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基础
我们在第三章里已经泛泛地讨论了鼓励采取主动行动和冒风险所需的制度基础。下面我们只谈谈与储蓄和投资之间的联系有关的若干特点。
应当指出的第一个特点是从这样一个事实中产生的,即许多投资必须具有相当大的规模。在这个问题上,有些作者描绘了一幅田园诗般的资本形成的图景,其中“普通人”为了适应环境,储蓄了或者借了一小笔钱,并逐渐改善了他的处境。有些投资是属于这一类的。普通人可以改善他自己的房屋或他的小农场,或对一家商店或一辆卡车投资,但是这在发展经济所需的投资中所占的份额还不到一半。最大的一部分投资必须是在公共工程和公用事业方面。虽然普通人可以通过社会发展计划对公共工程作出有益的贡献,但是公共机构和公用事业机构必须对公路、铁路、港口、电力和其它大项目进行大量投资,而这是远非适应环境的普通人力所能及的。持悲观态度的人说,有许多例子说明,这些巨额开支没有产生任何效果,因为使用不当,但是如果由此得出结论,认为不花这些钱经济也有可能发展,那是荒谬的武断的推理,因为他的观察结果不会使他看到有任何不支出这类巨额开支经济也会发展的社会。其它大规模投资项目是采矿、制造、进出口批发、银行和保险、灌溉工程、某些农产品加工,以及某几种农业生产;甚至连随着经济增长而迅速扩大的城市住房建筑业也吸收大笔资本,因为城镇工人阶级拥有他们所住的房子是异乎寻常的。经济增长的特点并不是普通人进行储蓄并提高他的生产能力。这是一个必要的和可取的特点;但是经济增长的特点是少数人、私人、法人或政府机构在昂贵的项目上进行巨额投资。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经济增长的特点是企业家精神,也就是说,一小批人、私人投资者或政府官员出现了,他们支配大笔资本,雇佣大量的其他人。我们已在各种地方考虑了由此产生的问题;我们已对这个集团的起源、它的动力以及它所需的训练作了猜测。我们也已指出,后果是社会上很大一部分人无产阶级化,他们必须在这些大单位中为工资或薪金而工作,没有所有权或控制权。这种情况所产生的进一步的问题即纪律、合作和工厂安定方面的问题,是属于本世纪最难以解决的问题之列,我们在第三章中已经谈到了这些问题,可惜没有找到任何容易的解决办法。
如果投资者不使用他们自己的储蓄,就有必要建立一些机构,对储蓄者提供保护,足以鼓励他们把钱借给投资者。在先进的工业社会里,投资者在很大程度上动用由他们直接控制的储蓄。例如,制造业的扩大主要靠未分配利润,而在更早的阶段,它在更大程度上依靠外部筹资。同样,各国政府现在通过税收筹集自己投资所需资金的程度高于30年以前的水平,而通过借款来筹集这种资金的程度低于30年以前的水平。从理论上说,未分配利润属于股东,税金属于纳税人,要保持股东对董事的适当控制,或者公众对政府的适当控制自然存在着许多实际问题。但是从狭义来说,未分配利润和政府储蓄是投资者的储蓄,因为这些储蓄的数额和用途首先既不是股东确定的,也不是一般公众确定的。这比较像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情况,而不像50年以前的情况。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自由储蓄用于投资的情况是很少的,没有经过适当组织的资本市场,只有为生产目的借贷资金的初步机构(放债人和典当商自然始终是存在的)。在这个阶段,生产投资大部分来源于未分配利润。只有在经济得到很大发展的时候,储蓄功能和投资功能才在很大程度上分开了。
要使储蓄从放款人顺利流向借款人,在制度上必须具备的主要条件是有限责任和很容易销售的资产。
有限责任的原则产生于债权人和合伙人的区别。按照这些概念的原义,债权人是以固定条件出借资本的人:他按规定获得利息,有权到某个日期收回本金,他对企业没有控制权。而合伙人为了获得一份利润进行无限期的投资,他有管理权;法律也规定,他个人的整个财产要对他所参加的任何企业的债务负责,而不仅仅是他投资到企业的那一部分财产。
有限责任使这两个概念形成交瞐e:投资者为了获得一份利润而进行无限期的投资,并在投资伙伴的同意下可以行使管理权(通常是授权给在他控制下的董事们),但是他只是在投资上对企业的债权人负责。之所以有必要规定有限责任是因为出现了这样一些事业,这些事业所需的资本超过两三个合伙经营的伙伴所能筹集到的——尤其是运河、铁路等大规模的投资。有限责任使数以千计的人有可能参加承担风险的事业,他们有管理权,但同时又不必将他们全部私人财产都牵涉进去。
18世纪的经济学家并不很重视这个原则。他们认为,对于像公用事业那样非常大的事业来说,这个原则是必要的,但是他们又认为,将管理与资本的所有权联系起来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在所涉及的资本数量比较少的情况下,事实将会证明合伙经营比成立联合股份公司有效得多,并能站住脚根。他们没有预见到,到19世纪,在那些希望将他们的投资分得很散的许多人中间,购买有限责任股票的习惯将变得十分普遍,最终将使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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