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千年左右,他们的奴隶制都是这样的相一致。
周灭殷后,攘夺了殷代侯田男卫四服的土地人民,周王认为,这些土地人民皆应属于他所有。《书·梓材》称:“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大盂鼎铭文云:“丕显文王受天有大命。在武王嗣文作邦,辟厥慝,抚有四方,畯正厥民。……我其遹省先王受民受疆土。”《诗·小雅·北山》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凡是天所覆盖之下的地方和人民,都是上天授与他统治的,他的子孙也世代继承享用。周初分封,就是以王的名义把这些土地人民分别赏赐他的军事扈从(他的亲属于弟也包括在军事扈从之中),以授土授民的赏赐方式改变了殷代侯田男卫的四服制。殷代侯田男三服都成了周代的诸侯,所以夨令方彝铭文称:“诸侯、侯、田、男。”卫服原为殷王禁卫军,殷人溃败后,周以八师驻其地称为“殷八师”,以镇抚东方诸侯。康叔为周王室司寇,统率殷八师,为王官,其初六世皆称伯,伯即方伯,乃一方之长。传至卫顷侯乃厚赂周夷王,夷王始命卫为侯。周初分封改变了殷代的生产关系,这就使殷、周成为两种不同的社会。
诸侯,是仅次于周王的高级封建主。他在自己受封的国内的统治权,同周王治理天下一样,是没有什么差别的。所以春秋时代人们认为:“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农产品),谁非君臣?”(《左传·昭公七年》)天子君天下,诸侯君其国,只是大小广狭不同而已。但诸侯受封赐建国,他的土地人民是由周王授与的,他就得依附于周王。铜器俎候夨簋铭文记载,周康王分封俎侯,赏赐他山川、田、邑、王人、俎庶人及郑七伯所率领的人,这是诸侯受土受民最具体的记录。《诗·鲁颂·閟宫》称:“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这也是诸侯的土地人民受之于天子的明证。诸侯受封于天子,依附于天子,他便对天子承担义务——有职有贡。《左传·僖公五年》记载,晋灭掉虞国以后,还代替虞“归其职贡于王”。只要对周王不失职贡,这份土地人民便是诸侯的世袭财产了。这就是封建等级制的从属关系。
卿、大夫是一个等级,卿比大夫略尊。在王畿内他们是次于天子的封建领主,在诸侯国内则是次于诸侯的封建领主,分别依附于周王和各国诸侯。他们也是有土有民的采邑主,其土地人民也是世袭享有的。周初金文有作采赐采的记载,中方鼎铭文称:
王在寒■(次),王命大史兄(贶)寰(?)土,王曰:中,兹寰人入史(事),锡于武王作臣,今兄里女寰土,作乃采。◆尊铭文称:
“王在厈,锡◆采,曰▼。”
这便是记录周王以寰人寰土赏赐给中作为他的采邑,以▼赏赐给◆作为他的采地。《尚书大传》卷二称:
古者诸侯始受封则有采地(在王畿内的采地),百里诸侯以三十里,七十里诸侯以二十里,五十里诸侯以十五里。其后子孙虽有罪黜,其采地不黜,使其子孙贤者守之,世世以祠其始受封之人。
可见西周畿内的采邑不但有土有民,而且还是采邑主的世袭财产。正因为如此,所以《诗·大雅·瞻印》云:“人有土田,女反有之;人有民人,女覆夺之。”便是斥责夺取他人采邑的土地人民为罪过。
诸侯国内的采邑,也有金文材料可以说明。齐子仲姜镈是齐国大夫鲍叔之孙[素命]所作器,其铭文称:
鲍叔有成劳于齐邦,侯氏锡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与◎之民人都鄙。侯氏从告之曰:枼(世)万,至于台(余)孙子,勿或渝改。
从这里看,诸侯国里的采邑也是有土有民的,而且也是卿大夫的世袭财产,齐侯不但允许鲍叔传至万世,还不准他的继承人改变这一封赐命令。
卿大夫的采邑,受之于天子或诸侯,因此他们就得在王朝或诸侯国内供职。《诗·大雅·荡》称:“曾是在位,曾是在服”,就是说他们在王朝中有官位、有政事。还得向天子或诸侯交纳贡赋。这就是封建等级制又一层的从属关系。由于天子和诸侯的从属关系,王朝的卿大夫和诸侯国的卿大夫,便形成了间接的等级从属关系。在《三国志.魏志·高句丽传》还有这样类似的例子:
高句丽……其国有王,其官有相加、对庐、沛者、古雏加、主簿、优台丞、使者、皂衣、先人,尊卑各有等级。……诸大加亦自置使者、皂衣、先人,名皆达于王,如卿大夫之家臣。会同坐起,不得与王家使者、皂衣、先人同列。
春秋时代霸国迭起,这一种间接从属关系,也就存在于大国(霸主)与小国之间,如《左传·成公三年》载:
次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上下如是,古之制也。
这样的一层一层的从属关系,难道还不是封建制吗?
