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犹可恕也。"可见著作权方面的漏洞,滋长了文人的龌龊行径。
作品主权的领有,也包括是否允许他人随意改动的问题。《太平广记》卷497《刘禹锡》条记载:牛僧孺应举时,曾投卷于刘禹锡。刘"飞笔涂窜其文",牛十分不快,三十多年以后,还乘酒醉之机,作诗讥刺刘当年目中无人,将珠玉看作咳唾。刘和诗道歉说:"初见相如成赋日","追思往事咨嗟久",二人才和解。《唐诗纪事》卷71记载:唐末诗人周朴性格怪诞,有个士人拿他开心,就歪戴帽子半遮脸,骑驴从他身旁经过,故意吟道:"禹力不到处,河声流向东。"周大怒,一直跟在驴后,跑了几里路,才追上这人,质问道:我的诗是"河声流向西",为何改为"流向东"?这位士人点头认可,风波才平息。这一恶作剧已涉及改编权问题。
著作权现象除了以上这些侵害作者权益的事例以外,还有来自相反方向,对作者锦上添花的。元稹的诗篇流传很广。《元稹集》卷22《酬乐天馀思不尽加为六韵》诗自称:"元诗驳杂真难辨。"自注说:"后辈好伪作予诗,流传诸处。自到会稽,已有人写《宫词》百篇,及杂诗两卷,皆云是予所撰,及手勘验,无一篇是者。"这类现象有两种可能:一是某作者的作品在流传过程中,别人的作品误收其中,以讹传讹;二是有的作者无名气,考虑到文以人传,就将自己的作品假托某位名人的作品,藉以流传。就后者而言,原作者固然不图名气,但同时也体现了著作权之不健全。不过,这不是偷窃,而是给予,只要作品质量不错,当事人还不至于大动肝火。
还有一种情况也应说明。人们对他人的一些句子,有时印象不深,时过境迁,竟会下意识地写出来,还以为是自己的创作,也是难免出现的事。《唐诗纪事》卷54记载:唐宣宗的驸马郑颢,梦见自己同十多人乘凉联句,自己作的一联诗是:"石门雾露白,玉殿莓苔青。"醒后,他便将这一联扩充为一首五言排律。实际上,"此一联,杜甫集中诗也"。倘若作者事后能加以说明,也就算明确责任了。而这一工作,往往由后代的笺注家来做,但仅仅是注明出处,未追究著作权问题。
(原载陕西省社会科学院《人文杂志》1991年第5期,2000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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