回忆录》(全名为《约翰·克莱兰对一个放蕩女人的回忆》)诉马萨诸塞州委员会首席检察官案”(1966年)。首席大法官伯格代表审理米勒案的最高法院把这斥为“根据我们的刑事举证标准,这是一项实际上不可能履行的责任。”因为它要求否定的证据。作为前述标准的代替,“米勒案”问道,有争议的作品是否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与其他两项涉及陪审团确定事实的检验不同,严肃的补偿价值标准看来涉及了更多的司法作用,而不受可变化的社会标准所控制。见“史密斯诉合众国案”(1977年)。
“米勒案”的三部分检验有一种例外。即使材料没有满足标准,也可以根据它出版的方式被判为婬秽品。一个经销者可被判销售婬秽材料罪,如果他利用材料中的性刺激部分,助人为恶。见金斯伯格诉合众国案”(1966年)〔来自宾夕法尼亚州性交和性病协会及新泽西州米德尔塞克斯的邮件证明肉慾主义者的挑逗渗入了广告〕。
“米勒案”自“罗思案”以来首次表明,最高法院的大多数大法官就婬秽品检查标准取得了一致意见。“罗思案”中最高法院意见书撰写人布伦南大法官在“米勒案”中持反对意见,他放弃了原来的主张,承认了寻求十分具体和明确的婬秽定义之努力的破产。他认为这个概念本来就是含糊的,没有引起适当的注意,是对受保护言论的冷漠,持续地给公共机构造成压力。对他来说,答案是把对婬秽品的控制限制在保护未成年人和不搞同性恋的成年人。见“第一帕里斯成人剧场诉斯莱顿案”(1973年)(布伦南大法官持异议)。然而最高法院的大多数人继续坚持“罗思案”—“米勒案”确定的道路。
虽然最高法院走得如此之远,裁定宪法不阻止把实质性婬秽罪列入州反诈骗和腐败法,见“萨彭菲尔德诉印第安纳州案”(1989年),但是“罗思—米勒案”承认的州所享有的管理婬秽品的权力并没有给政府提供自由处理权。实行婬秽控制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一致。例如,州不能因为某人家中有婬秽材料而予以惩罚,从而侵犯家庭隐私或人们的个人思想。“如果说第一条修正案意味着什么的话,那就是州没有权利告诉一个坐在自己家里的人,他要看什么书,看什么电影。”见“斯坦利诉佐治亚州案”(1969年)。然而,“斯坦利案”没有扩展到禁止拥有或观看儿童色情读物的州法;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利益起到了使“斯坦利案”不适用于此种情况的作用。州在保护儿童色情读物受害者和“捣毁糟蹋儿童市场”方面有着切身利益。见“奥斯本诉俄亥俄州案”(1990年)。此外,“斯坦利案”所保护的隐私权看来是限于家庭范围。第一条修正案没有向在成人影院寻求看色情电影的同性恋者提供保护。见“第一帕里斯成人剧院诉斯莱顿案”(1973年)。
要求在确定婬秽品方面对州进行具体限制的必然结果是:政府不能一般地根据第一条修正案禁止“猥亵”出版物。
无论是刑事检控还是民事规定都受“米勒案”三部分检验的约束。见“第一帕里斯成人剧院诉斯莱顿案”(1973年)。例如,有一项法律,把“免下车”影院放映能从公共街道看到的躶体电影一事谴责为妨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结果被裁定是对第一条修正案价值的过分侵扰。见“埃兹诺兹尼克诉杰克逊维尔市案”(1975年)。一项城市分区法规禁止一切包括非婬秽躶体舞的文娱表演,而却允许其他商业活动,这被认为是对第一条修正案权利的过宽侵扰。见“谢德诉芒特·埃夫林案”(1981年)。“纽约州酒类管理局诉贝兰卡案”(1981年)〔州可以根据防止混乱的治安权和第二十一条修正案在出售酒类的商业设施禁止躶体舞〕。
但是,当州根据城市分区权,规定只许成人进入的设施的具体位置时,最高法院把这些法律看做是对时间、地点和方式的控制,而不是需要更严格审查的内容规定。这些只给言论施加间接限制的法律必须服务于政府实质性的利益,必须给交流留有合理的选择途径。在“杨诉美国小型剧院公司案”(1976年)中,最高法院以5比4维护了底特律要求分散成人娱乐地点的“反贫民区”法。史蒂文斯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强调,该法是一种促进了城市重要利益的合理手段,它为了维护城市的生活质量而规定如何使土地用作商业目的。
它不像上面提到的“谢德案”那样,所规定的行动有产生损害的证据。见“伦顿诉普雷泰姆剧场公司案”(1986年)〔规定成人剧院的地点,把它们加以集中或分散,目的在于成人剧院的“副作用”;一个城市可根据任何被认为是合理的证据行事,而无需有独立的损害证据〕。“美国小型剧院案”中提到的底特律法被认为只涉及对第一条修正案价值的极小间接限制,因为没有要求成人娱乐设施不许进入市场,或在意识形态上有所偏袒。
史蒂文斯大法官的部分意见引起了争议,未获得大多数人的支持。他在发表这部分意见时说,非婬秽的性爱表达享受第一条修正案保护的程度低于政治言论:“我们当中不会有人愿意把自己的儿女送上战场,去维护公民们在我们的一流剧场中观看‘特别性活动’的权利。”他说,因此底特律市在规定娱乐设施的地点时可能考虑了言论的猥亵内容。鲍威尔大法官同意这种看法,其理由是,创造性地利用土地的法令只涉及了对第一条修正案的“附带和最低的”限制,但他没有谈及史蒂文斯大法官提出的各种言论受保护的不同程序。4名持异议的大法官明确拒绝史蒂文斯大法官提出的对言论价值的两个层次分析法:“‘令人作呕的’言论可能没有谈及‘重要的’题目——用最高法院的术语说,具有社会和政治意识的思想——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它受宪法保护的价值就小。”
对有伤风化表达的两层次分析法,在“联邦通讯委员会诉帕西菲卡基金会案”(1978年)中又只是得到了不足半数人的支持。最高法院同意联邦通讯委员会对一个电台广播员的处罚,因为他广播了一个含下流语言但不是婬秽语言的节目。
大多数大法官对强调广播在我们生活中“异常普遍的存在”使我们成了意想不到的节目的猎获者,以及强调儿童特别容易受到广播影响感到满意。但是史蒂文斯大法官代表组成相对多数的三位大法官再次坚持,允许政府从特殊的角度深入考虑有伤风化的言论内容所表达的社会价值。两名发表平行意见的大法官和两名持异议的大法官反对案件应取决于最高法院对言论所赋于的社会价值这一主张。其他两名大法官没有谈到这个问题。
史蒂文斯大法官在“帕西菲卡案”中谈到:“在所有交流形式中,广播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最为有限。”然而这种保护较少的状况不应当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的电子传播媒介。例如,国会全面禁止拨号听色情故事,即以性为主有伤风化但非婬秽的电话信息,被裁定违宪。全面禁止的规定受到用于内容控制的更严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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