土的从属关系,是不容易弄清楚的。士本是武士,他们是统治阶级中天子、诸侯、卿大夫都需要的。所以天子有土,诸侯有士,卿大夫也有士,并不只是“大夫臣土”。士原为武士,由于衣甲,又称甲士。古代战争,兵车是作战的主力。《司马法》记述兵车一乘,有甲士三人和十人两种不同的说法。古代兵车一乘,用马四匹,乘车者甲士三人。左人持弓矢,主射远;右人持矛,主击刺;中人主御车。余甲士七人,盖在车之左右(见金鹗:《求古录礼说》)。《左传·闵公二年》载:“齐侯使公子无亏帅车三百乘、甲土三千人以戍曹。”《孟子·尽心下》称:“武王之伐殷也,革车三百辆,虎贲三千人。”一乘甲土十人,大约是古代通行的军制。另有辅助兵车作战的步兵,跟随车后行进,称为徒,不衣甲,仅在衣服上作标志,又称为卒。大盂鼎铭文把邦司(属于国人范畴)属下的人鬲分为驭和庶人两种,《诗》和《石鼓文》也以徒、御并称,他们的身份是不同的。
《诗·大雅·文王》云:“济济多土,文王以宁”。士是统治阶级所依靠以管理和镇压人民的重要工具,所以很受优待。徒从土、从△,他们是束缚在土地上的农民(庶人)。《国语·晋语四》记载:“士食田,庶人食力”。士是有田者,他们是陆续脱离家族公社的土地所有者的上升阶层,他们的田是受赐于天子、诸侯、卿大夫,而由隶属于士的人耕种的。徒是庶人,是无田者,还是没有脱离家族公社的普通成员,只能耕种份地而没有私有的田地。《诗·大雅·文王》称:“凡周之士,不显亦世。”可能士在西周时也是世袭的。但是在开国之后一传再传,所有的土田都被卿大夫以上的统治阶级分割干净了,士的田也就不能世袭保有了。《孟子·告子下》载春秋时齐桓公葵丘之会盟书称:“士无世官”,可见其时土田已不是世袭财产。《左传·襄公十一年》载:
正月,作三军,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三子各毁其乘。季氏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者无征,不入者倍征。孟氏使半为臣,若子、若弟。权孙氏使尽为臣,不然不舍。
同书《昭公五年》又载:
舍中军,卑公室也。……初作中军,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季氏尽征之,叔孙氏臣其子弟,孟氏取其半焉;及其舍之也,四分公室,”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于公。
这里说“三分公室”、“四分公室”、“卑公室”,就是三家把属于公室的公族(卫士)分属于己。公族乘戎车,有役邑,役邑即是不能世袭的采邑。从前这些有役邑的公族,纳赋于鲁侯,四分公室之后则由三家征其赋而贡于鲁侯。原来公族世袭,父兄年长退役之后,皆其子弟为之。孟孙取其半,即或臣其子或臣其弟。叔孙使尽为臣,不然不舍,即臣其子并臣其弟。这也是“大夫臣士”之例。这是又一层的封建等级制的从属关系。从西周开始以来,它就已构成了这样的一层一层的封建等级制,这些等级不是奴隶制可能有的。
四 西周的封建制
《书·盘庚》篇谈及殷代的军制,只提到“邦伯、师长、百执事之人”,国君之下只有师长(大氏族长)和百执事之人(百姓或氏族长),就没有像封建制那样多的等级。《书·牧誓》是武王伐商誓师之词,他提到周族的军事首领,国君之下有“亚旅、师氏、千夫长、百夫长”。亚旅是上大夫,亚,次也,是仅次于国君的军事首长。师氏是中大夫,据《周礼·小司徒》,二千五百人为师,是位于千夫长之上的军事首领。千夫长、百夫长是统率千人、百人之长。这些军事首领和后来金之猛安(千户)、谋克(百户),元之万户、千户、百户,又有什么不同呢?这样的军事编制,就已具备着封建等级制的规模了。
周灭殷后,夺取了殷王朝侯田男卫四服的土地人民,周王以授土授民的赏赐方式进行分封,把大量土地人民封赐他的军事扈从(包括其亲属子弟功臣),这样,“土地占有的等级结构以及与之有关的武装扈从制度使贵族掌握了支配农奴的权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27页)。这就是封建社会的君臣等级制,这种君臣等级制也可以称为领主制或农奴制。
