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专制国王集权加强,旧贵族要与平民同样遵守国家的成文法律。成文法律的公开颁行是专制君主与旧贵族争夺对人民的统治权的手段。春秋晚期晋国铸刑鼎(鲁昭公二十九年、前513年),郑国铸刑书(鲁昭公六年、前536年)、用竹刑(鲁定公九年、前501年)。战国时秦国商鞅变法,筑冀阙以公布法令。这些都表示社会在变化,成文法的公布使君主等级制削弱,逐步向专制集权政治转化。
我国的成文法典从战国初年魏国李悝的《法经》开始。李悝是魏文侯的大臣,辅佐魏文侯改革,对魏国富强称霸起了重要作用。他曾“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汉书·食货志》;“行之魏国,国以富强”(同上)。同时又作《法经》六篇,《晋书·刑法志》称:
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接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其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
《法经》的主要内容是一方面保护私有财产,稳定社会秩序;一方面提高国君的统治权,限制旧贵族特权。商鞅原本在魏国作官,他入秦变法就借鉴了魏国的经验包括成文法典《法经》,所以《法经》成了秦律的渊源,汉律又是承袭秦律,因而《法经》便是我国成文法的开端。当然《法经》也不是李悝一人所制,“撰次诸国法”即包含吸收晋、郑诸国成文法的意思。
法家完全是只讲为统治者服务的。战国时代,宗法制削弱,很多原属统治集团的传统旧贵族,已消溶于作为农村公社改造而成的书社之中,变为专制君主统辖的编户齐民。所以法家主张打倒旧贵族的君主等级制,“刑不上大夫”的局面已不能再维持了。
儒家认为有治人,无治法,“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中庸》)。法家与此相反,主张有治法,无治人。只要法律制订得好,天下就会治理得很好。《韩非子·用人》篇称:
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
韩非是集法家大成的人物,他讲的是刑、名、法、术、势的综合。刑即形,亦即实;刑名是说名与实符合;法是公布于众的成文法律;术是君主驾驭臣民的权术;势则指君主统治臣民的威势。《韩非子·定法》篇称:
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韩非子·难势》篇还引用慎到的意见说:
贤人而诎于不肖者,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贤者,则权重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
韩非更进一步发挥说:
吾所以为言势者,中也。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无庆赏之劝,刑罚之威,释势委法,尧舜户说而人辩之,不能治三家。夫势之足用亦明矣,而曰必待贤,则亦不然矣。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制也;势者,胜众之资也。(《韩非子·八经》)
韩非认为国君必须掌握赏罚大权这一武器,恰当运用以治理国家。他指出:
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赏莫如厚,使民利之。誉莫如美,使民荣之。诛莫如重,使民畏之。毁莫如恶,使民耻之。……功罪赏罚必知之,知之,道尽矣。(《韩非子·八经》)
为了要使赏罚准确,必须“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韩非子·奸劫弑臣》),使得罚必当罪,赏必当功。并且要对全国臣民一视同仁地待遇,不能因亲疏而有差异。所以说:
群臣陈其言,君以其言授其事,事以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诛。明君之道,臣不得陈言而不当。是故明君之行赏也,暧乎如时雨,百姓利其泽;其行罚也,畏乎如雷霆,神圣不能解也。故明君无偷赏,无赦罚。……是故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则疏贱者不怠而近爱者不骄也。(《韩非子·主道》)
不主张照顾亲戚故旧,就是抛弃了家族公社的传统,而和人人平等的农村公社习俗有共同之处。所以《韩非子》中有《解老》、《喻老》等篇章阐发老子的学说,而《史记》也把老子和韩非安排在同一篇列传里。
韩非反对迷恋古代,认为现在的最高统治者就是最好的,他明确指出:
今有美尧、舜、汤、武、禹之道于当今之世者,必为新圣笑矣。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韩非子·五蠹》)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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