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是我国历史上的重要事件,它摧毁了封建领主制度,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进一步促成小家庭私有制和社会分化,适应了当时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另方面打击旧贵族,加强君主集权,奖赏军功,确立以耕战为基本国策,为秦国的富强以至后来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
一 变法的内容
商鞅变法不是突然发生的。我们知道,秦国社会发展在春秋时代和战国前期还是比较落后的,但到了变法前夕,秦国的社会经济已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如秦简公七年(前408年)“初租禾”(《史记·六国年表》),“献公立七年(前378年)初行为市;十年,为户籍相伍”(《史记·秦始皇本纪》),这些都是商鞅变法的基础。在变法后不久,秦孝公“十四年(前348年),初为赋”(《史记·秦本纪》),秦惠文王“立二年(前336年),初行钱”(《史记·秦始皇本纪》)。可见秦国的商品货币经济在变法前后也渐逐发展起来了。
秦孝公(前361——前338年在位)初即位时,下令求贤说:
昔我缪公自岐雍之间,修德行武,东平晋乱,以河为界,西霸戎翟,广地千里,天子致伯,诸侯毕贺,为后世开业,甚光美。会往者厉、躁、筒公、出子之不宁,国家内忧,未遑外事,三晋攻夺我先君河西地,诸侯卑秦,丑莫大焉。献公即位,镇抚边境,徙治栎阳,且欲东伐,复缪公之故地,修缪公之政令。寡人思念先君之意,常痛于心。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史记·秦本纪》)。
商鞅听到这一消息,即从魏国西入秦国,游说孝公变法改制。
孝公三年(前359年),以商鞅为左庶长,定变法之令,《史记·商君列传》载其内容是:
令民为什伍(五家为伍,十家相连),而相牧司(纠伺)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告奸一人,赐爵一级),匿奸者与降敌同罚(降敌者诛其身,没其家)。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成年的与未成年的)僇力(努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商业)及怠而贫者,举(皆)以为收孥(奴隶)。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不属于公族)。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分等)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这是第一次变法令,所提到的全是封建社会的现象,等级制是非常清楚的。这次变法是在原有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打垮贵族,集权公室,加强组织,发展生产,使封建社会前进了一步。最初贵族认为不便,但商鞅坚决贯彻变法令,虽是太子违犯法令,也“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不予宽容。于是全国上下一律遵守,“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失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因而商鞅以功进为大良造。
在第一次变法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秦国把都城从栎第(今陕西临潼)迁到咸阳(今陕西咸阳东),于前350年颁布第二次变法令,其内容为:
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讲究文化伦理)。而集小都乡邑聚为县(此为郡县制在秦的开始,郡县制标志贵族没落,封建统治削弱),置令、丞(此为集权公室的现象),凡三十一县(当从《秦本纪》作四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史记·商君列传》)。
为田是改变田制,《汉书·地理志》称:“孝公用商君,制辕(爰)田,开仟伯(阡陌)。”商鞅制爰田对于秦国授田制的崩溃,是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秦晋高原的耕地,本属必须有休耕的换田制,田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田每家百五十亩,中田二百亩,下田三百亩,并不是像东方低地区那种年年可以耕种的百亩井田。田仍属村公社所有,田三品与农夫三等即上农、中农、下农总是互相配合着换耕的。而且公社成员,时有增减。增减的原因,不外是适龄成员与死亡成员之间,或迁出迁入的一些成员之间,数目不能相当。因此,公社必须在三年,或延至六年、九年、以至十二年,将份田重行分割,以适应这种新的要求。即使每夫“自爰其田”不再换耕,每夫也仍有一次授田还田的时候,田仍然是属于公社所有。商鞅变法所制的辕田,则是在“自爰其田”的基础上,由公有制开始转变为私有制。于是每个公社成员,都成为有产者,他们一个一个地脱离了公社,从而古代中国的村公社、家族公社,就开始走向总崩溃的途径上来了。
开阡陌和开封疆,应当分开来讲。封疆是天子、诸侯国境上及贵族采邑上的疆界,在疆界上聚土为封,封上复植树以为标志,称为封疆。商鞅变法规定要以军功确定贵族的尊卑爵秩等级,即按照秦爵二十级赏赐田宅。开封疆就是对当时贵族私有田宅设立的界划。阡陌则是耕地的田界。应劭的《风俗通》云:“南北曰阡,东西曰陌。河东以东西为阡,南北为陌”(见《史记·秦本纪》索隐)。这种讲法是不对的。古代的村公社、家族公社崩溃已久,东汉时代的应劭对于古代的阡陌也就不认识了。现在我们从亩制来加以考查。古代一夫之田百亩,是一步宽、一百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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