西周的封建等级制,是分为“人有十等”,即“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左传·昭公七年》)。王、公、大夫、士都属于统治阶级,都是贵族,他们都是各个等级的君主,各有自己的臣民。这便是在欧洲中世纪出现的情况,“比较广大的地区联合为封建王国,无论对于土地贵族或城市说来,都是一种需要,因此领导统治阶级组织即贵族组织的,到处都是君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28页)。这样的君臣等级制,在中国和西欧并没有什么不同。西周时代,贵族既是他们自己臣民的君主,他们的子弟就称为君子。春秋战国以后贵族日趋没落,于是君子才逐渐变为理想的道德化人物的称呼。在十等中,皂以下的六个等级,属于被统治阶级,他们若不是贵族的什从,便是给事官府的差役,由于文献无征,关于这些等级的更多情况,我们就不多谈了。
西周封建等级制的剥削制度,是由徭役劳动向实物地租转化,这和欧洲中世纪也是一样的。马克思曾指出:
在多瑙河各公国,徭役劳动是同实物地租和其他农奴制义务结合在一起的,但徭役劳动是交纳给统治阶级的最主要的贡赋。凡是存在这种情形的地方,徭役劳动很少是由农奴制产生的,相反,农奴制倒多半是由徭役劳动产生的。罗马尼亚各州的情形就是这样。那里原来的生产方式是建立在公社所有制的基础上的,……一部分土地是自由的私田,由公社成员各自耕种,另一部分土地是公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这种共同劳动的产品,一部分作为储备金用于防灾备荒和应付其他意外情况,一部分作为国家储备用于战争和宗教方面的开支以及其他的公用开支。久而久之,军队的和宗教的头面人物占了公社的地产,从而也就侵占了花在公田上的劳动。自由农民在公田上的劳动变成了为公田掠夺者而进行的徭役劳动。于是农奴制关系随着发展起来。”(《资本论》第一卷1975年版第265页)
西周时代也有公田、私田的区分,《诗·小雅·大田》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又《周颂·嘻嘻》云:“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在一个三十里的共同体中,农民要迅速耕种自己的私田,还要比耦共耕统治者十个千亩的公田,这样的徭役劳动,和上述罗马尼亚各州的情况岂不是完全一样的吗!
西周末年,周宣王“不藉千亩”,即废除了对公田的徭役劳动而改为征收实物地租(彻法),同时,他就要“料民太原”(《国语·周语上》)。料民就是登记共同体的人口作为施行彻法的依据。春秋时代在鲁国的“初税亩”(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战国时代在秦国的“初租禾”(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也是列国间由徭役劳动转化为实物地租的记录。春秋末期出现的“书社”这个名称,就是当时统治阶级为征收实物地租而登记公社人民户口的标识。
西周时代有一定限度的服役制,是从殷代指定服役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原来为殷王朝服役的侯田男卫,现在要为周王朝服务,就必须加以改编。侯服是扩大了,原来的卫服,现在改建了卫国,男服成了周代诸侯中的男爵,而殷王朝后裔的宋国,也降为周代的侯服。所以周代侯服是包括了殷代侯、男、卫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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